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介绍贿赂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双峰县辖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由双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局负责审批、发放死亡后火化的参保企业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被告人宋新平系原双峰县航运公司职工。在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宋新平明知原单位有部分死亡职工没有火化,向时任双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企保局)稽核股原股长聂某、原副局长周某平、原局长朱某1(均另案处理)行贿,违规为死亡职工家属办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取款手续,共计行贿现金1362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宋新平受李保英之请去办理其夫李某3发的丧葬补助金取款手续,聂某、周某平、朱某1接受宋新平的请托,违规为其办理李某3发的丧葬补助金取款手续。事成后,宋新平替家属送现金5000元给聂某、周某平、朱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同案犯聂某的供述证明,宋新平找她办理了未火化的死者李某3发的丧葬补助金,事后宋新平代死者家属在她的办公室送给她人民币2000元。
(2)同案犯周某平的供述证明,宋新平为办理李某3发的丧葬补助金找她和聂某、朱某1帮忙,事成后宋新平代死者家属在其办公室送给她人民币1500元。
(3)同案犯朱某1的供述证明,2012年5月,宋新平找其办理了一个未火化死者的丧葬补助金,事后,其收了宋新平代死者家属在其办公室送的2000元。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他不认识李某3发,2013年12月份,宋新平对他说准备为原双峰县航运公司退休职工李某3发办理丧葬费、抚恤金手续,但李某3发的外孙张波在娄底,所以要他到双峰县打个证明,证明他与李某3发是父子关系,并要他到双峰县邮政银行办个存折给其,他办好存折后交给了宋新平。2013年12月底,宋新平将存折还给他并告诉钱都取走了。他查看了存折2013年12月23日汇入了21320元,次日取走了21230元。
(5)记账凭证、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表、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丧葬费审批表、电汇凭证、李某1存折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某3发死亡后的异动补拨额1476.8元、丧葬费9760元等,共计21320元,于2013年12月23日汇入李某1的账户。
(6)户名李某1、存折号80XXX42证明,2013年12月23日进账21320元,次日取款21320元。
(7)被告人宋新平的供述证明,2012年5月,李某3发的老婆李保英和儿子李长松找他帮忙办理李某3发丧葬费,因李某3发是土葬的,他说是土葬的要申请丧葬费,要送钱给企保局领导,李某3发的亲属同意后,他找聂某、周某平、朱某1帮忙并说明李某3发是土葬,办好后再感谢。办好后,他和李保英一起到银行取出11000多元,李保英得5000多元,他拿了6000元在企保局办公室送2000元给聂某,给周某平、朱某1每人送1500元,他得1000元。
2、2012年3月,宋新平受江某1、彭某1之请去办理成某、彭和桂的丧葬补助金取款手续,聂某、周某平、朱某1接受宋新平的请托,违规为其办理成某、彭和桂的丧葬补助金取款手续。事成后,宋新平替家属共送现金10000元给聂某、周某平、朱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同案犯聂某的供述证明,宋新平找她、周某平和朱某1办理了成某、彭和桂的丧葬补助金,她、周某平和朱某1明知成某、彭和桂是土葬,事后她收受宋新平代死者家属所送10000元,她和周某平商量后,由她分给朱某13700元,分给周某平3200元,自己分得3100元。
(2)同案犯周某平的供述证明,宋新平为办理成某、彭和桂的丧葬补助金找她、聂某和朱某1帮忙,她经请示朱某1同意后审批了。事后宋新平代死者家属送了钱给她、聂某和朱某1。
(3)同案犯朱某1的供述证明,2012年1月到12月,聂某经手先后12次左右代死者家属送了钱给他。
(4)被告人宋新平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底和2月初,江某1和胡某找他帮忙办理成某彭和桂的丧葬费,并说清成某、彭和桂是土葬,他说按规定土葬的不能领取丧葬费,要领取丧葬费就要到企保局找点关系打点一下,江某1、胡某都答应了。2013年3月,他找聂某说明成某、彭和桂都是土葬,想办理丧葬费,聂某提出办一个人的丧葬费,其与周某平、朱某1三人要5000元。后他又找周某平、朱某1说好。彭和桂的丧葬费10981.7元、成某的丧葬费10996.7元办好后,他将钱取出来之后,拿了3500元给江某1、3000元给胡某,在聂某办公室送了10000元到聂某手中,要聂某代其送给周某平、朱某1,他自己得5470元。
(5)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她丈夫成某2011年农历10月去世后是土葬的。2011年底或2012年年初的一天,她赶集时碰到江某1,江某1说去找关系帮忙搞点丧葬费。她就将成某的身份证和死亡证明给江某1。过了三个月左右,江某1说丧葬费办下来了,给了她1000元现金,她认为钱太少又打电话问江某1,江某1又给了她500元。2014年3月中旬一天,江某1和宋新平到她家讲:“现在烂了场火哩(指案发了),还拿2000元给你”。
(6)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表、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丧葬费审批表、江某1存折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成某的丧葬费9760元、异动补拨额1236.7元,共计10996.7元,2012年3月23日汇入江某1的农行账户。
(7)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他父亲彭和桂是2011年农历11月去世,是土葬的。几个月后的一天,宋新平打电话给他,说只要办个假火化证,其再去送些钱给企保局的一些人就可以领取丧葬费。他准备好销户证明、父子关系证明给宋新平,假火化证是宋新平搞的,后宋新平找他老婆胡某要存折,胡某错把他的表姐彭银花的存折给了宋新平。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宋新平拿了3000元给胡某,存折也退了。胡某查看了存折,企保局打了10981元至该存折,宋新平取款11000元,其中拿走8000元。
(8)证人江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他姑父成某去世土葬后,按政策土葬是不能领丧葬费的,他姑母请他想办法。经打听得知宋新平可以办到。宋新平讲花点钱送企保局的领导,他同意了并给了宋新平一张银行卡。2012年3月下旬,宋新平把手续都办好了,将钱取出来之后,从中拿了3500元给他,将银行卡也退给了他。后查看银行卡,县企保局打了10900多元到他的卡上,宋新平只给了3500元,其他的钱宋新平是怎么送人的他就不清楚。
