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杨启雷出资50万元成立了四川阆中安达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10年更名为四川阆中安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启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二级以下所有公路工程、小桥涵洞、短隧道以及上述公路交通安全实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的监理业务。2012年以来,被告人杨启雷为了给安达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阆中市交通局局长李某,副局长程某1、赵某1,建管股股长冯某,原总工程师侯某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54.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杨启雷为求得阆中市交通局局长李某对安达公司的关照,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22万元。
1、2012年的一天晚上,杨启雷在李某的驾驶员谢某开的茶楼送给李某现金1万元。
2、2014年春节前,杨启雷以拜年为名义通过李某的驾驶员谢某送给李某现金3万元。
3、2014年7月份的一天,杨启雷在随李某去广元旅游期间,在李某住的房间内送给李某现金3万元。
4、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杨启雷在随李某去峨眉山旅游期间,在李某住的房间,以打牌垫底的名义送给李某现金5万元。
5、2015年上半年,杨启雷为求得李某在国道347监理标投标过程中对其公司的关照,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现金5万元;国道347监理标中标后,为表示对李某的感谢,杨启雷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现金5万元。
二、被告人杨启雷为求得阆中市交通局建管股股长冯某对安达公司的关照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19.5万元。
1、2012年的一天,为感谢冯某在国道212线监理标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照,杨启雷在阆中商城路西段送给冯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为求得冯某在国道347线监理标招投标过程中对公司的关照,杨启雷在阆中市七里开发区冯某家楼下送给冯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国道347监理标中标后,为表示对冯某的感谢,杨启雷在七里开发区冯某家楼下送给冯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3、2012年至2016年,杨启雷均以拜年的名义送钱给冯某,其中2012年春节前,杨启雷送给冯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至2016年,杨启雷每年均以拜年名义送给冯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4万元。
三、2010年左右的一天,为感谢阆中市交通局原总工程师侯某对安达公司在柏垭至天宫道路改造项目监理标招投标过程中对安达公司的关照,杨启雷在侯某办公室送给侯某现金人民币5万。
四、被告人杨启雷为求得阆中市交通局副局长程某1对安达公司的关照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3万元。
1、2012年的一天,杨启雷为感谢程某1在亚洲银行农村公路贷款项目上对安达公司的关照,在金龙大酒店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2年春节前,杨启雷以拜年的名义,在程某1办公室送给程某1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13年春节前,杨启雷以拜年的名义,在程某1的办公室送给程某1现金人民币5000元。
4、2014年春节前,杨启雷在送程某1赴宴的过程中,以拜年的名义在杨启雷的车上送给程某1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五、被告人杨启雷为求得阆中市交通局副局长赵某1对安达公司的关照向其行贿共计人民币5.3万元。
1、为维持与阆中市交通局副局长赵某1的关系,进而求得对其公司的关照,杨启雷从2010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期间均以拜年的名义给赵某1送钱,其中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送给赵某1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送给赵某1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2012年冬天的一天,杨启雷以打牌垫底的名义在万驰大酒店送给赵某1现金人民币3000元。
同时查明,阆中市人民人民检察院在参与办理“阆中市招投标领域系列窝案”的过程中,掌握了四川阆中安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杨启雷向阆中市交通局建管股股长冯某行贿的犯罪事实,于2016年7月5日在四川阆中安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门口将杨启雷挡获,带至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调查,2016年7月6日对杨启雷立案侦查,同年7月8日对杨启雷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侦查期间,杨启雷交代了向阆中市交通局其他相关人员行贿较重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一、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二、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启雷于2016年7月5日在四川阆中安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门口被侦查人员挡获,带至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调查,侦查期间,杨启雷交代了向阆中市交通局其他相关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
