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永祥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4月8日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陈珂鹏,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7]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唐某某知道时任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下辖北海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梁某(另案处理)在收取财物后可利用职务之便为渔船船主违规办理渔船拆解证明。桂北渔20013号渔船船主麦某德(另案处理)、桂北渔16002号渔船船主许某本(另案处理)通过相关渠道得知可以通过与梁某相熟的被告人唐某某行贿给梁某后可违规办理渔船拆解证明。麦某德、许某本为了违规办理上述渔船拆解证明而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唐某某后,被告人唐某某介绍并帮助麦某德、许某本行贿梁某共40万元。之后,梁某利用职务上便利,为麦某德、许某本违规办理渔船拆解证明,麦某德、许某本从而得以安装新船。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上述介绍贿赂行为,检察机关于2016年7月28日对被告人唐某某介绍贿赂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请求本院对其免除处罚”的辩护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韦燕妮
人民陪审员 杜有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源新
书记员高杨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