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蔡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明,男,1963年6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县,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任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生产监管处处长,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国勇,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竹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明及其辩护人范国勇、刘永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部分

2004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蔡明在先后担任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生产监管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药品安全生产监管处处长期间,利用主管药品生产许可审批、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及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等职务便利,为广州巨虹药业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广州巨虹药业有限公司戴某2贿赂款人民币4万元、广东远大药业有限公司关某某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6万元、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陈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1万元、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许丹某、许松某贿赂款人民币29万元、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贿赂款人民币48万元、广东罗特制药有限公司罗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广东逸舒制药有限公司黄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广州万正药业有限公司许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2万元、广东小奇灵制药有限公司陈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8万元、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张某某贿赂款人民币6万元、广东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叶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4万元、深圳市路希达净化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颜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5万元、广东省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陈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广东先强药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魏某某贿赂款人民币6万元、广东源生泰药业有限公司黄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贿赂款人民币6万元、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贿赂款港币40万元、东莞市广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王某2贿赂款人民币4万元、广东华清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凌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贿赂款港币30万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李某某贿赂款港币30万元、佛山市中天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陈某某贿赂款港币5万元、中山市力恩普制药有限公司黄某某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黄某某贿赂款美元1万元、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张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32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3495元)、港币105万元(折合人民币843867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

被告人蔡明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除前述查明的受贿款项,尚有人民币7140211.8l元、美元40663元、港币483810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蔡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蔡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明认罪认罚,建议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蔡明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蔡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蔡明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部分

2004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蔡明在先后担任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生产监管处(以下简称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药品安全生产监管处处长期间,利用主管药品生产许可审批、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及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等职务便利,为广州巨虹药业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企业有关人员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32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3495万元)、港币105万元(折合人民币84.3867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622.736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巨虹药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戴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巨虹药业有限公司的两份《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相关《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GMP认证审批件》,证实:上述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2月7日《关于建议收回广州巨虹药业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证书的报告》及2013年4月27日《关于建议发还药品广州巨虹药业有限公司药品GMP证书的报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2月26日《关于收回广州巨虹药业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证书的复函》及2013年5月29日《关于发还广州巨虹药业有限公司药品GMP证书的复函》,证实: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收回及发还广州巨虹药业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证书,其中上述复函的发文稿纸上“处室核稿”栏均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核。

3.证人戴某1(巨虹药业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04年和2005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其都会到蔡明的办公室,每次送给他节日红包现金人民币1万元,两年共送人民币4万元。因为蔡明时任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副处长,巨虹药业属于蔡明监管的范围,当时正在办理GMP认证,其希望和蔡明搞好关系,不要难为其药厂的经营发展,故送钱。

4.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2004年2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远大药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0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关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远大药业有限公司(原广东永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两份《延续有效期申请书》、相关《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GMP认证审批件》,证实:上述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2012年3月1日关于广东远大药业有限公司的《约谈记录表》以及2012年9月3日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跟踪核实广东远大药业有限公司小容量注射剂试生产情况报告》,证实:广东远大药业有限公司接受监督检查情况。蔡明是约谈参会人员。

3.广东远大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审批表、关键生产条件变更审批表等审批资料,证实:蔡明在相关审批表上签名。

4.证人关某(广东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04年和2005年的春节、中秋节期间,其都会到时任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副处长蔡明办公室找蔡明汇报工作,送给他红包现金人民币5000元,两年共送人民币2万元。2011年至2013年的春节、中秋节期间,其都会到时任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蔡明办公室汇报工作,并送给他红包现金人民币1万元,三年共送人民币6万元。因为广东永康药业有限公司及广东雷允上药业公司都受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的监管,蔡明先后担任该处副处长、处长,其希望和蔡明搞好关系以得到关照,故送钱。

