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陈荔华担任成都市华为赛门铁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赛公司”)合肥办事处主任。为了在合肥市开拓市场,其结识了原华为公司员工宋某1,又通过宋某1结识了宋某1的情人、原合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合肥市公安信息中心主任杨某(已判刑)。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陈荔华得知合肥市公安局准备实施“平安校园”项目,会使用交换机、存储等与华赛公司生产的同类型产品。为拓展市场、完成销售任务,陈荔华通过宋某1和杨某联系,向某子木、杨某请求帮助中标相关项目,并表示事成之后会给予好处,杨某答应帮忙。此后,在产品竞标过程中,杨某以业主身份向“平安校园”项目总包企业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创公司)项目负责人曾某等人打招呼,使得华赛公司的产品最终被采用,四创公司与华赛公司的产品代理商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
在合同签订前,陈荔华同宋某1约定了给予杨某好处费的数额和方式。2011年底的一天,陈荔华向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市场推广费名义申请了费用,在合肥市旁的招商银行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与宋某1联系后,在合肥市下将银行卡交给了宋某1并告知其密码。随后,陈荔华在2011年9月14日、10月12日、11月17日、12月15日、2012年1月11日、2月13日,向该银行卡账户先后六次存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宋某1将该款取走并告知杨某。
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陈荔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测站入境时被边检人员抓获,后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同年6月2日,陈荔华被安徽省肥东县检察院侦查人员带回肥东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归案后,被告人陈荔华如实交代了罪行。
另查明,杨某已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并被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荔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证人杨某、宋某1、曾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工商材料、合肥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及通知、合肥市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租赁合同、平安校园项目供应商付款情况、采购合同、招商银行开户申请、交易明细;本院(2017)皖0103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材料、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与被告人陈荔华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