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行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8 0:00:00

夏昌耘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昌耘,曾用名夏梅松,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中专文化,住监利县,个体经营。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监检公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昌耘犯行贿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正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昌耘及其辩护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被告人夏昌耘通过时任监利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兼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的王某3(另案处理)得知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内部装饰工程项目准备采取邀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信息后,明知自己不符合邀标的条件,还是向王某3提出希望参与邀标,并中标承接工程。夏昌耘向王某3承诺,承接到该工程后将会对王佑国及时任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第三人民医院董事会董事长的王某1(另案处理)表示感谢。在王某3的默许下,夏昌耘以荆州市成某建设有限公司和荆州市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内部装饰工程项目招投标,并于2013年7月以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承接了该工程。夏昌耘为感谢王某1和王某3对其承接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内部装饰工程及在施工、工程款结算上的关照,于2013年9月至2016年间,先后分四次送给王某1、王某3人民币26万元。分述如下:

1.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昌耘在其位于监利县容城镇交通路的家中送给王某3人民币10万元。次日,王某3将其中的8万元转送给了王某1,自己实得2万元。

2.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容城镇茶庵大道恒丰烟酒行交给王某3人民币5万元,王某3将这5万元送给了王某1。

3.2014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一酒店送给王某3人民币1万元。

4.2016年2月,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容城镇怡乐餐馆门前送给王某3人民币1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夏昌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2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夏昌耘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夏昌耘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夏昌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夏昌耘系初犯,此前无刑事犯罪记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夏昌耘通过时任监利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兼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的王某3(已判刑)得知,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内部装饰工程项目准备采取邀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夏昌耘明知自己不符合邀标的条件,仍向王某3提出希望参与邀标并承接该工程。夏昌耘向王某3承诺,承接到该工程后将会对王某3及时任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董事会董事长的王某1(已判刑)表示感谢。在王某3的默许下,夏昌耘以荆州市成某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内部装饰工程项目招标,并于2013年7月以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承接了该工程。夏昌耘为感谢王某1和王某3对其承接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内部装饰工程及在施工和工程款结算上的关照,于2013年9月至2016年期间,先后分四次送给王某1、王某3人民币26万元。分述如下:

1.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容城镇交通路其住所附近送给王某3人民币10万元。次日,王某3将其中的人民币8万元转送给了王某1,王某3实得人民币2万元。

2.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容城镇茶庵大道恒丰烟酒行交给王某3人民币5万元,王某3将该5万元人民币转送给了王某1。

3.2014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一酒店送给王某3人民币1万元。

4.2016年2月,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容城镇怡乐餐馆门前送给王某3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公安局侦办其涉嫌犯串通招投标罪案件期间,于2017年4月7日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向王某3行贿26万元的事实。2017年8月30日,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对夏昌耘涉嫌犯行贿罪立案侦查。监利县社区矫正局经调查认为,夏昌耘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非监禁刑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可以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昌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股东代表大会记录、董事会记录、夏昌耘缴纳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记账凭证、工程款结算凭证、查账说明、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内部装饰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合同等书证;证人王某3、王某1、王某2、高某、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监利县社区矫正局出具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夏昌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昌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达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昌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昌耘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与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昌耘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本院已认定被告人夏昌耘具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量刑情节并已从轻处罚,该情节不能与自首情节重复评价,故本院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夏昌耘的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与相关规定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监利县社区矫正局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以对被告人夏昌耘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昌耘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来凤鸣

人民陪审员蔡明珍

人民陪审员瞿云姣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