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在2011年辽宁省防汛调度管理系统应急工程(一期)视频会商监控系统招投标过程中,时任宝利通通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销售经理的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在该次政府采购项目中能够使用其公司生产的设备,找到时任辽宁省水利信息中心网络建设管理部部长贾某某(已判刑),请求提供帮助。贾某某利用其负责信息化建设的职务之便,为宝利通通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使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最终使用了该公司生产的视频设备。2011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送给贾某某好处费人民币6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某、牛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李某丙的证言,贾某某刑事判决书、招投标材料、供货合同、采购合同、项目协议书、李某丙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