5.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2008年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心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郭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心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份《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相关《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GMP认证审批件》,证实:上述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广东心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批材料等,证实:2015年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广东心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3.证人郭某(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左右,其准备在广州开发区建一个药厂,邀请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蔡明去看准备建设厂房的土地,其在送蔡明回家的路上送给他人民币15万元。2012年6、7月左右,厂房建设过程中有些厂房设计需要蔡明指导,其邀请蔡明到其公司看进度,在送蔡明回家的车上送给他现金人民币20万元。大概2013年11月,厂房建设基本完工,蔡明带队来检查验收通过,其在送蔡明回家的车上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08年至2010年每次逢年过节期间,蔡明时任办公室主任,其都会约蔡明在他家楼下附近的酒家吃饭,每次送给蔡明红包现金人民币1万元,三年6个节日共送人民币6万元。其一共送给蔡明人民币56万元。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能给予厂房建设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帮助其公司节省不少投资。送钱给蔡明是为了和他保持好的联系。

4.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2009年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陈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陈某1(原惠州中药厂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至2014年6月在惠州中药厂任总经理兼法人代表。2012年因重新搬厂,该工程的图纸、许可证、GMP证书等所有审批环节都必须经过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蔡明的审评。整个项目的审评时长大概有一年多,蔡明有过几次暗示需要费用,其跟他表示项目完成后会感谢他,请他多多帮忙。2014年夏天的一天,项目已审批完成,其约蔡明到广州妇女儿童医院对面的小区附近会面,送给他人民币20万元。2009年至2012年每逢春节或中秋,其一般会对蔡明表示节日问候,每次送红包约人民币2000元,累计约人民币1万元。其送钱给蔡明,主要是为了感谢他在惠州中药厂办理GMP认证以及日常检查过程中的关照和帮助,也希望借此搞好关系,在以后生产经营中能对其厂给予关照和帮助。

3.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五)2009年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1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2、副总经理许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两份《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受理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GMP认证审批件》,证实:上述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均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许某1(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大约2013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去到蔡明家楼下送给他现金人民币8万元。大约2014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去到蔡明家附近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万元。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其都会去蔡明位于省食药监局的办公室,每个春节送给他红包现金1万元,每个中秋节送给他红包现金5000元,4年共计人民币6万元。其一共送给蔡明人民币19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其公司在他的管辖范围之内,许多业务需要他的帮忙和支持,如申请罂粟壳指标、办理一些许可证变更让他帮忙加快速度等,其为了感谢蔡明,故送钱。

3.证人许某2(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其约蔡明在天河区星汇园小区他家楼下见面,送给蔡明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其公司的一些审批需要经过蔡明,如每年向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请购买罂粟壳指标,蔡明没有为难过其,最终有利于其公司上市,其很感谢蔡明,想和他继续搞好关系,故送钱。

4.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六)2009年6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1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及审批资料,证实:上述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黄某1(广东嘉应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左右,嘉应药业的GMP认证到期,需要重新到省食药监局办理GMP认证,有次蔡明到其公司检查,其送给蔡明现金人民币8万元。2010年11月左右,其公司中药品种重感灵需要由糖衣包装改为薄膜包装,需要经过省食药监局向国家食药监局申请,后来其让蔡明过问一下,并送给他人民币16万元;2012年年初,国家食药监局通知重感灵的申请需要补充材料,其邀请蔡明同去北京办理此事,送给他人民币16万元;2013年和2014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其都会邀请蔡明去天河区一家酒店吃饭,每次送给蔡明现金人民币2万元,四个节日共送给蔡明人民币8万元。综上,其一共送给蔡明人民币48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其想和他搞好关系,故送钱。

3.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七)2010年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罗特制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罗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罗某1(广州罗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2010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其都会到蔡明位于省食药监局的办公室找他,表达节日问候,每次都会送给他现金人民币2万元,这五年共送给蔡明人民币10万元。2016年3月,蔡明去香港办事,其和蔡明在红|车站附近一起吃饭,送给他现金港币1万元。其送钱给蔡明,是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其公司作为药企,受蔡明职权监管,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GMP认证都属于该处的职权,为了和蔡明搞好关系,故送钱。

