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陈立伟诉张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陈立伟诉张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622民初2491号

  原告:陈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丽,系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建。
  原告陈立伟与被告张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淑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8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蒙城县紫金豪庭酒店建筑工地上,从事墙面涂料粉刷工作,2018年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83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拒付。原告因此诉讼到院。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举出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欠条一份,证明2018年2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300元。
  被告未出庭,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供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未到庭,无法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造成质证不能的后果应由被告本人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1、2、3,合法有效,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庭审确认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原告陈立伟受雇于被告张建,在被告承包的蒙城县紫金豪庭大酒店建设工程中从事墙面涂料粉刷劳务事宜,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资,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300元,2018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条据,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遂原告诉讼到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立伟提交的欠条显示,被告张建拖欠其劳动报酬8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300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立伟支付工资83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