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招远市村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明知其外甥曹某某不具备测绘、规划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其介绍给招远市村镇建设办公室兼招远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张某某,多次从招远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承揽规划测绘工程,为曹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曹某某为了感谢张某某,于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先后4次委托徐某某送给张某某贿赂共计80万元。
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张某某(2016)鲁0685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及账户查询情况表、办案说明、立案决定书、招远市村镇建设办公室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专用基金明细账、收支明细账、收、付款记账凭证、招远市村镇规划合同书、招远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徐某某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支票存根联、银行业务委托书、徐某某工商银行账号交易明细、银行存、取款的相关书证、曹某某从马某某银行卡取款明细,涉案人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