(9)彭银花、彭和桂存折复印件证明,彭银花账户于2012年3月23日转存10981.7元,当天取现11000元。
(10)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表、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丧葬费审批表、彭和桂存折和彭某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彭和桂的异动补拨额1121.7元、丧葬费9760元,共计10981.7元,于2012年3月23日汇入彭银花农行账户。
3、2013年9月,宋新平受宋某1、彭某1之请去办理其父宋某7和、彭某8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取款手续。聂某、周某平、朱某1接受宋新平的请托后,违规为其办理了宋某7和、彭某8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手续。事成后,宋新平替家属共送现金24940元给聂某、周某平、朱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同案犯聂某的供述证明,宋新平办理了宋某7和、彭某8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经她、周某平和朱某1同意,通过会审,事后宋新平代死者家属送来10000元,因宋某7和是宋新平的叔叔,她只要了6000元。
(2)同案犯周某平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宋新平办理了宋某7和、彭某8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经她、聂某和朱某1等人会审通过,事后宋新平代死者家属在她的办公室送给她8940元。
(3)同案犯朱某1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会审前,宋新平找他办理死后未火化的宋某7和、彭某8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他、周某平和聂某明知宋某7和、彭某8没有火化,但办理了两人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事后他在双峰县人社局和双峰县政府交叉路口收受宋新平代死者家属所送的10000元。
(4)被告人宋新平的供述证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宋某7和的女婿宋某10找他,讲宋某7和去世是土葬的,想请他帮忙办理领取丧葬费的手续。他讲需要花钱协调关系才能办理,宋某10要他去办,办好后把需要送的钱从丧葬费里扣。他就打电放给聂某,聂某说2011年7月份后死亡的,有新的政策规定可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他把这情况告诉了宋某10,并讲钱领得多了就要给企保局的领导送的更多,宋某10说没关系。不久彭某8的儿子彭某2找他,讲彭某8过世是土葬,请其办理丧葬费手续,他说土葬的要办理丧葬费要送钱去协调才能办好,彭某2讲没问题。过了几天,他将假火化证、申报资料等准备好给了聂某,聂某说要搞集体会审,会审完后办好了再通知他。过了三四个月聂某通知他宋某7和和彭某8的丧葬费、抚恤金已经发下来了,总共要30000元好处费,要宋新平另外给负责结算的孙某送点钱,一千把块钱一个。他和宋某10一起取出38821.4元,他拿走26820元;他和彭某2一起取了38715.8元,他拿走28710元。他从中给聂某、周某平、朱某1每人10000元,给孙某3000元。
(5)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她父亲宋某7和于2012年1月28日去世,是土葬的。她找宋新平办理其父的丧葬费,宋新平讲可以帮她继续领退休金,但只给原退休工资的40%左右,她同意并把宋某7和的身份证和退休金存折给了宋新平,从2012年3月起,宋新平按每月600元的标准每隔一段时间把钱给她,一直领了一年多时间,宋新平分三次总共给她七八千元钱,2013年上半年,宋新平讲退休金不能再领了,但可以帮忙办理丧葬费手续,要她到村上开具死亡证明,证明上死亡时间比宋某7和去世时间要推迟一年多,2013年下半年,宋新平要她去领丧葬费,因她在长沙,她的哥哥宋某2到宋新平手中领了1万元。
(6)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父亲宋某7和去世后,妹妹宋某1、妹夫宋某10夫妇请宋新平办理了父亲的丧葬费,2013年底,宋某1要他去宋新平那里领钱,他从宋新平手中领取1万元。死亡丧葬费审批表上家属签字栏“宋友得”不是他签的。
(7)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他父亲彭某82013年4月份去世的,土葬。5月份找宋新平帮忙办理丧葬费,宋新平讲要送钱给企保局的经办领导才行,他答应从发下来的钱中拿部分钱给宋新平去送。2013年9月,宋新平打电话给他说办好了,要他到县里去拿钱,宋新平说总共有38000多元,给他10000元,说剩下的28000多元送给经办丧葬费的企保局领导了。
(8)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表、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丧葬费审批表、存折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彭某8、宋某7和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异动补拨,分别共计38715.8元、38821.4元,于2013年9月26日由企保局发放到彭某8、宋某7和的邮政银行60XXX18、60XXX39账户上。
(9)邮政银行双峰县五里牌营业所2013年9月28日144号取款凭条经宋新平辨认后,账号60XXX39、户名宋某7和,当天交易金额38877.24元,宋新平确认“宋某7和”是其代签,钱由其代取。
4、2013年下半年,宋新平受彭某3、宋某3之请去办理彭某10、宋某5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取款手续,聂某、周某平、朱某1接受宋新平的请托,违规为其办理彭某10、宋某5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事成后,宋新平替家属共送现金32000元给聂某、周某平、朱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同案犯聂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宋新平办理了彭某10和宋某5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会审通过后,宋新平代死者家属送给她10000元。
(2)同案犯周某平的供述证明,宋新平办理的宋某5、彭某10的丧葬费是在2013年第四次会审通过的,她明知死者没有火化,宋新平每次办完后,她都收受了宋新平代死者家属送的好处费。
(3)同案犯朱某1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第四次会审的彭某10、宋某5是宋新平打的招呼,会审通过并办理完后,宋新平在双峰县城北加油站到双峰县烟草公司的公路边上送给他12000元。
