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华,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怀柔第一小学退休教师,住本市东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鹏,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讯通安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东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君(兼赵淑华、王大鹏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怀柔黄金公司退休职工,住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裕家园90号楼地下一层。
负责人:闫致中,主任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声,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王君、赵淑华、王大鹏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20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君、赵淑华、王大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存在错误;2、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据都是伪证,被上诉人作为业委会的管理物业机构,不应该和物业有利益关系,业委会说每月和物业报销单据,因此证人证言均不能采信;3、公共维修基金,已经有明确规定,业委会对维修基金不应该推三倒四,应当管理物业公司;4、关于审计问题,业委会到现在没有开过业主大会,到现在也没有合同,就是为了躲避审计。
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辩称:同意原判,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王君屡次撕毁小区公示栏公示的文件,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并且多次辱骂业委会主任。
王君、赵淑华、王大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公布小区2014年6月20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管理情况报告、业委会工作情况报告、业主大会选举及备案材料、业主意见与建议;2、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将上述文件及资料张贴小区公告栏公示15日;3、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对2014、2015、2016、2017年度财务账目进行审计;4、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君与赵淑华系夫妻关系,王大鹏系二人之子。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602号房屋系王君、赵淑华、王大鹏三人按份共有的房屋,王君、赵淑华、王大鹏于2006年3月31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其中王君占房屋35%的产权份额,赵淑华占房屋35%的产权份额,王大鹏占房屋30%产权份额。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5月26日,新裕家园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了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并通过了《新裕家园小区管理规约》及《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此次业主大会并未通过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决议。2014年6月19日,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新裕家园小区管理规约》及《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4月和12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参照北京地区同类同规模业主委员会的标准由相关人员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强制要求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担,其工作经费来源,采取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及业主自愿捐赠方式筹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由法定单位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月15日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十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十六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二)财务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出纳入账,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30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月15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由法定单位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2015年2月1日,北京中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恒审字【2015】第547号《北京市东城区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北京中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认为该业主委员会不具备审计条件,无法对该业主委员会发表审计意见。1、公安系统没有同意该业主委员会刻财务专用章。2、因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所以业委会所有经费系向物业公司申请后报销。2016年1月15日,北京中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恒审字【2016】第548号《北京市东城区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同中恒审字【2015】第547号审计报告一致。2017年3月5日,北京中程信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中程信天审字【2017】第1-057号《北京市东城区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与上述2015年、2016年审计报告一致。2017年11月13日,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北京市东城区新裕家园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仅由物业申请使用,即对已使用10余年之久的电梯走应急流程进行大修,且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北京市东城区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大会未就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做出表决,故一直执行业主入住初始合同。北京市东城区新裕家园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由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且每年公示,原小区业委会副主任王君曾将公示的物业财务明细报告撕毁,物业服务企业已根据监控录像报警。另查,王君为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委员,任期2年,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一审庭审中,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提交照片15张,以证明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对王君、赵淑华、王大鹏要求公示的内容在2017年11月15日重新进行了公示。王君、赵淑华、王大鹏对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出示的照片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公示时间已经过期。关于公示及审计,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称,其自2014年6月20日成立后,公布了业委会的会议、财务情况并进行了审计。公示时间不确定。2017年财务情况因未到年底,未进行审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称,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仍为开发商聘请的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与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签订合同。关于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称其未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故未公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且将其未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况进行了公示。王君、赵淑华、王大鹏认为,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公司不具备审计资格,仍要求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进行审计。王君认可其撕毁了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张贴的公告,认为公告违法,张贴位置错误,认为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应公示原始财务凭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登记回执、告知书、备案单,《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审计报告、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纪要;(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君、赵淑华、王大鹏作为新裕家园小区业主,有权要求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公布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但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未使用新裕家园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为物业公司申请使用,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为物业公司收取,且小区业主大会并未通过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决议,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与新裕家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未约定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具有公示业主大会选举及备案材料、业主意见与建议及收支凭证的义务。故王君、赵淑华、王大鹏要求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公布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业主大会选举及备案材料、业主意见与建议、收支凭证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君多次撕毁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张贴的公告,现又要求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公布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等文件,没有依据,故对王君、赵淑华、王大鹏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君、赵淑华、王大鹏要求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对2014、2015、2016、2017年度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的诉讼请求,因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已按照《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计,王君、赵淑华、王大鹏要求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再次进行审计没有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君、赵淑华、王大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王君、赵淑华、王大鹏提交:1、2018年5月2日证人证言一份;2、2017年物业收支表一份;3、业委会2017年11月财务状况公示一份;欲证明业委会没有按照规定公示财物状况。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对此质证称,证据1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和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业委会是按期进行了公示。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提交:1、王君在小区公示栏公示录像的截图,公安谈话之前的监控录像;2、王君撕毁时的监控录像截图;3、主管证明一份,证明业委会已经在公告栏张贴了财物公示以及对方恶意诉讼六次;4、王君的微信截图,2018年5月4日在网上找其他人来作证。王君、赵淑华、王大鹏对此质证称,图都是编造的;微信截图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方在满小区张贴我败诉的东西。
经查,本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应当公开的情况及资料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王君、赵淑华、王大鹏作为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其有权要求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公布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关于王君、赵淑华、王大鹏要求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公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业主大会选举及备案材料、业主意见与建议、收支凭证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未使用新裕家园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为物业公司申请使用,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为物业公司收取,且小区业主大会并未通过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决议,且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并未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亦未约定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具有公示业主大会选举及备案材料、业主意见与建议及收支凭证的义务,因此王君、赵淑华、王大鹏的上述主张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王君、赵淑华、王大鹏要求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公布业委会决定、会议记录等文件的问题,因王君多次撕毁业委会张贴的公告,一审法院对其再次要求业委会公布上述文件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关于王君、赵淑华、王大鹏要求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对2014、2015、2016、2017年度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的问题,因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已按照《新裕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计,王君、赵淑华、王大鹏要求新裕家园小区业委会再次进行审计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君、赵淑华、王大鹏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君、赵淑华、王大鹏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左 峰
审 判 员 马兴芳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科
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