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被告单位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周耀英单位行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7099886183,单位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徐望镇。

法定代表人,周耀英。

诉讼代表人苏宽,男,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系被告人单位财务总监。

被告人周耀英,男,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原系汉台区徐望镇草堂村党支部书记(2018年4月改选不再担任)、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连庆,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景兰江,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周耀英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汉平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单位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苏宽、被告人周耀英及其辩护人郭连庆、景兰江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汉中市春雨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被告人周耀英为了公司及时、顺利的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贷款,自2007年至2013年给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陈永忠“感谢费”、“好处费”、“拜节”等共计人民币27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周耀英四次给予陈永忠人民币200000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扩大企业规模,需要从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分行申请贷款业务,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周耀英通过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汉台营业部经理宋景鹰结识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永忠。周耀英利用请陈永忠吃饭打牌、拜节送礼的方式迅速与陈永忠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之后,春雨公司陆续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贷到以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2008年起,快速发展的春雨公司所需的资金越来越大,该公司在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分行贷款业务量开始增多,周耀英为了春雨公司今后能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及时、便捷、顺利的贷到款和继续获取更大的贷款金额,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周耀英到陈永忠的住处给予其现金人民币50000元,陈永忠子以收受。

为了继续获得大量贷款,得到陈永忠的支持和帮助,2009年7月的一天,周耀英到陈永忠的住处再次给子陈永忠了现金人民币50000元,陈永忠予以收受。2010年6月的一天,周耀英到陈永忠办公室第三次给陈永忠现金人民币50000元,陈永忠予以收受。2011年6月的一天,周耀英在汉台区滨江路“音乐喷泉”附近的汉江河堤步行道上给陈永忠一张以“周耀英”为户名存有人民币50000元的农行储蓄卡,陈永忠予以收受。

(二)被告人周耀英五次给予陈永忠人民币35000元的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1年期间,周耀英在办理公司续贷和增加贷款金额的业务中,为了继续和陈永忠搞好关系,得到陈永忠的帮助,先后五次到陈永忠办公室,送给陈永忠现金人民币35000元。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周耀英来到陈永忠办公室,给陈永忠用牛皮纸信封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陈永忠予以收受;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周耀英在陈永忠办公室,给陈永忠用牛皮纸信封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陈永忠予以收受;3、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周耀英到陈永忠办公室,给陈永忠装有5000元现金人民币的牛皮纸信封,陈永忠子以收受;4、2011年上半年,在陈永忠办公室,周耀英送给其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的牛皮纸信封,陈永忠予以收受;5、2011年下半年,周耀英到陈永忠办公室,给陈永忠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0元的牛皮纸信封,陈永忠予以收受。

(三)被告人周耀英给予陈永忠人民币37000元的犯罪事实

春雨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贷款期间,周耀英为了巩固与陈永忠的关系,继续得到陈永忠的帮助,自2007年至2013年,周耀英给陈永忠春节“拜节”5次,每次5000元、中秋节“拜节”4次,每次3000元,共计37000元,陈永忠均予以收受。

(四)被告人周耀英先后三次共计给予陈永忠人民币5000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1年,春雨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贷款期间,周耀英先后三次约陈永忠一起在农家乐吃饭打牌,一次在汉台区植物园给陈永忠垫资1000元,两次在汉江边给陈永忠垫资4000元,共计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周耀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从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市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先后多次给予农发行汉中市分行原副行长陈永忠贿赂277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耀英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单位行贿情节较轻且具有一定的善意性,是为了其企业的发展。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的处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汉中市春雨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被告人周耀英为了公司及时、顺利的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贷款,自2007年至2013年给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陈永忠“感谢费”、“好处费”、“拜节”等共计人民币272000元的具体事实。

1、2006年,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扩大企业规模,需要从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分行申请贷款业务,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周耀英通过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汉台营业部经理宋景鹰结识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永忠。周耀英为了春雨公司今后能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及时、便捷、顺利的贷到款和继续获取更大的贷款金额,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先后三次在陈永忠家里、办公室送给陈永忠各50000元;2011年,周耀英在汉台区滨江路“音乐喷泉”附近的汉江河堤步行道上给陈永忠一张以“周耀英”为户名存有人民币50000元的农行储蓄卡。以上四次共计送给陈永忠200000元。

2、2008年至2011年期间,周耀英在办理公司续贷和增加贷款金额的业务中,为了继续和陈永忠搞好关系,得到陈永忠的帮助,先后五次到陈永忠办公室,送给陈永忠现金人民币35000元。其中:2008年上半年、2010年下半年、2011年上半年先后三次在陈永忠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下半年送给陈永忠10000元,共计35000元。

3、春雨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贷款期间,周耀英为了巩固与陈永忠的关系,继续得到陈永忠的帮助,自2007年至2013年,周耀英给陈永忠春节“拜节”5次,每次5000元、中秋节“拜节”4次,每次3000元,共计37000元,陈永忠均予以收受。

另查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以(2017)陕07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永忠收受贿赂27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

1、春雨公司营业执照、章程;2、春雨公司在农发行的贷款申请材料;3、农发行汉中市分行文件;4、春雨公司贷款审批会议记录;5、农发行对春雨公司贷款的批复;6、陈永忠任职通知;7、春雨公司财务资料;8、证人刘某、庞某某、谢某某、魏某某、苏宽的证言;9、受贿人陈永忠的供述;10、被告人周耀英的供述与辩解;11、现场指认笔录;12、到案经过;13、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14、、中共汉中市汉台区徐望镇委员会、汉中市汉台区农业局免于刑事处罚请求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先后多次给予农发行汉中市分行原副行长陈永忠贿赂272000元,被告人周耀英实施具体行贿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周耀英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耀英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经查,2017年5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传唤,被告人周耀英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二、被告人单位行贿情节较轻且具有一定的善意性,是为了其企业的发展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耀英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索晓江

人民陪审员李向荣

人民陪审员侯海成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熊浴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