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王梅廷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永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雪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许家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曾允寿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毛全明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陈伟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对被告人曾允寿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毛全明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