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8 0:00:00

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2018)豫14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果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职务:局长。

申请执行人:戴辉,女,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虞城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梁天超,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胡爱华,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戴辉申请执行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杨梅英、石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豫14执9号执行裁定,拟拍卖被执行人开发建设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路与芙蓉路交叉口株洲花园小区1号楼53套房产(1层商铺101、102,2层商铺201,24层2415-2421、2428,25层2501-2517,29层2904-2928)。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以涉案房产为安置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异议称,一、株洲花园小区1号楼101、102、103、201铺和24、25、29层均系商丘市政府规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产权不属于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属于异议人和拆迁户。二、涉案房屋牵涉到一大批拆迁安置户,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应中止对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株洲花园小区1号楼相关安置房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有《关于商丘市株洲花园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楼层、面积的说明》《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花园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方案》《株洲花园项目商业安置表》《商业安置表1》《商业安置表2》《株洲花园项目1号楼安置表》《株洲花园项目2号楼安置表》《株洲花园项目3号楼安置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意向书》等。

一审被告辩称

申请执行人戴辉答辩称,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不是拆迁户,因而不是本异议的适格主体;(2014)商房预(销)售证第18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注:复印件)显示除1号楼6-10层E户型为公共租赁房、2号楼西单元3至5层C户为限价商品房,其他为商品房;异议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说明拟拍卖的房屋就是安置房。

经查,戴辉与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杨梅英、石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商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商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冻结各被告银行存款42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商民一初字第37号协助执行通知,并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商民一初字第36-1号协助执行通知,查封了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含已备案给他人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株洲花园小区1号楼101、102、201房产及24层、25层、29层全部房产。进入执行程序后,各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内容,本院遂作出(2017)豫14执9号执行裁定,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株洲花园小区1号楼53套房产。拆迁户们闻知消息后,强烈要求政府维护其合法权益。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遂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关于商丘市株洲花园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楼层、面积的说明》显示,1#公寓楼30层,41702.8平方米,安置户在16、21、24、25、29层;2#公寓楼26层,20528.44平方米,安置户在19层以下;3#公寓楼26层,21190.33平方米,安置户在23层以下。商业安置房在1#和2#楼的一层。安置完毕后剩余面积由开发企业销售。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盖有商丘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花园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方案》显示,株洲花园项目拆迁安置户为185户,1号楼和2号楼(一、二层)的商业房安置顺序按照原拆迁位置确定。1号21层-30层12340平方米用于安置户,剩余的安置在2号楼19层以下和3号楼23层以下。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盖有天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株洲花园项目商业安置表》显示共安置商业户34户、有证面积、实测面积、回迁面积等;《商业安置表1》《商业安置表2》是商业户具体安置方位图,显示1号楼一层和二层商铺均为安置房,并初步具体到了个人名下。《株洲花园项目1号楼安置表》显示有46户的有证面积、实测面积、回迁面积;《株洲花园项目2号楼安置表》显示有38户的有证面积、实测面积、回迁面积;《株洲花园项目3号楼安置表》显示有96户的有证面积、实测面积、回迁面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意向书》若干份显示,签订时间为2011年11月份,是各拆迁安置户与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的,与开发商没有法律联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株洲花园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到原住户安置等重大权益问题,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11年底与各拆迁户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意向书》等,于2014年底与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花园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方案》等。由于项目开发没能全部按计划进行,且纠纷较多等原因,导致安置工作没有一一到户。在拆迁户得到妥善安置之前,各拆迁户与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如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可能要承担重大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院拍卖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关于商丘市株洲花园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楼层、面积的说明》和《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花园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方案》等内容,不仅在时间早于申请执行人的保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而且说明涉案1号楼的商业房和24层、25层、29层属于安置房的范围,本院(2017)豫14执9号执行裁定所拍卖的53套房屋大都属于上述安置房的范围内。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2014)商房预(销)售证第18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仅为复印件,且整个证件没有拆迁安置房的任何信息,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拆迁安置是个复杂的工作,拆迁在前,开发在后,安置工作有个具体落实的过程。在上述53套涉案房屋被厘清安置房或商品房性质之前,不宜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若提供出证据证实涉案房屋确系商品房的,可再次申请拍卖。

关于异议人请求解除查封涉案房屋的问题。因所提供证据不够充分,难以确定涉案房屋全部属于安置房,且与53套涉案房屋不能逐一对应。其请求目前无法得到支持。可在厘清安置房信息及证据材料后另行申请法院解封。

本院也可以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再次拍卖或依法解除查封。但需给利害关系人异议权。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7)豫14执9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红军

审判员李清振

审判员王鹏飞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