(4)被告人宋新平的供述证明,2013年下半年,宋某5的儿子宋某3及彭某10的亲戚彭某3找他帮忙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他找聂某说明宋某5、彭某10去世后是土葬的,但其亲属想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的手续,聂某答应帮忙并提出好处费不能少。他又找周某平、朱某1帮忙,也说明宋某5、彭某10是土葬的。他准备好假火化证等材料送给了聂某。2013年12月初,聂某电话通知他宋某5、彭某10的丧葬费、抚恤金到账了,并说好处费和彭某8、宋某7和的要差不多。宋某5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40854.6元,他取出30850元,留10004.6元给宋某3;彭某10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40885.5元,他取出32880元,留8005.5元给彭某3。他从这63730元中拿20000元给聂某、周某平各10000元,送3000元给孙某,后在双峰县城北建材市场对面加油站路边自己的车上给12000元给朱某1,并说明是宋某5、彭某10家属送的感谢费。
(5)证人宋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8、9月,宋新平对他说他父亲宋某5的工资不能再多领了,但可以领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这些资金需要火化证、村上证明、销户证明,他说他父亲是土葬,要宋新平帮忙搞假火化证,宋新平讲要去找双峰县企保局的领导讲关系、要送钱,他答应后就把宋某5的存折给宋新平。宋新平办了张假火化证,经手把宋某5的丧葬费手续办好了,宋新平在给还给他的存折上取了30000多元,还余10000多元,由他自己去取。《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表》不是他签名的,由宋新平全程办理。
(6)证人彭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远房老兄彭某10无儿无女,2013年1月死亡后是土葬的,2013年4月左右,他找宋新平办理彭某10丧葬费、抚恤金,宋新平讲要花一些费用、送一些礼。他讲办好后,他只要一万元。2013年12月份,宋新平在双峰县给了他8000元,2014年3月20日左右,宋新平打电话讲纪委在查违规办理丧葬费、抚恤金问题,退还了存折,他看了存折发现丧葬费、抚恤金是40885.5元。
(7)彭某10存折复印件证明,彭某10账户于2013年12月5日存入40885.5元,2013年12月7日折取40913.73元。
(8)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表、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丧葬费审批表、存折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彭某10、宋某5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异动补拨,分别共计40885.5元、40854.6元,2013年12月5日发放到彭某10、宋某5的60XXX25、60XXX54邮政银行账户上。
(9)邮政银行双峰县五里牌营业所2013年12月7日00097、00098号取款凭条经宋新平辨认后,彭某10、宋某5的60XXX25、60XXX54邮政银行账户,当天两账号分别交易金额40885.5元、40854.6元,宋新平确认“彭某10、宋某5”的名是其代签,钱由其代取。
5、2013年12月,聂某、周某平、朱某1接受宋新平的请托,违规办理宋某8和、成某、彭和桂、李某3发、彭某9、陈某1、宋某6、彭某11、曹某1、刘松桃等十人的抚恤金取款手续,事成后,宋新平替家属共送现金64350元给聂某、周某平和朱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同案犯聂某的供述证明,她和周某平要宋新平办理了10个死者的抚恤金,经她、周某平和宋新平商议,她、朱某1、周某平和宋新平四人平分抚恤金的一半,宋新平办好后,代死者家属送给她21450元。
(2)同案犯周某平的供述证明,她和聂某要宋新平补办部分死者的抚恤金,经她、聂某和宋新平商议,她、朱某1、聂某和宋新平平分这些死者的抚恤金的一半,经计算每人可以得21450元,宋新平办好后,代死者家属送给她21450元。
(3)同案犯朱某1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宋新平找他办理了10个死者的抚恤金。2014年1月,宋新平在他的办公室送给他21450元。
(4)被告人宋新平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初,聂某打电话要他去其办公室,他到后发现周某平也在,聂某说通过企保局主要领导研究决定,航运公司的退休职工死亡,死者家属以前领过丧葬费的可以补领20个月的抚恤金,周某平讲这个已经研究过了,可以办,要他到聂某电脑上看下名单,聂某从其办公电脑上调了一个名单告诉他名单上都是可以补领抚恤金的,要他挑出信得过的人帮家属办理补领抚恤金手续。他知道这些都是土葬不符合办理丧葬费、抚恤金规定,只愿意办理他之前办的宋某8和、成某、彭和桂、李某3发4人的补领手续;聂某说这些人都是之前办假火化证领了丧葬费的,搞这些人的丧葬费的中间人找不到了,并说这些都是领导研究确定过的,没什么风险,要他挑几个关系好的、靠得住的出来,要家属补领抚恤金,他们可以一起分钱,于是他又挑出彭某11、宋某6、曹某1、陈某1、刘松桃、彭某96人。后在周某平的办公室,周某平要他准备好材料就来办,聂某当着周某平的面对他说要他叫家属准备好和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及领取抚恤金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账户,抚恤金发下来后给家属一半就差不多了,后他找了这10人的家属(彭和桂的家属彭某2、宋某6的家属宋某9、彭某11的家属彭某12、曹某1的家属曹某2、彭某9的家属彭某4、陈某1的家属陈某2、刘松桃的家属彭重庆、宋某8和的家属宋某4、成某的家属江某1),告诉其可以补领一笔抚恤金,但抚恤金发下来后要分一半给企保局的领导,家属都同意由他去办理补领手续并将亲属关系证明、补领抚恤金的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或存折给他,因未联系到李某3发的儿子,他要女婿李某1到李某3发村里开了假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李某1是李某3发的亲属,使用李某1的存折领取。这10人补领抚恤金的手续办完前一天,他、聂某一起到周某平办公室计算补领10人的抚恤金共计185800元(舍去尾数),扣除分给赵某1的4000元和孙某的10000元剩余171800元,他、聂某、周某平和朱某1四人共拿一半85900元,平均每人分21450元。2013年12月,聂某讲家里有急事需要钱,要他先给其10000元,他在彭和桂的抚恤金里拿了10000元给聂某,后在10人的抚恤金全部取出后将剩下的11450元聂某,在周某平、朱某1办公室分别把21450元给周某平和朱某1,在孙某办公室给了其10000元并将给赵某1的4000元放在孙某手中,送钱时跟聂某、周某平和朱某1等人都说明是补领10人的抚恤金的感谢费。补领的抚恤金,他给家属共计62920元。
