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婷婷,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孙文兰,女,汉族,1949年2月1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刘芳冰,女,满族,1983年12月30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曲欣,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复议申请人孙莹、曲连祥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关法院)作出的作出(2018)吉0102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莹、曲连祥异议称,法院查封的房产是二异议人共同生活的唯一住房,关于曲欣和孙文兰之间的借贷纠纷,二异议人从不知情,请求法院停止拍卖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咸阳路12号3-24、5-27(3306),建筑面积122.35平方米的房屋并解除查封,并提供民事裁定书、担保书、补充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公证书以证明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