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日,公司主营范围为燃气汽车转化装置及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和销售,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市场营销策划与技术咨询服务。被告人向发祥于2007年2月起担任中能公司总经理,2009年3月24日至2017年9月8日担任中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7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中能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公司相关负责人研究决定后,由向发祥向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兼武汉市发展燃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燃气协调小组)组长熊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政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市政处)原副处长张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向熊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
2007年至2011年期间,中能公司共计向市燃气协调小组成功申报了29座加气站建设审批计划。在申报过程中,部分加气站因存在缺少土地证明和协议,依法依规不能获批,但经熊某审签同意,中能公司均顺利拿到了审批计划。中能公司在建设江堤加气站和百步亭加气站的过程中,因建筑物消防安全间距不达标,不能通过市消防局专项验收,经熊某协调,相关部门同意让两个加气站先行经营。江堤加气站和百步亭加气站在营业过程中,市安监局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两个加气站相关手续不完善,要求停止营业,经熊某出面协调,两个加气站又继续经营了二年左右时间。江堤加气站因未办理营业执照并伪造营业执照,被市工商局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经熊某出面协调,市工商局后未进行罚款。为感谢熊某对中能公司提供的帮助,由向发祥出面,先后以各种名义向熊某共计行贿人民币30万元。
1.2007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向发祥分四次共送给熊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分别是:(1)2007年5月份左右,向发祥在熊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熊某予以接受;(2)2007年8月份左右,向发祥在熊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熊某予以接受;(3)2007年10月份,向发祥以祝贺熊某生日为由,在熊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熊某予以接受;(4)2007年12月,向发祥在熊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熊某予以接受。
2.2008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间,向发祥分二次共送给熊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分别是:(1)2008年1月,向发祥在武汉市三阳路处熊某的车里送给其1万元,熊某予以接受;(2)2008年5月、9月、10月和12月,向发祥四次在熊某的办公室各送给其1万元,熊某予以接受。
3.2009年1月至同年10月期间,向发祥分二次共送给熊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分别是:(1)2009年1月,向发祥在熊某的家中送给其2万元,熊某予以接受;(2)2009年10月,向发祥在熊某的家中送给其2万元,熊某予以接受。
4.2010年至2012年期间的每年1月和10月,向发祥均以过春节、过生日的名义,每次送给熊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三年分六次共送给熊某12万元,熊某均予以接受。
5.2010年期间,向发祥在北京国宏宾馆送给熊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熊某予以接受。
6.2013年1月份左右,向发祥在熊某的家中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熊某予以接受。
(二)向张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2008年4月,中能公司向市国土规划局市政处申报竹叶山加气站建设审批。为使该项目顺利通过审批,当月的一天晚上,向发祥和中能公司副总经理景某、项目部部长杜某一起在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六合宴酒店宴请市国土规划局市政处副处长张某,并于宴会结束后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张某予以接受。后经张某积极协调,市国土规划局办公例会顺利讨论通过了竹叶山加气站的建设审批。
2017年8月24日,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向发祥涉嫌向张某行贿犯罪线索移送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该局于同日以向发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立案侦查,次日在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新益街1号对向发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解除监视居住并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1日将向发祥涉嫌行贿线索指定新洲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查处,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9日立案侦查,同日将向发祥传唤到案并将其刑事拘留。向发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熊某、张某、王某、杜某的证言,被告人交代材料,审讯视频资料,武汉市发展燃气汽车协调小组情况说明,加气站计划文件及通知,加气站审批档案,中能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咨询报告,中能公司财务账据,中能公司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受贿人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指定管辖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