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大连市西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被告人解某某为帮助赵某某而找到时任西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的王某某帮忙,使赵某某在申报日期截止的情况下参加申报并最终获得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人民币20万元。事后,为了感谢王某某的帮助,赵某某给了解某某12万元,解某某将其中3万元送给了王某某。综上,解某某介绍贿赂数额3万元。
2015年9月7日,被告人解某某在王某某案中作证时,主动交代了介绍贿赂行为。2016年11月21日,解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解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判决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相关文件及材料,账户明细及业务凭证,交易明细,电子邮件,自述材料,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姜某某、沈某某、曲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