2.被告人蔡明对于其收受罗某1贿送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八)2010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逸舒制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0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2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逸舒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黄某2(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4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其都会到蔡明办公室,有时请教关于GMP的技术问题,每次其都会送给蔡明节日红包现金人民币1万元。五年共送给蔡明人民币10万元,感谢他这些年对其公司的支持,并希望和他继续搞好关系,不要为难药厂。

3.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九)2010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万正药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0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3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万正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许某3(广州万正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0年到2013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其都会去到蔡明位于省食药监局的办公室,每次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万元,4年共送给蔡明人民币8万元。2014年和2015年春节期间,其都到蔡明位于省食药监局的办公室,每次送给蔡明现金人民币2万元,两个节日共送给蔡明人民币4万元。综上,其一共送给蔡明人民币12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万正药业有限公司在他的管辖范围之内,平常有些手续需要他签批,其希望能够跟他搞好关系,故送钱。

3.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2010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小奇灵制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0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陈某2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广州嘉禾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证书的通知》并附监督检查缺陷项目情况、2014年11月5日《约谈记录表》,证实:广州嘉禾制药有限公司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其中蔡明为约谈参会人员。

2.2015年11月11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小奇灵制药有限公司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整改、试生产核实情况的报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还广州小奇灵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证书的通知》及发文批件,证实: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发还广州小奇灵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证书,并附该复函的发文稿纸,其中“处室核稿”栏系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核。

3.广州小奇灵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4.证人陈某2(广东小奇灵药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广州小奇灵药业公司是其收购广州嘉禾制药有限公司后成立的。从2010年至2014年每个春节、中秋节期间,其都会去到蔡明的办公室拜访他,每次送给他红包现金人民币1万元,10个节日共送给蔡明人民币10万元。2015年春节期间,其去到蔡明办公室,跟他表示节日问候,送给他红包现金人民币5000元。综上,其一共送给了蔡明人民币10.5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其所拥有的广东小奇灵公司和广州小奇灵公司都在他们单位的管辖范围之内,其有一些如药厂GMP认证等业务在他们单位办理,找他帮忙加快进度,同时也希望能和他搞好关系,方便以后办事,故送钱。

5.被告人蔡明对于其收受陈某2贿送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一)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罗某2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材料、药品飞行检查审核材料等,证实:蔡明在相关药品生产许可审批表上签字同意。

3.证人罗某2(广东三蓝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其约蔡明在天河区他家小区楼下见面,送给他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0年至2013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其都会到蔡明的办公室,每次其都会送给他节日红包现金人民币1万元,四年共送人民币8万元。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和其是老乡,三蓝药厂受到蔡明的监管,故送钱。

4.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二)2011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佛山中药饮片厂(宝资林)的两份《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相关《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GMP认证审批件》,证实:上述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2015年1月19日关于佛山中药饮片厂(宝资林)的《约谈记录表》及2015年2月11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佛山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整改情况的汇报》,证实:佛山中药饮片厂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其中蔡明是约谈参会人员。

3.证人张某1(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3年每年2月左右,正值春节期间,其都会到蔡明在省食药监局的办公室向蔡明汇报工作,每次送给蔡明红包现金人民币2万元。其3次一共送给蔡明人民币6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佛山宝资林药业公司属于蔡明监管的范围,平常公司有一些手续需要蔡明的处室审批,其希望和蔡明搞好关系以方便公司业务开展,故送钱。

4.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三)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湛江市逢春制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叶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叶某(湛江市逢春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7、8月左右,其到省食药监局蔡明的办公室,送给他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13年1月春节期间,其到省食药监局蔡明的办公室,送给他节日问候费人民币15万元;2014年1月春节期间,其到省食药监局蔡明的办公室,送给他节日问候费人民币5万元。2010年至2012年这三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其都会给蔡明小额的过节红包,每次大概有5000元,偶尔有1万元,这三年共约人民币5万元。综上,其共送给蔡明人民币55万元。其送钱给蔡明,是因为蔡明任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GMP认证以及中成药生产批文的审核,逢春药业从事中成药生产,属于蔡明的监管范围。