三、阆中安达公路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料,被告人杨启雷的人口信息及任职文件,证实2006年6月22日杨启雷出资50万元成立了阆中市安达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启雷为法人代表和经理。2010年6月10日变更为阆中市安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二级以下各级公路、小桥、涵洞等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
四、拘留证、逮捕证和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2016年7月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8日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五、杨启雷、李某航班记录,杨启雷、李某酒店开房记录,证实2013年3月7日杨启雷、李某一同入住峨眉山天珠山五号楼酒店,2013年3月9日两人一同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乘坐ZH9528航班前往苏南硕放国际机场。2014年7月7日李某与杨启雷一起入住广元市天成大酒店。
六、书证。
(一)阆中七里至道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拨款票据、国道212线阆中过境段改造工程(一期)监理合同,及监理拨款票据。证实2011年1月10日四川省阆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交通建设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阆中七里至道路建设监理合同,监理费用由阆中市交通局分期拨付到该公司的账目上。2012年青海交通建设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再次中标,与阆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国道212线阆中国道段改造工程(一期)监理合同,监理费用由阆中市交通局分期拨付到该公司的账目上。
(二)中标通知书及G347三庙至厚子铺公路监理合同,证实2015年10月9日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与四川省阆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G347线阆中三庙乡至厚子铺段公路改建工程监理合同。
(三)博树至东兴乡道公路监理合同,证实2016年4月1日四川建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了阆中市博树至东兴乡道公路大修工程监理标,2016年4月四川建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阆中上弘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
(四)安达公司工程款进账单据,阆中安达工程技术咨询公司2011年至2016年监理支付情况表、相关监理合同及拨款票据。证实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安达工程技术咨询公司承建了河溪至洪山大修工程、天宫乡农村产业园道路、省道302线西山场挖补工程、龙泉镇孙家桥改造工程管理、项目贷款项目水毁整治工程、七里大道马啸溪至南津关改造工程、河溪生态肉牛基地绕场路工程、大佛寺至袁家湾景区道路工程、省道302线三庙至鹤峰大修工程、农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亚行紧急贷款项目的监理,阆中市交通局的工程监理费用均转入到阆中市安达公路工程监理公司(后更名为阆中市安达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上。
七、证人证言。
(一)李某的证言,证实他系阆中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杨启雷原来是公路局的工作人员,后来就出来做监理项目,并成立了安达公司专门做监理项目,他任局长后,因为工作的关系,他和杨启雷逐渐熟悉起来。杨启雷给他送过几次钱,加上通过他女儿送的1万元,一共29万元。具体情况是:
(1)大概2012年的一天晚上,他在他司机谢某开的茶楼雅间耍,杨启雷对他说让他约几个人打牌,说完就拿出一万元交给他,并感谢他在工程项目上对他的关照,随后杨启雷就离开了。
(2)大概在2012年6、7月份的时候,他和他们单位的人还有杨启雷一起去苏州考察,到了苏州后的当天晚上,杨启雷在他们下榻的酒店送给了他女儿一万元,第二天早上他女儿才将送钱的事情给他说。
(3)2013年6、7月份的时候,为了与人大、政协领导搞好关系,顺利通过人大、政协对交通局工作的审议,在一个周末他就邀请相关领导在阆中大佛寺的冯氏农家乐吃饭,当时因为办公室主任身上带的钱不够,他就给杨启雷打电话让其带4万元到大佛寺来,杨启雷将装有4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他,后来他就安排了四位领导一起打牌,给每人拿了1万元作为打牌垫底的钱。
(4)在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驾驶员谢某将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口袋给了他,并告诉他这是杨启雷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他的,后来他将钱放在家中用于日常开销。
(5)2014年7、8月份的一天,他们两夫妻和他们局的程某2、史某、程某1还有杨启雷一起去广元昭化耍,在酒店房间内杨启雷感谢对他项目上的支持送给他3万元。
(6)2014年上半年的一个周末,他们两夫妻与天马道桥公司的老板赵某2、施工老板张某、杨启雷一起到峨眉山一起去泡温泉,在酒店房间内杨启雷以拿钱去打牌为由送给他5万元,感谢对他项目上关心和支持。他收下后,他们就去打牌了。
(7)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杨启雷到他办公室找到他,表示想做G347项目的工程监理,并告诉他文成到老观、老观到鹤峰这两个施工标设两个监理标不合适,建议最好将两个标合并为一个标,他当时听完后就表示同意,并说修改标段设置的事情等局里开会研究了之后再定,第二天,他收受了杨启雷送给的5万元,然后他让杨启雷去找冯某,事后也给冯某打电话让其进行关照,后来杨启雷就中了G347线的监理标。不久,杨启雷又来到他的办公室,以感谢对他的关照为由送给他现金5万元。后来将这5万元钱用于日常开支。
(二)谢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交通局司机,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安排他在二元街附近去找杨启雷拿了5万元钱,然后给了李某。
