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介绍贿赂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8 0:00:00

王法东介绍贿赂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法东,绰号“磕巴东”,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吸毒,于2016年9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千元。现因犯介绍贿赂罪、伪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1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法东犯介绍贿赂罪、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法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法东接受董某(另案处理)、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找到时任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禁毒大队教导员的索某(已判刑),请求索某帮助董某和徐某的儿子徐某1逃避强制隔离戒毒。董某、徐某分两次将行贿款共计9万元交给被告人王法东,被告人王法东供述称将其中8万分两次交给索某,另外1万用于加油、吃饭等费用。在索某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法东编造了一起徐某1以为他人办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一万元的刑事案件,并找来马某(另案处理)作该起虚假诈骗案的被害人、报案人,被告人王法东作为证人出具了虚假证言。徐某1因此于2016年11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次日从四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解回并转为刑事拘留。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便笺、微信记录截图等;2.证人徐某、董某、马某、索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法东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法东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以帮助徐某1逃避强制隔离戒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法东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王法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介绍贿赂罪及伪证罪的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法东接受董某(另案处理)、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找到时任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禁毒大队教导员的索某(已判刑),请求索某帮助董某和徐某的儿子徐某1逃避强制隔离戒毒。董某、徐某分两次将行贿款共计9万元交给王法东,王法东将部分行贿款留下作为办理此事的相关费用,其余全部送给索某。在索某的授意下,王法东编造了一起徐某1以为他人办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一万元人民币的诈骗刑事案件,并找来其亲属马某(已判刑)作伪证,谎称马某为该起虚假诈骗案的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再由索某接手处理该起虚假案件,王法东以证人身份出具虚假证言予以配合。上述行为致徐某1于2016年11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次日被公安人员从四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解出,后转为刑事拘留并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法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董某、马某、索某的证言,并有侦查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便签,微信记录截图等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法东为帮助徐某1逃避强制隔离戒毒,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又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法东犯介绍贿赂罪、伪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对王法东数罪并罚。鉴于王法东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法东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响

人民陪审员李雅明

人民陪审员刘力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