(5)证人宋某4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左右,宋新平主动打电话给她说还可以领取其公公宋某8和死亡抚恤金,但还是要像领丧葬费那样给企保局的一些人送钱打点,家属只能得部分钱,她以自己名字办了张邮政存折给宋新平。一段时间后,宋新平给了她5700元并退还存折,她看存折发现抚恤金有17000多元。
(6)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左右,宋新平主动联系他说按新政策可领取其父彭和桂死亡抚恤金,同时还与她讲清了家属只能得10000元,其他的钱要用于送给企保局的一些工作人员。之后,他把彭和桂的工资存折给宋新平。过了一个月左右,宋新平给了他10000元。2014年2月左右,宋新平把存折还给了他,他发现抚恤金有21320元。
(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他父亲刘松桃是原县航运公司的职工,2011年8月过世。2013年10月左右,彭双林跟他说其父亲刘松桃还有抚恤金可以领取,他要彭双林帮忙办理,他用其哥哥彭重庆的身份证办理了存折和父子关系证明一起给彭双林,2013年12月底,彭双林约他到蔡和森广场见面说他父亲的抚恤金已经打在存折里,将存折给了他并说已经取了11000多元用于协调关系,还结余6900元。2014年3月17日,宋新平打电话叫他到西站办公室,其对他说刘松桃的抚恤金实际是其办的,现在有人被纪委喊去调查了,退了5000元给他,如果纪委的人问,要他说17912元的抚恤金都得到了。
(8)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她公公陈某1去世后是土葬的。2013年12月份左右,她听说原来航运公司的退休职工死亡后还可以领取一笔抚恤金,就打电话问宋新平,宋新平说其去打听下,后来过了不久,宋新平和她联系,说其可以帮她去办理陈某1的抚恤金补助,要她去村上打个证明,当时她夫妇在长沙,没有时间回双峰,她和宋新平说打证明的事请其去办,宋新平答应了。后来过了不久,她老公回了双峰,宋新平告诉她老公,说陈某1的抚恤金领到了,并给了她老公6800元钱。后来姐姐陈某2将存折给了她,她才知道陈某1的抚恤金有17882元,除了宋新平给她老公的6800元外,余下11082元宋新平拿去了她也搞不清楚。
(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他不认识李某3发,2013年12月份,宋新平对他说准备为原双峰县航运公司退休职工李某3发办理丧葬费、抚恤金,但李某3发的外孙张波在娄底,所以要他到双峰县打个证明,证明他与李某3发是父子关系,并要他到双峰县邮政银行办个存折给其,他办好存折后交给了宋新平,后宋新平是怎么到企保局办理李某3发的丧葬费、抚恤金,他就不清楚了。2013年12月底,宋新平将存折还给他并告诉钱都取走了。他查看了存折2013年12月23日汇入了21320元,次日取走了21230元。
(10)证人江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份,宋新平打电话给他说,按新政策他姑父成某可领抚恤金,但也要送钱给企保局的领导,他就请宋新平去操作。2014年春节前,宋新平打电话讲抚恤金已到账了,还留了5000元钱在邮政储蓄卡上,其他的钱送给企保局的领导。但手机短信提示,抚恤金总共有17912元,宋新平只留了4820在卡,余下13092元由宋新平取出送给企保局的领导了。2013年3月中旬,宋新平退了2000元给成某的妻子。
(1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她丈夫曹竹初原是航运公司的职工。2011年11月去世后土葬。2013年年底,宋新平找到她说,曹竹初还可以领笔抚恤金,不过要送些钱给领导才行,她没想就同意了。要她儿子曹某2去办手续,具体情况要问曹某2才清楚。
(1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她丈夫宋某6原是航运公司的职工。2011年5月去世后土葬。大概是2013年12月份,宋新平到她家讲现在有个政策,宋某6死亡后还可搞到笔抚恤金,不过要从抚恤金中拿笔钱去协调关系才办得下,她同意了。2014年春节前几天,宋新平送了7800元到她家。3月中旬的一天,宋新平到她家讲宋某6到她家讲,宋某6的抚恤金本来是17912元,上次只拿了7800元给她,现在纪委在查,就退了10112元给她,没过几天,宋新平又讨了回去,讲要将10112元退给上面去。
(13)证人彭某4的证言证明,她父亲彭某9原是航运公司的职工。2011年11月去世后土葬,按政策是不能享受抚恤金和丧葬费的。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宋新平找到他讲,他父亲还可到社保局领笔补助,其可帮忙。当时宋新平也没有讲什么补助,因他不懂政策,讲要得,那就请你帮忙。宋新平又讲这笔补助是一万多元,只能给他八千元,其他的钱要用于找关系开支,他讲要得。到2013年12月左右,宋新平送八千元给他。2014年3月,宋新平到他家讲纪委在查,原来拿了他父亲的抚恤金9912元现在退给他。
(14)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表、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丧葬费审批表存折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宋某8和的抚恤金17912元于2013年12月13日发放至宋某4的邮政银行账户。成某的抚恤金17912元于2013年12月18日汇入江某1的邮政银行账户。彭和桂的抚恤金21320元于2013年12月13日汇入彭和桂的邮政银行账户。李某3发的抚恤金21320元于2013年12月23日汇入李某1的邮政银行账户,于2013年12月24日分别取款17822元和3408元。彭某11的抚恤金17912元于2013年12月18日汇至彭某12的邮政银行账户。宋某6的抚恤金17912元于2013年12月18日汇至宋某9的账户。曹某1的抚恤金于2013年12月23日汇至曹某2的邮政银行账户。陈某1的抚恤金17912元于2013年12月13日汇至陈某2的邮政银行账户。刘松桃的抚恤金17912元于2013年12月24日汇至彭重庆的银行账户。彭某9抚恤金17912元于2013年12月13日汇至彭某4的邮政银行账户。
二、贪污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周某平、聂某邀被告人宋新平到周某平的办公室商议,决定利用聂某、周某平掌管稽核与审批企业退休职工生存认证的职权,宋新平熟悉原航运公司退休职工生存情况的便利条件,共同骗取职工养老保险金。事后由宋新平持死亡退休职工工资存折取款并分赃,分配比例为家属得40%,聂某、周某平、宋新平各得20%。聂某、周某平伙同宋新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53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周某平、聂某违规恢复发放死者宋某7和的养老保险金,由宋新平取款18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她的父亲宋某7和于2012年1月28日去世土葬后,她找宋新平办理父亲的丧葬费,宋新平讲可以帮她继续领退休金,但只给原退休工资的40%左右,她表示同意并把宋某7和的身份证和退休金存折交给宋新平委托办理。从2012年3月起,宋新平按600元/元的标准每隔一段时间把钱给她,一直领了一年多时间,宋新平分三次总共给她七八千元钱。2013年宋新平讲退休金不能再领了。
(2)2012年5月,双峰县企保局补办认证人员恢复养老金花名册证明,宋某7和2012年5月恢复发放养老金,养老金从2012年3月补起。
