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介绍贿赂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2 0:00:00

被告人解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1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8年1月17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大连市西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被告人解某某为了帮助赵某某(另案处理)而找到时任西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使赵某某在申报日期截止的情况下参加申报并最终获得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事后,为了感谢王某某的帮助,赵某某给了被告人解某某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解某某将其中3万元送给了王某某。

2015年9月7日,被告人解某某在王某某案中作证时,已主动交代了介绍贿赂行为。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解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大连市西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被告人解某某为帮助赵某某而找到时任西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的王某某帮忙,使赵某某在申报日期截止的情况下参加申报并最终获得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人民币20万元。事后,为了感谢王某某的帮助,赵某某给了解某某12万元,解某某将其中3万元送给了王某某。综上,解某某介绍贿赂数额3万元。

2015年9月7日,被告人解某某在王某某案中作证时,主动交代了介绍贿赂行为。2016年11月21日,解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解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判决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相关文件及材料,账户明细及业务凭证,交易明细,电子邮件,自述材料,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姜某某、沈某某、曲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解某某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解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解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安德宪

人民陪审员崔海燕

人民陪审员任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