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永涛,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卢卡新天地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1号。
负责人:刘月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仲林,男,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业主委员会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业主委员会委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刘永涛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卢卡新天地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卢卡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被告卢卡业委会的负责人刘月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仲林、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永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公开2015年《卢卡新天地小区第一次业主大会决议》及议案表决票、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代表委托书及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所有文件材料、2016年业主大会议案表决票;业主审查资格材料;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永涛于2015年4月23日与北京世纪上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号院×号楼×层×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昌字第×号)。原告是该房产的权利人,是卢卡新天地小区的合法业主。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广大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各项决定、授权事项的组织机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所在小区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来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应以全体或者大部分业主的利益为根本开展工作,而不应为了个别业主的利益甚至自身利益而做出损害大多数业主利益的行为。现卢卡业委会却存在当选的委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存在欠缴物业费等情形,此种行为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利益。现原告对卢卡业委会如何成立、成立时间不知情,卢卡业委会也从未就其成立公开过任何信息资料。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业主对业主大会决议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享有知情权,故原告提起诉讼。
卢卡业委会辩称:一、现在仅凭刘永涛提供的一份购房合同复印件,我们无法认定其业主身份的真实性,我们要求法庭验证刘永涛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物业费缴费发票原件、办理房产证发票原件或者房产证,这样才能认定刘永涛的业主身份。二、《卢卡新天地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现有存档,如有必要,我们可以向法庭出示。三、卢卡新天地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票》,早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就已经在小区宣传栏进行公示,刘永涛本身也是建设单位的员工,而建设单位的总经理刘岩还是卢卡新天地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四、即便刘永涛是小区业主,参不参加业主大会是其自己的权利,其无权指责大多数业主参加的权利,更没有要求查看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签到簿的权利。作为一名普通业主,任何人没有查看筹备组原始记录的权利,筹备组已经通过公告、公示的方式来实现广大业主的知情权。根据《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经过50%以上的业主同意通过,一个人的反对意见推翻不了50%以上的赞同意见。五、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名册中并没有刘永涛,卢卡业委会与刘永涛并不存在纠纷,不同意向刘永涛公开,请求依法驳回刘永涛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4月23日,刘永涛(买受人)与北京世纪上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载明刘永涛购买坐落于昌平区立汤路×号院×号楼×层×的房屋,核准地名为卢卡天地小区。因卢卡业委会对刘永涛的业主身份提出质疑,刘永涛向法庭提交了前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涉案房屋现已登记在刘永涛名下。卢卡业委会当庭表示认可刘永涛的业主身份。
对于本案有争议的事实是业主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确定问题,本案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证据并陈述如下:
1.刘永涛在庭审中明确要求卢卡业委会公开的材料是:(1)2015年首届业主大会决议;(2)2015年业主大会会议记录;(3)2015年、2016年业主大会签到簿;(4)两次业主大会出席代表授权委托书;(5)业主大会征求意见材料;(6)两次业主大会每个业主的表决票;(7)投票业主的资格审查材料。
2.卢卡业委会在庭审中向刘永涛提交了《昌平区卢卡新天地小区首次业主大会文件汇编》,该文件汇编中有业委会从筹备至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及备案的相关材料,其中主要包含首次业主大会决议、表决票样表及统计结果、授权委托书模板、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公示照片、首次业主大会投票及计票照片、投票明细、业主委员会备案单、2016年业主大会表决票样表等。并表示召开会议时未制作签到簿,现场没有人记录,但是有照片,也没有单独征求业主意见的材料。前述文件汇编就是卢卡业委会同意向刘永涛公开的全部材料。关于刘永涛主张公开的其他材料,卢卡业委会不同意公开。
本院认为,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中,刘永涛请求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决议,卢卡业委会已经向刘永涛提交,本院对于该项请求不再予以支持。关于刘永涛请求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卢卡业委会表示没有对该内容予以记录,刘永涛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该会议记录,故本院对于其请求公开该会议记录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对于刘永涛请求公开的其他材料,不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范围,且该类材料涉及其他业主的隐私,无正当理由及明确法律依据不应随意对其他业主予以公开,故对于其请求公开其他材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永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永涛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杰
人民陪审员 汪 霞
人民陪审员 路新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