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行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俞荣祥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荣祥,男,1964年6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桐庐方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桐庐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8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立新,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公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荣祥犯行贿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荣祥及其辩护人张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因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俞荣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桐庐方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渔业补助资金项目,送予时任桐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后更名为桐庐县农业和林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均简称桐庐农林推广中心)水产站站长某(已判决)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在孙某的关照下,违规“包装”申报项目,在项目仅部分完成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并获取国家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0万元。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俞荣祥主动到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俞荣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俞荣祥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俞荣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俞荣祥行贿金额仅有15000元,且其在将所获取补助资金投入水产养殖项目建设外,本人还投入部分配套资金,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俞荣祥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俞荣祥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俞荣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俞荣祥经营桐庐方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期间,在时任桐庐县农林推广中心水产站站长某的违规帮助下,通过虚报鱼塘面积等手段成功申报了2012年浙江省省级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2014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类产业提升项目,并在项目仅部分实施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共计获取补助资金130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被告人俞荣祥为感谢孙某的关照和帮助,先后送给其1.5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俞荣祥在桐庐农林推广中心水产站孙某的办公室,送予孙某5000元。

2、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俞荣祥在桐庐农林推广中心水产站孙某的办公室,送予孙某5000元。

3、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俞荣祥在桐庐农林推广中心水产站孙某的办公室,送予孙某5000元。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俞荣祥主动到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俞荣祥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俞荣祥对上述为感谢孙某在渔业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及项目验收过程中给予其的关照和帮助,先后送予孙某15000元的事实当庭予以供认,所供与孙某所证其在俞荣祥以桐庐方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及实施渔业补助资金项目过程中,给予违规帮助并收受俞荣祥送予财物的事实予以印证。

2、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明其系桐庐农林推广中心水产站的工作人员。被告人俞荣祥所经营的桐庐方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通过推广中心水产站申报2012年省级、2014年中央级的渔业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资料、绩效评价,都是其制作的,公司鱼塘面积达不到申报要求,孙某便让其按申报条件填写资料,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以违规申报成功。

3、证人朱某,4的证言,证明其系桐庐县农业和林业局副局长。桐庐农林推广中心水产站的职能主要有:水产技术推广、渔业资源增值流放、水产项目申报推荐审核、建设检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4、关于申报2012年省级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2012年省级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桐庐县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2014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类产业提升项目“桐庐县中央鱼类项目”、资金项目相关申报资料、项目验收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经营(出租)合同登记表与土地承包合同等书证,证明被告人俞荣祥所经营的桐庐方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实际承包鱼塘面积不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事实。

5、银行明细,证明桐庐方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收到桐庐县财政局汇入补助款130万元的情况。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材料,证明桐庐农林推广中心单位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

7、岗位职责、说明、通知、公司基本情况等书证,证明桐庐农林推广中心水产站站长的工作职责;孙某从2006年9月起至2016年任桐庐农林推广中心水产站站长;桐庐方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俞荣祥。

8、刑事判决书,证明孙某已被本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刑的事实。

9、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俞荣祥主动到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投案的事实。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俞荣祥的身份情况。

法院调解、执行款票据,证明被告人俞荣祥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50万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荣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俞荣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俞荣祥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俞荣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俞荣祥已退缴于本院违法所得5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俞荣祥剩余违法所得8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刚

人民陪审员石虹岗

人民陪审员徐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蒋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