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夏昌耘通过时任监利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兼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的王某3(已判刑)得知,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内部装饰工程项目准备采取邀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夏昌耘明知自己不符合邀标的条件,仍向王某3提出希望参与邀标并承接该工程。夏昌耘向王某3承诺,承接到该工程后将会对王某3及时任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董事会董事长的王某1(已判刑)表示感谢。在王某3的默许下,夏昌耘以荆州市成某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内部装饰工程项目招标,并于2013年7月以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承接了该工程。夏昌耘为感谢王某1和王某3对其承接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内部装饰工程及在施工和工程款结算上的关照,于2013年9月至2016年期间,先后分四次送给王某1、王某3人民币26万元。分述如下:
1.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容城镇交通路其住所附近送给王某3人民币10万元。次日,王某3将其中的人民币8万元转送给了王某1,王某3实得人民币2万元。
2.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容城镇茶庵大道恒丰烟酒行交给王某3人民币5万元,王某3将该5万元人民币转送给了王某1。
3.2014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一酒店送给王某3人民币1万元。
4.2016年2月,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容城镇怡乐餐馆门前送给王某3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昌耘在监利县公安局侦办其涉嫌犯串通招投标罪案件期间,于2017年4月7日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向王某3行贿26万元的事实。2017年8月30日,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对夏昌耘涉嫌犯行贿罪立案侦查。监利县社区矫正局经调查认为,夏昌耘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非监禁刑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可以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昌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股东代表大会记录、董事会记录、夏昌耘缴纳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记账凭证、工程款结算凭证、查账说明、监利县第三人民医院内部装饰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合同等书证;证人王某3、王某1、王某2、高某、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监利县社区矫正局出具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夏昌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