(3)企保局发放工资明细、宋新平取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宋某7和的工资发放到2013年2月。宋某7和账户2012年5月发放社保5072.1元,2012年6月到2013年2月每月发放社保1530.7元,共13776.3元。总计18848.4元。2012年5月28日取款5000元,8月28日取款4600元,10月1日取款1600元,10月30日取款1500元,12月1日取款1500元,2013年1月28日分别取款1500元、1600元(该日取款2次),2月27日取款1500元,总计18800元。取款凭单签名“宋某7和”宋新平确认其名是其代签、钱由其代签。
2、2012年6月,周某平、聂某违规恢复发放死者刘某2生的养老保险金,由宋新平取款22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彭某5的证言证明,她公公刘某2生生前在双峰县航运公司工作,于2011年农历9月20日去世。2012年6月份时,宋新平到她家讲其可以去企保局找关系继续发放刘某2生的工资、补助,每个月可以帮她家领600元左右的工资,由其负责去办理刘某2生的工资发放手续。于是她婆婆把刘某2生的身份证、户口本、工资存折给了宋新平。宋新平代领取了刘某2生2012年6月到11月、2013年1月、2月共计8个月的工资22700元。宋新平每个月到她家送600元给唐敏,共计送了4800元,有一部分刘竹生的工资宋新平拿到企保局处理关系了。当时宋新平嘱咐她和家人不要到外边乱讲刘某2生去世后仍继续在领取工资的事。
(2)双峰县企保局补办认证人员恢复养老金花名册证明,刘某2生的养老金于2012年6月恢复发放,养老金从2011年12月补起。
(3)刘某2生存折的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企保局发放工资明细、宋新平取款凭证证明,刘某2生的工资发放到2013年2月;刘某2生605624003200109437邮政储蓄账户2012年6月27日发放社保10484元,7月-2013年2月每月发放社保1533元,合计22749.5元。2012年6月27日取款10000元(签名刘某2生)、7月28日取款2000元(签名宋新平)、8月29日取款1600元、(签名彭楚云、刘某2生)、9月30日取款1500元、10月31日取款1500元、11月29日取款1600元、2013年1月30日取款3000元(以上4个月签名刘某2生)、2月27日取款1500元,共计22700元。上述取款凭条上“刘某2生”的签名,宋新平确认签名由其代签代领。
3、2012年8月,周某平、聂某(不停发)违规恢复发放死者宋某5的养老保险金,由宋新平取款11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宋某3的证言证明,他的父亲宋某5于2012年元月去世土葬。2012年5、6月份,他找宋新平请其想办法继续领取父亲的退休工资,过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他又去找宋新平,宋新平就拿走父亲的存折和身份证,2012年8月,宋新平给了他父亲700元工资,讲每月只能给他700元工资,说宋某5死后继续领取工资不是其一个人能做到的,要县企保局相关领导关照,需要打点一下。2012年8月到2013年6月,宋新平拿了11个月工资给他,总共给了他7700元,2012年5-7月的工资是补发到宋某5存折的,宋新平没给钱给他。后来宋新平将存折还给他,现存折丢了。取款凭证的签字不是他签的。
(2)企保局发放工资明细、宋新平取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宋某5的工资发放到2013年6月。2012年7月到2013年4月每月发放社保1491.2元,合计14912元,2013年5月27日发放社保2526.2元,6月27日发放社保1698.2元。总计19136.4元。2012年8月28日取款4500元,2012年10月29日取款1500元、2013年2月20日取款6000元、3月27日取款1500元,5月31日取款4000元,6月30日取款1700元,合计19200元。宋新平签字确认取款凭单“宋某5”的签名由其代签、其中11700元由其代领。
(2)双峰县企保局死亡职工违规发放工资名单证明,宋某5的工资一直没有停发。
综合证明上述贪污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情况说明和表格证明,双峰县航运公司的退休工人死亡而停发退休工资人员名单。。。。
2、死亡退休职工违规恢复发放工资名单证明,周某平、聂某违规恢复发放死亡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或不终止发放本应停发的死亡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情况。
3、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到2012年年底的,由聂某负责审查退休人员网上拍照认证的情况,审查完后制作相应的表格,经经办人、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就可以恢复发放。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企业职工在退休之后,每年需要到指定的地方生存认证,只有进行了生存认证才可以领取养老金,这样避免退休职工在死亡后仍然领取养老金。2011年10月以前,稽核股审核恢复发放人员的生存认证的纸质资料后汇总制成表格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就可以恢复发放。20。。。。11年10月到2013年6月,由于开始搞网上人脸建模,只要网上人脸建模就可以恢复发放养老金,这段时间就没有纸质资料了。2010年到2014年由稽核股的聂某和分管稽核的副局长周某平负责审核生存认证。经查询管理系统生存认证记录情况:谷某、刘某2生、彭某13、陈某3、谭某2、杨某2无生存认证记录;李保春2011年11月8日有一次记录,罗某春2013年3月28日有一次记录,彭某142011年10月20日有一次记录,彭某102012年5月28日有一次记录,沈某2012年7月3日有一次记录,宋某52011年11月18日有一次记录,宋勿全2011年10月20日有一次记录,宋某7和2011年10月25日有一次记录,谭清和2012年7月3日、2013年8月30日、9月3日、9月14日有记录,唐某2012年7月9日有一次记录,王某42011年11月19日有一次记录,王某22012年9月21日、2013年8月30日、9月3日、9于14日有记录,伍某2011年10月24日有一次记录,徐某2012年7月3日有一次记录。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她于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在稽核股工作,其在稽核股工作期间,稽核股主要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及内部的稽核、审批丧葬费的发放。稽核股的工作就是每次需要生存认证时从系统里把当月的离退休人员信息导出来,再按乡镇排列后发放到各乡镇,由各乡镇的劳保站负责生存认证,认证完之后再按照已认证、未认证、已死亡三块制作相应的表格发放到稽核股。稽核股要根据乡镇劳保站申报的表格及稽核股登记的表格进行汇总制作一份离退休人员恢复支付花名册,并在花名册上注明离退休人员何时停发养老金、恢复支付需要补付多少养老金,然后将表格给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
