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家睿,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毛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军,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两板桥社区XX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XX国际小区四层平台物管处(从XX大国小鲜旁电梯上)
负责人:李百全,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反诉被告)李家睿与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两板桥社区XX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知情权纠纷诉讼一案。本案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李家睿、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分别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李家睿对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两板桥社区XX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李家睿、被告两板桥社区XX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皆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家睿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家睿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继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X X
书 记 员 罗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