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香港来宝资源有限公司、刘珂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香港来宝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宝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该办事处已注销。

被告人刘珂,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研究生文化,2005年4月至2013年9月担任来宝公司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现任香港拓维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3月17日由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月31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同日由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16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松检刑诉〔20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珂犯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凯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珂在担任来宝公司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期间,为提升工作业绩,谋取来宝公司向武钢公司销售进口铁矿石的竞争优势,提高进口铁矿石销量及实现更多赢利,2010年9至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珂利用带领该办事处相关人员到武钢国贸公司走访交流、商谈合作事宜的机会,在朱某的办公室里向时任武钢国贸公司总经理的朱某行贿50万元现金。

朱某收下被告人刘珂代表来宝公司北京办事处所送的50万元现金后,对该办事处与武钢联络的进口铁矿石销售方面给予关照,安排武钢国贸公司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来宝公司所供应的进口铁矿石予以优先采购。

同时查明,1993年6月24日来宝公司北京办事处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2015年8月1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办事处注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犯罪线索的指定管辖函、指定审查起诉的函、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来宝公司北京办事处部分交易流水及被告人刘珂从该办事处借支差旅费的部分现金支票复印件、受贿人朱某的任职文件及其受贿案的立案决定书、来宝公司与武钢业务往来财务账目、来宝公司在武钢国贸公司的立户资料、来宝公司与武钢业务往来情况统计及相关合同;2.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刘珂的身份信息及在来宝公司的职务信息;3.证人高某1、刘某、高某2、董某的证言;4.受贿人朱某的供述、交代材料;5.被告人刘珂的供述与辩解、交代材料;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来宝公司北京办事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被告人刘珂身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依法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来宝公司北京办事处已于2015年8月1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不再追诉,故对被告单位已无处罚必要。被告人刘珂的单位行贿数额接近该罪立案起点,属“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审理中自愿认罪,结合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刘珂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刘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珂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成刚

人民陪审员吕义美

人民陪审员王进国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