6、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明,恢复发放养老金有三种方式:一是由本人到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网通过认证,自动恢复发放养老金。二是在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网没有通过认证就由后台工作人员手工操作恢复发放。三是如果离退休人员在边远山区行动不便又没有网络,工作人员就带笔记本电脑下去为那些人搞生存认证。特别程序是不需要通过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网系统认证,工作人员找到离退休人员手工拍照,拍照时附带一些能够证明时间的杂志、报纸之类的东西再填写一份生存认证表,经领导审批后可以通过认证。恢复发放养老金的操作流程:后台工作人员在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网中将每月的申报信息收集后进行分析或调查,确认可以恢复发放的人员汇总制成恢复支付养老金花名册包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后,由后台工作人员在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网系统中手工操作恢复发放,然后把花名册报到发放股。
7、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明,他原来在双峰县航运公司工作认识了宋新平,2012年下半年,宋新平打电话给他讲公司湘潭籍的退休职工中有一些已经死了,其可以为这些死亡湘潭籍退休职工的家属去企保局办理每个月400元的生活费用。后他搭车到双峰县航运公司找宋新平商量如何办理,宋新平对他讲,双峰县航运公司湘潭籍的退休职工如果死亡了,让他去死亡职工家里找家属,跟家属讲其可以为这些家属想办法办理每月400元的生活费,到时候视情况给他一些辛苦费。和宋新平商量好后,他在湘潭县云湖桥镇本地及附近的乡镇打听双峰县航运公司湘潭籍的退休职工死亡的情况,如果出现死亡情况,他就到死者家里要死者家属把死者发放工资的存折、身份证找出来,找宋新平想办法为家属领取每个月400元的生活费。宋新平对死者家属讲可以为死者家属发放每个月400元的生活费,要死者家属把死者的工资存折和身份证给其。宋新平给他辛苦费,死者家属也会给他辛苦费,他共计收受辛苦费3000多元。他共计联系了徐某、沈某、谭清和、唐某、谭某2、罗某春、王某3、谭某4、谷某等九个死者的家属,带这九个死者的家属到双峰找过宋新平。除了给死者家属400元/月的生活费和他的辛苦费外,剩下的钱都在宋新平手里。
8、同案犯聂某的供述证明,离退休人员进行生存认证后,她将信息汇总成已认证人员、未认证人员、已死亡人员三份表格,这些表做好后给周某平和朱某1签字,周某平和朱某1审核签字后,她就在电脑上操作。2012年年底或2013年元月初,宋新平送给她2700元,她问是什么钱,宋新平讲这些钱是已故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她收下这2700元。她还知道周某平和宋新平合伙冒领了一些已故退休职工的工资,宋新平因此还送了800元给她。2011年7月份全省搞人脸建模的时候,宋新平找到周某平和她,向她们提出航运公司有3个职工卧病在床、行动不便,请她们照顾一下,当时她没有答应,事后周某平对她讲,宋新平帮这些人搞生存认证肯定得了好处,既然来找她们,那她们多少也得点好处。后来她通知宋新平来企保局。在周某平办公室,宋新平表示三个职工的工资其愿意和他们四六分成,即家属得工资的四成,她、周某平、宋新平得六成。后来她按周某平的指示把宋新平所提出的3个职工列入恢复发放花名册中,到2011年年底的时候,宋新平送给她800多元
周某平指示她将航运公司退休职工的花名册拿给宋新平,让宋新平去核实这些退休职工的死亡情况,这不是宋新平的工作,她想周某平之所以让宋新平去做这个事就是为了冒领那些死亡退休职工的工资。双峰县航运公司职工名单花名册四页复印件是她制作的,但提供给宋新平的不止四页,这四页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在冒领工资这一问题上,她一共冒领了三次钱,第一是那三个人那里她收了宋新平800元,三个人的名字她不记得了;第二是2012年年底或2013年年初的一天,宋新平打电话要她到人社局门口去,其在人社局门口送了2700元给她。
9、同案犯周某平的供述证明,双峰县企业退休人员工资发放的工作是由双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局退管股和发放股、稽核股负责,2011年1月份,她开始分管稽核股;2011年开始是由刘卫平分管发放股,刘卫平走了以后才由她分管发放股。2012年4月份以前,没建模的或者已建模但没有申报死亡的工资是由各个乡镇将死亡花名册报上来,就手动停发工资,由聂某负责操作。手动停发工资是乡镇报上来的已死亡人员或者是来企保局申请领取丧葬费的人员,先由稽核股聂某或魏某负责资料收集汇总,然后制作成花名册,由聂某或魏某审批签字后,再由她审批签字,最后由朱某1审批签字,朱某1签字后由聂某或魏某将签了字花名册给发放股一份,就能够停发工资了。2012年10月1日以前是由聂某负责,2012年10月1日是由魏某负责。她记得手动停发工资是一岗两人,由稽核股操作完以后再由发放股操作就能够停发工资。自动停发工资的情况也是这样的,2012年4月份以后,按照省里的政策规定,每个退休职工一年内要认证一次,没有进行认证的系统会自动停发工资。恢复工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恢复工资,另一种是手动恢复工资。自动停发工资的和手动停发工资的都可以手动恢复,先由稽核股聂某或魏某负责制作恢复工资人员花名册,聂某或魏某签字以后由她审批签字,最后由朱某1审批签字,朱某1签字后由聂某或魏某将签了字的花名册给发放股李某2、张某或朱某4一份,就能够恢复工资了,这个工作2012年10月1日以前是由聂某负责,2012年10月1日以后是由魏某负责。《2012年5月补办认证人员恢复养老金》这个花名册上的人都是手动恢复工资的,这花名册是聂某制作的,上面的12个人她和朱某1都签字同意了,稽核股和发放股就根据这个花名册帮他们全部手动恢复了工资。
10、被告人宋新平的供述证明,2013年上半年,聂某打电话叫他去其办公室,到聂某办公室后,二人到周某平办公室,聂某讲航运公司有些已经去世的退休职工按规定不能再领工资,其和周某平商量了,她们可以想办法让这些退休死亡职工的继续发工资,要他出面和死亡退休职工的家属去协商,然后分这些工资。他说要搞生存认证,人死了怎么领工资聂某讲这些由其和周某平负责处理,他只需要找稳靠的家属协商拿到死亡职工的身份证和工资发放存折就行。当时他不敢去做,周某平和聂某都劝说他只要去联系好家属就可以了,其他的不需要操心。聂某要他跟家属讲清楚多领的工资按四六分成,家属得工资的40%,剩余的60%归他们三人再平分。然后聂某回办公室拿了一份花名册给他并告诉他这是在企保局电脑系统里找出来的,上面的人员目前都已经停发工资了,要他看下哪些人比较熟悉。他找出了宋某7和、刘某2生、宋某5三个人。后他找到宋某5的家属宋某3、宋某7和的家属宋某10、刘某2生的家属刘某4,跟他们讲宋某5、宋某7和、刘某2生的工资已经停发,他可以找企保局的领导帮忙开通退休工资,但企保局的领导要得工资的60%。他从宋某3、宋某10和刘某4的手中拿走宋某5、宋某7和和刘某2生的身份证和工资存折并叮嘱三人不要到外面乱讲。后他回到聂某办公室把宋某5、宋某7和、刘某2生的身份证和工资存折给聂某,聂某要他来保管。过了一个月左右,聂某通知他说宋某7和的工资已经开通,要他拿宋某5、宋某7和和刘某2生的存折去企保局算一算如何分配钱,他说要等三个人的工资都开通后再算。