2.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四)2011年11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深圳市路希达净化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颜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颜某1(深圳市路希达净化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左右,其去到省食药监局蔡明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5万元;大约2012年年底,其和蔡明在省食药监局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3年年底,其和蔡明在珠江新城吃饭,送给他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6年3、4月份,其去到蔡明在深圳住的酒店房间,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万元。综上,其一共送给蔡明人民币55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其公司主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净化工程,其希望能跟他搞好关系,通过他的职务关系带来一些便利和业务,故送钱。

2.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五)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省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3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省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陈某3(广东省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董事长)的证言,证实:大概2012年刚过完春节1个月左右,其约蔡明及一些朋友在跑马场里面一家潮州菜馆吃饭,其在送蔡明回家时送给他人民币4万元和一些小礼品。大概2013年4月份,其约蔡明还有几个朋友在天河跑马场里面的一家餐馆吃饭,其在送蔡明回家时送给他人民币4万元和一些中药材。2014年春节后1个月,其约蔡明和几个朋友在跑马场附近吃饭,其在送蔡明回家时送给他人民币2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主管药材公司安全生产,其想与他保持良好关系,希望得到他的关心和支持,以利于公司的发展,故送钱。

3.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六)2012年12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先强药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先强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三份、相关《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GMP认证审批件》,证实:上述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均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2014年至2016年四宗《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相关审批表、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证实:上述审批表“处领导意见”栏均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3.2012年关于广东先强药业有限公司的《约谈记录表》、2014年关于广东先强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认证飞行检查审核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关于广东先强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检查告诫信》,证实:广东先强药业有限公司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其中蔡明是约谈参会人员。

4.2014年1月和7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先强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GMP认证检查缺陷项目》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证实:广东先强药业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许可事项。

5.证人张某2(广东先强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的一天,其去到蔡明位于天河珠江新城星汇园的家楼下与蔡明见面,其表示感谢蔡明在国家GMP认证上帮忙,并送给他人民币10万元。蔡明在其公司的国家GMP认证过程中没有刻意为难,支持其公司最终成功获得国家GMP证书。其送钱给蔡明,一方面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负责国家GMP认证工作,公司在其管辖范围内,其希望他所在处室能快点通过其公司药厂改造设计图纸方案及顺利通过国家GMP认证;另一方面也想和蔡明维护好关系,希望他能多关照其公司。

6.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七)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魏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2015年1月19日关于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的《约谈记录表》,证实: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其中蔡明为约谈参会人员。

2.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3.证人魏某(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及2015年9月,其先后6次去蔡明的办公室聊天,每次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其一共送给蔡明人民币6万元。其送钱给蔡明,是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其公司属于蔡明监管的范围,平常有一些手续需要蔡明的处室审批,其希望和蔡明搞好关系,方便公司业务的开展和进行。

4.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八)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源生泰药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3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源生泰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广州源生泰药业有限公司GMP证书的通知》并附监督检查缺陷项目情况、关于《发还广州源生泰药业有限公司GMP证书的通知》,证实: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分别于2014年8月21日、10月13日收回和发还广州源生泰药业有限公司GMP证书,该两通知皆由蔡明签字同意并呈上审批。

3.证人黄某3(广州源生泰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左右,蔡明到广州白云区江高镇广东源生态药厂参观,吃午饭期间蔡明说已帮助其公司办理GMP认证并验收通过,看能不能意思一下,其知道蔡明是想找其要钱,当场将准备好的人民币8万元送给蔡明。2013年10月左右临近中秋节,其约蔡明在省食药监局见面,送给他红包现金人民币2万元。其送钱给蔡明是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4.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十九)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4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份《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上述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黄某4(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014年7月及2014年9月左右,其三次来广州都约蔡明在天河区他家楼下见面,每次都送给他现金人民币2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九惠制药公司属于蔡明监管的范围,平常公司也有一些手续需要蔡明的处室审批,其希望和蔡明搞好关系,方便公司业务的开展和进行,故送给蔡明人民币6万元。

