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介绍贿赂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徐某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汉族,住招远市。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招检公诉刑诉〔2017〕23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招远市村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明知其外甥曹某某不具备测绘、规划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其介绍给招远市村镇建设办公室兼招远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张某某,多次从招远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承揽规划测绘工程,为曹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曹某某为了感谢张某某,于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先后4次委托徐某某送给张某某贿赂共计80万元。

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张某某(2016)鲁0685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及账户查询情况表、办案说明、立案决定书、招远市村镇建设办公室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专用基金明细账、收支明细账、收、付款记账凭证、招远市村镇规划合同书、招远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徐某某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支票存根联、银行业务委托书、徐某某工商银行账号交易明细、银行存、取款的相关书证、曹某某从马某某银行卡取款明细,涉案人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蕴健

人民陪审员滕敬远

人民陪审员孙竹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