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法东接受董某(另案处理)、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找到时任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禁毒大队教导员的索某(已判刑),请求索某帮助董某和徐某的儿子徐某1逃避强制隔离戒毒。董某、徐某分两次将行贿款共计9万元交给被告人王法东,被告人王法东供述称将其中8万分两次交给索某,另外1万用于加油、吃饭等费用。在索某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法东编造了一起徐某1以为他人办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一万元的刑事案件,并找来马某(另案处理)作该起虚假诈骗案的被害人、报案人,被告人王法东作为证人出具了虚假证言。徐某1因此于2016年11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次日从四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解回并转为刑事拘留。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便笺、微信记录截图等;2.证人徐某、董某、马某、索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法东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法东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以帮助徐某1逃避强制隔离戒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法东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王法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介绍贿赂罪及伪证罪的罪名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