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珂在担任来宝公司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期间,为提升工作业绩,谋取来宝公司向武钢公司销售进口铁矿石的竞争优势,提高进口铁矿石销量及实现更多赢利,2010年9至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珂利用带领该办事处相关人员到武钢国贸公司走访交流、商谈合作事宜的机会,在朱某的办公室里向时任武钢国贸公司总经理的朱某行贿50万元现金。
朱某收下被告人刘珂代表来宝公司北京办事处所送的50万元现金后,对该办事处与武钢联络的进口铁矿石销售方面给予关照,安排武钢国贸公司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来宝公司所供应的进口铁矿石予以优先采购。
同时查明,1993年6月24日来宝公司北京办事处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2015年8月1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办事处注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犯罪线索的指定管辖函、指定审查起诉的函、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来宝公司北京办事处部分交易流水及被告人刘珂从该办事处借支差旅费的部分现金支票复印件、受贿人朱某的任职文件及其受贿案的立案决定书、来宝公司与武钢业务往来财务账目、来宝公司在武钢国贸公司的立户资料、来宝公司与武钢业务往来情况统计及相关合同;2.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刘珂的身份信息及在来宝公司的职务信息;3.证人高某1、刘某、高某2、董某的证言;4.受贿人朱某的供述、交代材料;5.被告人刘珂的供述与辩解、交代材料;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