后刘某2生的工资开通了,他查后告诉聂某刘某2生的存折存了1万多元,聂某就要他去企保局一起算数。在周某平办公室,聂某讲宋某5、宋某7和、刘某2生3人的工资算到2013年3月份,总计有5万多元,按之前商量的,周某平和聂某每人可分1万多元,要他把她们两人的那一份垫付给她们。他说没有这么多钱且不清楚这些钱能发多久,要是没发足12个月他就要垫钱,所以不同意垫付。周某平要求他借钱垫付其和聂某的2万多元,二人会给他借钱花费的利息和往返双峰县城的一些油费。后他从刘某2生的存折取出1万元,借款1万多元凑齐2万多元现金去找聂某,聂某提出其亲戚杨某2去世后工资停发了,要他向周某平提出开通杨某2的工资,其不要杨某2的钱,叫他也别要了。周某平答应后,聂某重新计算宋某7和、宋某5、刘某2生、杨某2每人发到2013年3月的工资,其和周某平每人可以得1.3万多元,因周某平答应考虑他借钱的利息和往返双峰的油费开支,他到周某平办公室给了其1.2万多元;因聂某答应不要杨某2的那部分钱,但周某平要,他提出周某平那份钱要聂某出,聂某答应后算出其还可以分得0.8万多元,他从中减掉借钱的利息和往返双峰的油费开支后给聂某0.8万元。宋某5的工资他领到2013年6月,宋某7和与刘某2生的工资他领到2013年2月,领取工资后他每月将死者工资的40%送给家属,杨某2的工资宋新平没有管。宋某7和、刘某2生的工资他取了4.13万元(根据取款凭证确定),宋某5的工资取了1.6万元左右(因取款凭单不全,不能准确确定),共计5.7万元左右,给家属2.2万元左右,给周某平1.2万多元、聂某0.8万多元。
宋某5、宋某7和、刘某2生的工资都开通后,他按照聂某提供的花名册找已死亡的退休职工:王某2(2013年12月死亡)、罗某春(2013年10月死亡)、谭清和(2013年12月死亡)、彭某14(2013年1月死亡)、沈某(2012年11月死亡)、伍某(2012年9月死亡)、谷某(2012年5月死亡)、王某4(2012年5月死亡)、谭某2(2012年5月死亡)、唐某(2012年6月死亡)、陈某3(2012年5月死亡)、徐某(2012年7月死亡)、宋勿全(2012年5月死亡)、彭某10(2013年3月死亡)、彭某13(2012年9月死亡)、刘某3(2012年9月死亡)的家属,跟家属讲明可以通过企保局的领导继续开通工资,但要四六分成,家属得四成、企保局领导得六成,他陆续将名单报给聂某、周某平,并和二人商定分钱的方式为每月领取工资后再支付,聂某、周某平同意。王某2的工资他领了2次,共计2800元;罗某春的工资他领了3次共计5200元;谭清和的工资他领了2次共计3500元;彭某14的工资他领了5次,共计8540元;伍某的工资他领了7次,共计13150元;谷某的工资他领了3次共计11470元;王某4的工资他领了5次,共计16700元;谭某2的工资他领了4次,共计12000元;唐某的工资他领了10次,共计19590元;陈某3的工资他领了8次,共计13600元;徐某的工资他领了11次,共计19800元;沈某的工资他领了8次,共计13900元,宋勿全的工资他领了12次,共计20270元;彭某10的工资他领了3次,共计5800元;彭某13的工资宋新平他领了5次,共计7599元;刘某3的工资他领了7次,以上16人共计184619元,其中王某2、谭清和、罗某春工资10500元没有分给聂某,因这时聂某已调离稽核股,故他分给周某平37000元左右、聂某34000元左右,给家属73000元左右,他自己得37000元左右。取款凭单上的签名都是他所签,因冒领19个人的工资都是他取款,一个月到银行取款很多次甚至一天可能要去好几个人的工资,取款过程中有时候他将名字搞混,所以取款凭单上签名有错误情况。他送钱给聂某和周某平时,因死亡退休职工的工资在1500元左右,他为了好算数,每个月的工资按1500元计算,他与周某平、聂某可以分1500元的60%即900元,然后3人平分每人300元,后他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聂某、周某平送钱。
沈某、王某2、罗某春、谭清和、谷某、谭某2、唐某、徐某8人的家属都在湘潭,他联系谭某1,让谭某1每个月帮忙送40%的工资给家属,然后每次给谭某1200元的报酬,共给谭某1二三千元报酬。2013年12月初、2013年12月底、2014年元月初,谭某1分别带罗某春、谭清和、王某2的家属找他,请他帮忙开通工资,他将要继续领工资要送工资的60%给企保局的领导的做法告诉家属,家属均同意。后他告诉周某平,周某平查询企保局电脑记录发现这三个人的工资没停可以继续领工资,他问周某平要不要和聂某商量,周某平讲聂某已经调离稽核股,开通工资由其一个人讲了算,提出这三个人的工资其和他平分60%,领到2014年3月份,因周某平、聂某、朱某1被纪委双规,他不敢继续领,所以将工资存折和身份证还给家属。有些死亡退休职工的工资本来没有停发,但在生存认证时如果没有照相工资一样会停发,他跟家属讲企保局的领导可以帮这些死亡的退休职工开通、多领工资,所以家属答应和他们四六开一起领工资。
宋新平在被检察机关立案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的行为。
2014年4月10日,宋新平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贪污事实。
双峰县调查期间,宋新平主动向双峰县上缴非法所得及其他违纪款13.5万元,双峰县于2014年8月29日收缴该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中共双峰县出具的《关于企保局案宋新平到案的情况说明》、《线索移送函》证明,2014年下旬,县纪委调查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宋新平有涉案嫌疑,于是在其上班的双峰汽车西站找到其人,本人能较好的交代自己和同伙的违纪违法问题,并由本人及汽车西站的主要负责人承诺和担保不外出、不逃逸,服从调查组随叫随到,故未对其采取“两规”等调查措施。2014年3月27日,县纪委将县企保局聂文智等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宋新平在县监察局副局长王志夫的陪同下到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和双峰县社保局原工作人员朱某1、周某平、聂某合伙侵吞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的违法犯罪事实。
3、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证明,聂某因涉嫌受贿罪,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5日决定立案侦查。宋新平因介绍贿赂于2014年7月3日立案侦查。
4、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补充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4月25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对聂某、朱某1涉嫌受贿罪补充立案侦查。
5、中共双峰县案检查一室出具的《上缴违纪情况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宋新平主动向县纪委上缴了非法所得13.5万元。
6、被告人宋新平的供述证明,宋新平于2014年3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介绍贿赂的事实。2014年3月28日、29日;4月9、10日;5月9、10日;6月30日;7月1日、2日向检察机关供述其介绍贿赂和贪污的事实。
