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介绍贿赂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5 0:00:00

苏某介绍贿赂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1968年7月6日出生。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5月27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冀11刑辖5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管辖被告人苏某介绍贿赂罪一案,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冀检公诉刑诉[20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审明,2012年,被告人苏某为帮助同学邓某(另案处理)承揽故城县水务局的建设工程,介绍邓某认识了时任故城县水务局局长王某(另案处理)。后邓某通过王某的帮助,中标承揽了故城县三郎乡尹里村桥重建、地下水超采等多个工程项目。邓某在直接给王某送钱遭到拒绝后,将钱交给苏某再由苏某送给王某。自2013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期间,邓某分7次将送给王某的共计35万元交给苏某,苏某在明知邓某给王某行贿的情况下,接收钱款并在告知王某后代为保管。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人邓某、王某证言;被告人苏某供述;故城县海韵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该二公司与故城县水务局签订的合同协议;冀州市宏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中标的投标文件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丽爽

人民陪审员吴文明

人民陪审员刘美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贾广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