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建华在业务往来中认识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基教股股长孟超(已判决),李建华的亲友请其介绍安排子女上学的事情,共计送给其现金78000元,李建华明知孟超有权力安排学生在颍州辖区中小学就读,将上述款项中的42000元送给孟超,请孟超帮忙安排,余下的36000元由李建华自己使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07年,王某1二哥请李建华帮忙安排其子王某2上师院附中,托王某1送给李建华3000元。李建华送给孟超1000元,后王某2顺利到师院附中就读,剩下的2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2.2008年前后,王某3请李建华给其女安排到阜阳市十八中初中就读,并送给李建华3000元。李建华送给孟超1000元,后王某3之女顺利去十八中就读,剩下的2000元李建华自己使用。
3.2010年,王某1堂兄请李建华帮忙安排其女上阜阳市实验中学,并托王某1送给李建华3000元。李建华送给孟超2000元,后这个学生顺利到实验中学就读,剩下的1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4.2010年,李某1和一学生家长为小孩到阜阳市红旗中学借读之事请李建华吃饭,学生家长送给李建华6000元。李建华送给孟超3000元,后这名学生顺利到红旗中学借读,剩下的3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5.2010年,李某1亲戚“革命”的小孩想上阜阳市十五中,请李建华帮忙安排,托李某1送给李建华3000元。李建华送给孟超2000元,后这个学生顺利到十五中就读,剩下的1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6.2010年8月,李建华的侄子李某2和他一个姓孙的朋友请李建华帮忙安排其子到红旗中学借读的事情,并送给李建华6000元,李建华送给孟超3000元。后这个小孩顺利到红旗中学借读,剩下的3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7.2011年8月上旬,王某1二哥亲戚之子想上师范附中,学生家长托王某1转交给李建华4000元,李建华送给孟超2000元,后这个学生顺利到师院附中就读,剩下的2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8.2011年8月下旬,王某4请李建华帮忙安排其女儿上阜阳市第十八中学的事情,送给李建华4000元。李建华送给孟超2000元,后王某4的女儿顺利到阜阳市十八中就读,剩下的2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9.2011年8月下旬,李某1朋友的小孩想上阜阳市文峰小学,请李建华帮忙安排,托李某1转交给李建华5000元。李建华送给孟超2000元,后这个学生顺利到文峰小学就读,剩下的3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10.2011年左右,王某1请李建华帮忙安排其女王某5在阜阳市第十五中学留级,后李建华和王某1请孟超吃饭,王某1交给李建华2000元,李建华即刻转交给孟超,孟超收下。后王某1之女顺利在十五中办理留级。
11.2012年8月上旬,王某3请李建华帮忙安排其女到阜阳市红旗中学高中借读,并送给李建华6000元。李建华送给孟超3000元,后王某3女儿顺利到红旗中学就读,剩下的3000元李建华自己使用。
12.2012年8月上旬,王某1请李建华帮忙安排其朋友“花子”之子上师院附中,并把“花子”给的6000元钱转交给李建华,让李建华用于安排此事。后李建华送给孟超3000元,后“花子”之子顺利到师院附中就读,剩下的3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13.2014年8月上旬,王某1请李建华帮忙安排其女王某5到阜阳市第五中学借读,并送给李建华6000元现金。后李建华送给孟超3000元,后王某5顺利到五中报名上学,剩下的3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14.2014年8月中下旬,王某1朋友“花子”的亲戚之子孙某某要上阜阳市文峰小学,请李建华帮忙安排,王某1送给李建华6000元钱。李建华送给孟超3000元钱,后小孩顺利到文峰小学就读,剩下的3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15.2014年8月中旬,李某3请李建华帮忙安排其小妹同事的小孩上阜阳师范学院附属中学,李某3送给李建华6000元现金,李建华送给孟超3000元,后该学生顺利到师院附中就读,剩下的3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16.2014年8月下旬,王某6请李建华帮忙安排其妻外甥女的儿子在阜阳市十五中留级,送给李建华6000元。李建华送给孟超3000元,后这个学生顺利留级,剩下的3000元被李建华自己使用。
17.2014年10月下旬,田某1托王某1请李建华帮忙给其子田某2办理转学并留级的事情。后李建华先送给孟超3000元,孟超收下钱后答应安排好。后田某2顺利转学到十五中并留级,王某1将田某1送的3000元转交李建华,李建华收下。
另查明,被告人李建华于2014年12月2日退出赃款人民币36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00317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徽商银行缴款凭据、招生文件、学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孟超、田某1、王某4、王某6、王某7、李某2、王某8、李某3、李某4、于某某、张某1、郭某某、王某9、王某1、王某3、李某1、王某10、张某2、李某5的证言,被告人李建华供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