综合证明全案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双峰县人民政府双政人[2002]9号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干部享受待遇的通知、双政人[2013]15号职务任免通知证明,朱某1于2002年8月8日被双峰县人民政府任命为县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局局长,2013年11月27日被双峰县人民政府任命为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局长。
2、双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双劳社发(2002)第6号职务任免通知证明,周某平于2002年9月4日被双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任命为企业社保局副局长。
3、双峰县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局《关于2010年各股室人员定岗、定位的通知》等证明,聂某于2010年1月24日在稽核办任职;2012年11月6日被双峰县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局任命为稽核股股长。
4、双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局关于2014年班子成员分工和各股室人员定岗安排的通知证明,周某平于2011年9月28日至2014年2月18日分管稽核工作;双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局2014年2月19日通知,局长禹韩奇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周某平分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办等,聂某定岗在城居办。
5、双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局内部稽核制度、双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局岗位职责证明,双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局稽核办职责是负责全县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调查、按政策核实丧葬补助费。
6、湘劳社政字[2004]3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证明,该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标准。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7、湘人社发[2013]40号《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证明,该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补助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8、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湘社险函[2013]57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有关经办问题的通知》证明,该文件规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死亡的,执行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2013年4月18日及以后死亡的,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死亡的,没有抚恤对象的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有抚恤对象的先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再与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比较的待遇差额由原渠道支付。
9、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湘人社发[2014]11号《关于修改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的通知》证明,湘人社发[2014]11号文件删除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内容,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0、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峰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明,双峰县属殡葬火化区。
11、企业社保局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集体会审花名册证明,双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局对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施的死亡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集体会审的情况。
1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至今,他任双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局退管股股长,负责退休人员养老金核算、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核算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批程序等情况。在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程中,他收了聂某、周某平及其他人经手送的2.8万元左右现金和一些烟,其中聂某经手送了7000多元和一些烟,周某平经手送了1000元,航运公司宋新平送了16000元。2013年12月初,宋新平先后两天从聂某处拿了10个人的补办抚恤金审批表打单签字,过了几天后宋新平在办公室放了一匝钱在办公桌上,后数了下是10000元,存在建设银行账户。
13、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双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局副局长,在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过程中,聂某在2013年陆续送了1万元左右的红包,最多的一次2000元,最少的500元;宋新平在2013年年底送了一个4000元的红包;2014年2月左右,孙某经手送了500元。
14、户籍资料证明,宋新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