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君浩科技有限公司等对单位行贿案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郑州君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云。
诉讼代表人陈子云,郑州君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郑州君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娜、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陈子云、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姚劲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出资成立郑州唐宁医用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已于案发前注销。2010年11月30日,陈某某出资成立郑州君浩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负责人。2007年至2013年底,陈某某以郑州唐宁医用科贸有限公司、郑州君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同时利用该两个公司分别挂靠北京盛世康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注销)、河南纳昌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济源市人民医院供应骨科医疗耗材。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提高供应量,陈某某与济源市人民医院原骨科主任杨某某(已判决)约定各类别骨科医疗耗材按销售额的不同比例给予杨某某回扣款,经计算约2823849元,其中,陈某某以郑州君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给予回扣款约993820元。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同时在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杨兴旺行贿案、刘冀行贿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规劝杨兴旺、刘冀投案。
另查明,济源市人民医院系事业单位法人,济源市人民医院骨科是济源市人民医院内设机构。杨某某自2004年1月至2015年12月担任济源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全面负责骨科行政和业务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骨科耗材入库统计表,回扣统计表,银行交易明细,济源市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杨某某任职文件,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郑州唐宁医用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单位郑州君浩科技有限公司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济源市人民医院骨科回扣,数额约2823849元,其中以被告单位的名义给予回扣约993820元;被告人陈某某系上述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在侦查机关办理其余行贿犯罪案件时积极赔偿,规劝他人投案,有立功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郑州君浩科技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6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骨科医疗耗材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王浩杰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