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单位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0 0:00:00

彭利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利,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辩护人颜咪咪,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利犯行贿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利及辩护人颜咪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亳州市拆迁改造过程中,被告人彭利的房屋都在拆迁还原范围内,为了多要拆迁还原面积和经营性补偿款,彭利两次送给时任花戏楼街道党工委委员兼亳州市北部新城一期工程项目征迁建设指挥部第二工作组组长黄某共计人民币13万元。另外,为了在拆迁补偿上获得帮助,彭利又送给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贾某1、孙某、李某三人共计1.5万元现金。详细情况如下:

在亳州市拆迁改造过程中,被告人彭利有两套房子在人民西路和桑园路交叉口东北角,属于征迁范围,其中一套房子在拆迁之前,彭利用于经营瑞钰阁花茶厂。2015年的时候,彭利的房屋先后拆迁了两次,第一次拆的是在花茶厂旁边紧靠人民路路北面朝南的一套两层房屋,当时房屋一层约420平方,二层约100平方的简易房。彭利要求把该处二层的简易房按照1:1还原住房,黄某不同意,为了尽早签订安置还原协议,彭利就送给黄某3万元现金。在送给黄某3万元后,黄某把彭利家的这部分简易房折算成了100平方的住房面积,这次共计给彭利还原420平方的门面和100平方的住房,都签到彭利儿子彭亚飞名下。

第二次拆的是彭利用于经营花茶厂的房屋,该套三层房屋有400平方,其中第三层是用泡沫板搭建的简易房,另外还包括门前60平方左右的简易棚。在这次拆迁的时侯,被告人彭利为了让黄某在他家房子拆迁的时候能多认定一些门面和多获得经营性损失补偿款,2015年10月,彭利到拆迁指挥部门口送给黄某10万元现金请其帮忙。之后黄某在彭利的花茶厂经营性损失上多认定了30万元左右,同时给彭利认定了400平方的门面,签在了彭利和其女儿彭诗涵名下。

另外,2015年4、5月份在彭利的房屋拆迁之前,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贾某2、张某和李某到被告人彭利的房屋进行现场拍照,提取照片,彭利为了在其房屋拆迁补偿上多获得一些补偿,彭利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里送给贾某215000元现金,让贾某2分给张某和李某每人5000元,后来在2016年8月份的时候,贾某2和张某一起到彭利家中把15000元现金退还给彭利。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彭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亳州市拆迁改造过程中,被告人彭利的房屋都在拆迁还原范围内,为了多要拆迁还原面积和经营性补偿款,彭利两次送给时任花戏楼街道党工委委员兼亳州市北部新城一期工程项目征迁建设指挥部第二工作组组长黄某共计人民币13万元。另外,为了在拆迁补偿上获得帮助,彭利又送给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贾某1、孙某、李某三人共计1.5万元现金。详细情况如下:

在亳州市拆迁改造过程中,被告人彭利有两套房子在人民西路和桑园路交叉口东北角,属于征迁范围,其中一套房子在拆迁之前,彭利用于经营瑞钰阁花茶厂。2015年的时候,彭利的房屋先后拆迁了两次,第一次拆的是在花茶厂旁边紧靠人民路路北面朝南的一套两层房屋,当时房屋一层约420平方,二层约100平方的简易房。彭利要求把该处二层的简易房按照1:1还原住房,黄某不同意,为了尽早签订安置还原协议,彭利就送给黄某3万元现金。在送给黄某3万元后,黄某把彭利家的这部分简易房折算成了100平方的住房面积,这次共计给彭利还原420平方的门面和100平方的住房,都签到彭利儿子彭亚飞名下。

第二次拆的是彭利用于经营花茶厂的房屋,该套三层房屋有400平方,其中第三层是用泡沫板搭建的简易房,另外还包括门前60平方左右的简易棚。在这次拆迁的时侯,被告人彭利为了让黄某在他家房子拆迁的时候能多认定一些门面和多获得经营性损失补偿款,2015年10月,彭利到拆迁指挥部门口送给黄某10万元现金请其帮忙。之后黄某在彭利的花茶厂经营性损失上多认定了30万元左右,同时给彭利认定了400平方的门面,签在了彭利和其女儿彭诗涵名下。

另外,2015年4、5月份在彭利的房屋拆迁之前,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贾某2、张某和李某到被告人彭利的房屋进行现场拍照,提取照片,彭利为了在其房屋拆迁补偿上多获得一些补偿,彭利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里送给贾某215000元现金,让贾某2分给张某和李某每人5000元,后来在2016年8月份的时候,贾某2和张某一起到彭利家中把15000元现金退还给彭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彭利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在亳州市谯城区拆迁改造过程中,其的花茶厂在拆迁还原范围内,为了多要拆迁还原面积和经营性补偿款,两次送给时任花戏楼街道党工委委员兼亳州市北部新城一期工程项目征迁建设指挥部第二工作组组长黄某共计人民币13万元。另外,为了在拆迁补偿上获得帮助,彭利又送给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贾某1、孙某、李某三人共计,1.5万元现金。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在亳州市谯城区拆迁改造过程中,彭利的花茶厂在拆迁还原范围内,为了多要拆迁还原面积和经营性补偿款,彭利和韩某夫妇两次送给其13万元,被其个人占有。

3、协议书证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

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在亳州市谯城区拆迁改造过程中,其的花茶厂在拆迁还原范围内,为了多要拆迁还原面积和经营性补偿款,和其丈夫彭利两次送给时任花戏楼街道党工委委员兼亳州市北部新城一期工程项目征迁建设指挥部第二工作组组长黄某共计人民币13万元。另外,为了在拆迁补偿上获得帮助,和彭利又送给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贾某1、孙某、李某三人共计1.5万元现金。

5、证人贾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夏天,彭利和韩某夫妇来到人民西路拆迁指挥部找黄某,把其叫出去给其三个红布袋子,说里面都是5000元现金,是给其、孙某和李某三人的,第二天其把钱给他们两人了。

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夏天,在人民西路拆迁指挥部找黄某,给其5000元说是彭利送的。

7、亳州市谯城区城市建设指挥部文件,证明房屋征收补偿7方案。

8、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证明黄某的身份。

9、户籍证明:被告人彭利的身份。

10、前科证明:未发现被告人彭利有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利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利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依法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利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波

人民陪审员刘夏

人民陪审员李闪闪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吴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