(三)冯某证言,证实他是阆中市交通局建设理管股原股长。2012年,杨启雷想中国道212阆中市过境段(七里大道)工程的标,就找到李某局长,李某对他说要支持杨启雷的公司,杨启雷也找到他表示想投这个标,他就给杨启雷引荐了代理机构四川建科的何某,他也亲自给何某打电话让其关照杨启雷,之后杨启雷就中了七里大道监理标。在2012年下半年,为感谢他对七里大道招标上的帮忙,在阆中市商城路他岳父楼下车内,杨启雷送给他现金5万元。
2015年上半年,杨启雷找李某局长表示想投阆中市G347一、二标段的监理标,李某让他介绍杨启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他就将代理机构四川标禾熊某的联系方式给了杨启雷,并电话中要求熊某支持杨启雷投监理标,过了一段时间,杨启雷在他七里开发区天籁之音小区楼下找到他,在杨启雷车上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万元,最后杨启雷也成功中了G347一、二标段的监理标。
2015年底,G347项目开工一段时间,杨启雷为感谢他在招标过程中的帮忙,在七里开发区他家楼下,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万元。
另外,2012年春节,杨启雷在商城路他岳父家楼下以拜年名义送他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春节,杨启雷在商城路他岳父家楼下以拜年名义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4年至2016年三年春节,杨启雷均以拜年的名义在七里开发区他租住的天籁之音小区楼下,三次送给他现金人民币共计3万元,每次1万元。
(四)侯某的证言,证实他自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任阆中市交通局总工程师。大概2010年的时候,在柏垭到天宫旅游公路项目监理标的公开招标过程中,杨启雷想中该项目的监理标,就到办公室找他帮忙,他当时提出可以帮杨启雷介绍认识的招标代理,帮助其中标,杨启雷承诺事成之后会对他表示感谢。之后他主动联系了招标代理王某,并将杨启雷的想法告诉了王某,王某表示答应帮忙,在开标的前一天晚上,他带杨启雷在宇豪酒店见到王某,并介绍杨启雷给王某认识。几天之后,为感谢他帮助其中了该项目的监理标,杨启雷在他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万元。
(五)程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阆中市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2012年的一天,他在金龙大酒店打牌,为感谢他对杨启雷在亚行贷款项目的关心支持,当天杨启雷在金龙大酒店内送给他10000元打牌垫底。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杨启雷以拜年的名义在他办公室送给现金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一天,为感谢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杨启雷以拜年的名义在他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4年的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杨启雷在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万元。
(六)赵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阆中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杨启雷的安达公司主要业务就是进行道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和设计,安达公司在阆中市交通局做了不少工作监理项目。2009年他调到交通局工作之后,杨启雷每年都会借拜年的名义给他送钱。2010年春节钱的一天晚上,杨启雷在他家小区门口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杨启雷在他家小区门口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杨启雷在他家楼下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杨启雷在他家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杨启雷在他家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杨启雷在他家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杨启雷在他家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冬天的一个晚上,他和国道212线的几个业主代表一起检查施工现场。检查完了后,杨启雷提出去万驰酒店打牌,他表示同意。打牌之前,杨启雷给他和其他人每人送了3000元打牌垫底。2014年10月,他儿子结婚,杨启雷在他家楼下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八、被告人杨启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杨启雷成立了四川省安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他是法定代理人、经理,经四川省交通厅确定其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乡村道路监理及低等级公路工程监理,可以承接50000元以下的乡村道路监理工程,2015年以后公司可以承接20万元以下的乡村道路及低等级公路监理工程,20万到50万元的监理工程乡村道路及低等级公路监理工程比选可以参加。
(一)2012年的一个晚上,他在李某驾驶员谢某开的茶楼送给李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2年6、7份,他和阆中市招监委、业主单位阆中市交通局一起到苏州考察水处理站的水泵,李某带队。在苏州,李某的女儿过来一起吃饭,他当着李某的面送给他女儿现金1万元。2013年上半年的一个周末,李某给他打电话,喊他送4万元钱到大佛寺冯氏农家乐,他就从家里取了4万元现金,带到冯氏农家乐给了李某。2014年上半年的一个周末,他、赵某2、李某夫妇及张某在峨眉山泡温泉,后入住了红蜘蛛酒店。在酒店李某住的房间,他送给李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4年7、8月的一天,他、程某2、史某、程某1、李某夫妇在广元昭化耍,他在酒店李某住的房间内送给李某3万元。2015年上半年,他到李某办公室,给李某说文成到鹤峰只设一个监理标,李某听后同意他的建议。第二天,为了求得李某对他取得G347线监理标的关照,在李某办公室送给李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在他取得G347线文成到鹤峰的监理项目后不久的一天,他为了感谢李某对他的关照与支持,他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早上,他以拜年的名义通过李某的驾驶员谢某送给李某3万元。
