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4 0:00:00

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斌、陈官平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吉林市船营区西宁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乔悟义,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于耀武,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人赵斌,男,1956年7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阳原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原吉林市人大代表,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党组书记,户籍地为吉林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0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辩护人张晓梅,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官平,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于吉林市,汉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经理,户籍地为吉林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0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辩护人倪子钧,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单位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赵斌、陈官平单位行贿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于耀武、被告人赵斌及其辩护人张晓梅、被告人陈官平及其辩护人倪子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赵斌、陈官平在分别担任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自2009年至2013年间,为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交易中心交易结算处处长张某行贿人民币9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4日,赵斌、陈官平为单位不达标的新发电机组顺利通过验收,向张某行贿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2012年11月12日,赵斌、陈官平为单位在缺失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结算电量,向张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3.2013年1月29日,赵斌、陈官平为单位在缺失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结算电量,向张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斌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陈官平被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查明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赵某、张某、丁某证言,被告人赵斌、陈官平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赵斌、陈官平在分别担任被告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为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单位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意见是,对起诉书的第一起指控没有异议,我公司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对第二起、第三起指控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我公司犯有单位行贿罪不能成立。理由是:针对第二起、第三起指控,我公司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根据“两高”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上述规定,为其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均以违法性、违规性为基础。我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取得临时性行政文件,许可我公司临时并网运行,有效期限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因此,不能认定我公司没有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无证结算,我公司属于正常结算,没有多结算,且不具备违法性和违规性,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三起指控,并非是我公司行贿,而是张某向我公司索贿,张某对此不否认。我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愿意承担罪责,主动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赵斌、陈官平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证实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在缺乏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结算电量):1.吉林省能源局文件(2012)吉能电力268号:同意吉林源源热电有限公司新建4、5号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文件落款日期2012年9月12日。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于2012年3月30日给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发文件,文件号(2012)东电监市价102号:同意你公司供热机组临时并网运行,有效期到2013年6月30日;同意你公司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临时并网调度协议;新发电机组调试电价按照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件执行。

3.吉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于2012年12月13日给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5号机组通过72小时大负荷试运行的确认函。

4.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与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协议,签订时间为2012年7月9日。

被告人赵斌、陈官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意公司诉讼代表人的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斌辩护人意见是:对赵斌构成单位行贿罪无异议,但对犯罪数额有异议。第二起、第三起6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公司不存在缺失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情况。根据国家电力东北监管局文件、吉林省能源局文件,许可公司并网发电、结算电量。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请张某帮助结算电量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使公司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赵斌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对赵斌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官平的辩护人意见认为陈官平构成单位行贿罪,数额应认定30万元,其余60万元不应认定犯罪数额,理由同公司诉讼代表人的意见相同。请求法庭对陈官平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被告人赵斌和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被告人陈官平经商议后,于2012年3月4日,向吉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处处长张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30万元,请托事项为公司新机组没有备表,隐蔽工程没有实时跟踪的情况下,求张某协调电力公司相关部门帮助顺利通过验收;于2012年11月12日,向张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请托事项为在公司机组业务许可证未办理的情况下,协调东北电管局、吉林供电公司对源源热电厂进行电量结算;于2013年1月29日,向张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请托事项为在公司机组业务许可证未办理的情况下对源源热电厂进行电量结算。共计行贿数额人民币9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斌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陈官平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认定的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

(1)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2)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侦查。

(3)2009-2015年度购售电合同:证实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至2015年上网电量情况。

(4)质量监督检查报告:证实2012年1月7日吉林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对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公司四期扩建工程5#、6#机组进行检测,认为源源热电厂设备安装、试验、分部试运及调试工作基本完成,待完成监检组提出的“启动前必须完成的整改项目”后,需监理工程项目质监站验收合格。

(5)电力业务许可证:证实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15日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是2011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特别事项是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4、5号机组尚未完成环保验收。

(6)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吉电人资[2013]1097:证实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交易结算处的职责。

(7)立案决定书:证实张某于2016年5月4日以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8)二份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副本:证实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张某为该公司的职工。

(9)4份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任免通知、干部履历表:证实张某的任职情况。

(10)三份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证实源源热电厂请求对赵斌、陈官平从轻处理。

(11)张某尾号为9796工商银行的交易记录:证实张某银行卡2008年-2015年收到源源热电公司打款的情况。

(12)个人业务凭证、赵某银行卡交易记录、陈官平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赵某、陈官平在2008年-2015年期间给张某转款的情况。

(13)营业执照副本:证实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14)二份公民户籍证明:证实赵斌、陈官平的自然情况及二人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15)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文件二份:证实2014年1月6日赵斌被任命为源源热电公司的总经理,陈官平被任命为副总经理。

