原审认定,被告人王俊智在担任三要镇杨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时任洛南县政府县长雷二虎包扶杨村,雷二虎在到杨村检查核桃建园项目时,王俊智认识了雷二虎。为了与雷二虎搞好关系,以后有事能给予关照,2010年正月的一天,王俊智到商洛市水务局家属院雷二虎家里拜年,闲聊过程中提出给雷二虎的妻子徐青侠购买一辆小轿车。雷二虎表示同意,并让王俊智与其妻哥徐青华(商南县物价局干部)联系商议具体买车事宜。同年3月21日,王俊智与徐青华一起到西安市西高新陕西东明汽车商行购买大众速腾牌1.4T轿车一辆,王俊智通过邮政银行卡刷卡支付16.98万元,随后该小轿车以徐青侠弟媳崔淑琴之名上户,车辆一直由徐青侠驾驶。
2011年6、7月份,王俊智为了承包洛南县铜马矿冶有限公司尾矿库建设工程,找到已担任洛南县委书记的雷二虎,让其帮忙承包尾矿库建设工程,雷二虎给铜马矿冶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永胜打电话,让余在尾矿库承包工程中给王俊智予以照顾,后王俊智借用延安市环监建筑公司的资质,顺利承包了洛南县铜马矿冶有限公司的尾矿库修建工程。
2014年腊月的一天,徐青华约王俊智在商洛国际会议中心见面,告诉王俊智纪委正在调查王俊智给雷二虎送车的事,并退给王俊智15万元现金。两天后,在徐青华位于商州江南小区的家里,徐青华叮嘱王俊智,其他部门调查买车的事情时,就说购车款是徐青华给王俊智的,只是让王俊智给帮忙买车,并让王俊智写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徐青华购车款17万元”的收条,把收条的时间写到购车前。后王俊智将退还的15万元用于结算其他工程款。
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王俊智主动到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立案。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王俊智向检察机关上缴赃款10万元,2015年7月14日向检察机关上缴赃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