(二)他在2012年上半年,经李某局长安排他找到冯某,冯某将从事招标代理的何汪丹的电话告诉他,他顺利中了国道212现七里至孙家垭收费站工程项目的监理标,为感谢冯某的关照,在商城路送给冯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上半年,经李某局长授意,冯某给其联系了招标代理,为了能够通过冯某的帮助操作顺利拿到G347线一标段的监理标,他在冯某租住的开发区天籁之音小区送给冯某人民币5万元。后他通过冯某的帮忙,他联系上招标代理机构的熊某,挂靠四川省公路工程监理事务所中了一标段的监理标,中标结束后不久,为了感谢冯某的关照,在冯某租住的楼下送给其现金5万元。2012年至2016年春节,为了感谢冯某并希望得到更多的关照,他都以拜年的名义给冯某送了共计4.5万元现金。
(三)2010年,他为了取得柏垭到天宫院高速公路连接线的监理标,请求侯某帮忙,并让侯某帮忙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的人。通过侯某他认识了这个项目的实际代理人王某,侯某让王某多多关照他的事情。中标后,他为了感谢侯某在侯某办公室送给侯某5万元现金。
(四)2012年他在做亚洲银行农村公路贷款项目的监理,程某1是这个项目的分管领导,为了感谢程某1的关照,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他在金龙大酒店给了程某1现金1万元打牌垫底。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他都以拜年的名义在程某1办公室送给程某11万元现金。
(五)在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他以拜年的名义在赵某1小区门口送给赵某1现金人民币5000元。在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他以拜年的名义在赵某1小区门口送给赵某1现金人民币5000元。在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他以拜年的名义在赵某1小区门口送给赵某1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个中午,他以拜年的名义在赵某1家送给赵某1现金人民币5000元。在2014年春节前的一个早上,他以拜年的名义在赵某1小区门口送给赵某1现金人民币10000元。在2015年春节前的一个早上,他以拜年的名义在赵某1小区门口送给赵某1现金人民币10000元。在2016年春节前的一个早上,他以拜年的名义在赵某1小区门口送给赵某1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冬天的一天,交通局的赵某1、张某、董某、杜某四个人在七里大道检查完工作后,他陪他们一起到万驰酒店休息,到了酒店后,赵某1提议一起打牌耍。在打牌之前,他在打牌的桌子抽屉里给每人放了3000元现金打牌垫底。2014年9、10月份的时候,赵某1儿子结婚,他在赵某1楼下送给赵某110000元现金。
九、杨某(安达公司的会计)的证言,证实安达公司主要是在阆中市交通局做项目监理,同时也挂靠一些大公司做项目监理,挂靠的监理费没有进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公司是以人工工资的名义报到挂靠公司的。公司的收入都进入公司账户的,开支也是从公司账户支取的,由杨启雷负责安排的,隔一段时间,杨启雷就会拿些发票回来让他做账,他就按照杨启雷的要求做好账,至于发票是不是实际开支的,他不清楚。
十、青海交通建设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建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杨启雷向相关人员的行贿行为与上述单位无关,属于个人行为。
十一、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复函,证实无法查证被告单位四川阆中安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以及违法所得归谁所有的相关事实。
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出示的被告人的数次供述中内容都较稳定一致,证明内容与受贿人的证词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单位和被告人杨启雷向他人送钱54.8万元的事实。同时,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也能够证实被告人杨启雷为了在工程监理标招投上为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受贿人送钱的事实。故对以上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及证明的内容,合议庭予以确认。
被告人杨启雷及其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杨启雷及其辩护人提供了杨启雷的认罪书、罚金10万元的缴款凭据、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说明、杨启雷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工作情况、杨启雷患病的报告及病历、杨启雷父亲的残疾证等。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杨启雷的认罪书能够与被告人杨启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受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有效证实被告人杨启雷为了给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事实;罚金缴款凭据能够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启雷认罪、认罚的事实;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说明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启雷曾经在部队的工作表现及家庭现状与本案处理不具有关联性,亦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