(16)到案经过:证实赵斌系主动投案自首,陈官平系被传唤归案。

(17)电力业务管理规定:证实从事电力业务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暂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定价结算。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证言:我是2000年和源源电厂(当时叫西关电厂)有业务上的往来,当时我在调度中心工作,就认识了陈官平,陈官平当时是源源电厂计划部主任,2007年交易中心成立后,我在交易处工作,负责以热定电的评定工作,就这样和源源电厂有了进一步的接触,之后就认识了总经理赵斌。2007年年末我负责以热定电核查工作,我去源源电厂,在赵斌办公室,赵斌说他们电厂比较困难,设备比较老旧,生存环境不是太好,让我帮忙照顾照顾,给点政策的倾斜,这样我们就有经济的往来:2012年3、4月份我去吉林参加季度交易计划的会议,陈官平来吉林找我说他们单位新上的二台发电机组隐蔽工程没有跟踪材料,通不过验收让我帮帮忙,放了30万元现金在我车上,后来我帮忙就通过了。2012年年末因为源源电厂电力老机组业务许可证没有通过年检,环评不合格,业务许可证办不下来,东北电监局不让给他们结算电费,让我帮忙协调,陈官平给我打电话说打我卡上30万元。2013年源源电厂的业务许可证还没有下来,我帮忙协调结算电费,我给陈官平打电话说有些费用要处理,陈官平请示赵斌同意后给我打了30万元。

(2)证人丁某证言:2008年1月至今我是吉林市源源热电公司的财务部长,2014年之前我们董事长兼总经理是赵斌,副总经理是陈官平,2014年之后董事长是乔悟义,总经理是赵斌,副总经理是陈官平,从2009年开始我们单位开始有营业外资金,陈官平每年都会来我这支一次营业外资金,具体每次支多少我记不清了,有连续三年每年都是支12万元,其他的应该都在20万至50万之间。

(3)证人赵某证言: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份我在吉林市源源热电公司任出纳,我们单位有正常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二部分,经我手给张某打过款,都是从公司营业外收入支付的。2012年一笔30万元,2013年一笔30万元。张某人我不认识,我是替陈官平打的钱,我不知道这些钱是干什么事。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赵斌的供述和辩解:我是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在2008年至2015年间,我为了电厂能够逐年提升年度计划发电量指标、在电厂没有业务许可证和许可证没有通过年检的情况下结算电费及电厂4、5号新机组及时通过验收,向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交易中心交易结算处处长张某行贿。2012年年初源源电厂新上了两台25兆瓦汽轮发电机组(4、5号机组),并网之前需要基础设施质量验收,在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两个地方不合规,一个是新上的两台机组没有备表,一个是隐蔽工程没有实时跟踪材料,机组验收过不了关,我就和陈官平说你找找张某帮忙,陈官平回来说能帮忙,但张某要30万元,之后我们就给张某打了30万元钱。2012年年末的时候因为我们源源电厂电力老机组业务许可证没有通过年检,环评不合格,新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没办下来,所有发的电量都不给结算了,我就让陈官平找张某看看能不能帮协调。陈官平找完张某回来和我说,张某说了能帮忙协调,需要30万元的费用。这样我们就给张某打了30万元钱。2013年年初因为我们源源电厂4、5号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还是没有办下来,4、5号机组的电量只记量,不给结算,因为我们单位小,资金紧张影响我们单位资金的周转。也需要提高计划电量指标,就这样我让陈官平找张某帮忙协调。陈官平找完张某回来和我汇报说,张某说了这事能办,但是需要30万的费用。我们就给张某打了30万元。

(2)被告人陈官平的供述和辩解:我是吉林市源源热电公司的副经理,张某是我们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他牵头带领专家来我们单位审核电量指标我们能好顺利通过,在电量核算上也能多给我们一些电量指标。2012年2月份的时候,因为我们厂子基础设施要现场验收,张某和我说能够帮助我们验收合格,但是需要运作费,我说回去和领导汇报一下。我回单位之后和总经理赵斌说了这件事,赵斌同意给张某这笔钱,我就去财务部填写了支款单,赵斌签字后我在出纳赵某处领了钱,当时是领的现金,因为张某说只要现金,我就带着60万现金到吉林市神农温泉交给的张某。2013年4月份左右,张某打电话跟我说可以给我们厂子多批一些上网电量,但是需要给他30万元钱,我说我得和单位领导汇报一下。之后我和赵斌说了这事,赵斌同意后,我到财务部填写了支款单,赵斌签字之后我到出纳赵某处让赵某直接把这30万元钱打到张某的工商银行的卡里了。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9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斌、陈官平作为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对行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被告单位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赵斌、陈官平的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于被告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赵斌、陈官平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经查,根据被告诉讼代表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单位谋取正当利益,对该两起应当认定单位行贿数额。被告人赵斌系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斌、陈官平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人赵斌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陈官平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向民

人民陪审员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张志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全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