4.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港币4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药品生产许可审批表、广东省食药监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等书证,证实:蔡明在审批表“处领导意见”栏签名同意呈上审核。

2.证人李某1(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左右,其邀请蔡明到金美济工业园工地,帮助一些医药公司规划药厂的建设,蔡明提出了不少有建设性的意见,其开车送蔡明离开工地时送给他港币10万元;2014年年底,蔡明到普宁出差,其约蔡明去其公司参观,送给他港币10万元;2015年2月左右临近春节,为表达节日问候,在蔡明家附近送给他港币20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主管其公司及医药工业园区药厂,其和蔡明搞好关系,请蔡明给予了很多指导,使其公司节省了很多建设开支,故送钱。

3.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一)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东莞市广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股东王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东莞广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延续有效期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王某1(东莞广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证实:

2013年,其刚收购东莞广济药厂,需要办理一些审批手续,认识了省食药监局主管药厂的药品安监处处长蔡明。2013年10月中秋节期间,其约蔡明在省食药监局旁边的一家潮汕餐厅吃饭,其说很感谢蔡处长的帮助,并送给他红包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4年2月春节、2014年9月中秋、2015年2月春节期间,其三次到蔡明的省食药监局办公室汇报工作,每次都送给他红包现金人民币1万元。综上,其一共送给蔡明人民币4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全生产监管处处长,东莞广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属于蔡明监管的范围,其希望和蔡明搞好关系,故送钱。

3.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二)2014年5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华清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凌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华清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凌某1(广东华清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大概2014年5月,蔡明到华清园生物科技公司附近的冰片种植基地参观,其在开车送蔡明回去的路上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其曾向蔡明咨询过其公司生产天然冰片等相关问题,蔡明说可以帮助其按照中药饮片生产许可进行申请并颁发许可,后来其公司取得了中药饮片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其想和蔡明搞好关系,故送钱。

3.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三)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陈某4贿送的现金共计港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陈某4(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其和蔡明一起喝茶时送给他港币5万元。2015年5月,其得知蔡明来普宁市参加会议,在蔡明住的酒店送给他港币15万元。2016年端午节左右,蔡明发信息给其说他要到普宁,其在蔡明住的金叶酒店送给他港币10万元。其送钱给蔡明,是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负责省内药品安全和药品生产的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有很大权力,而利泰公司主要是从事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受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的监督检查,其希望蔡明在抽查公司过程中能给予关照;另外也希望和蔡明搞好个人关系,方便有需要时找他帮忙。

3.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四)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马某、副总经理李某2贿送的现金共计港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马某(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大概2014年8月和2015年9月,蔡明两次到深圳出差,其都约蔡明到其公司,留他在其公司饭堂吃饭,每次都放港币10万元在他的手提包里。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当时蔡明跟其联系说孩子要出国读书,让其换点外币给他,后来蔡明到其公司后,其就分两次送给他港币20万元,其主要是想和蔡明搞好关系,不要为难公司发展。

3.证人李某2(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和蔡明闲聊中得知他小孩去澳洲读书,其就以送钱给蔡明为由向公司董事长马某汇报并申请从公司拿出港币10万元。2015年11月左右,其到蔡明的家所在天河区星汇园小区约他见面,把现金10万元港币送给蔡明。蔡明时任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负责广东省内药品生产的监管,而康美药业股份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蔡明不要为难其公司,故送钱。

4.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五)2015年3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佛山市中天药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陈某5贿送的现金港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佛山中天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中的“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陈某5(佛山市南海中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省食药监局蔡明处长在佛山南海开会,晚上其约蔡明在南海松岗镇见面,表示很感谢蔡明对其公司的关照,听说他儿子准备出国读书,送给他港币5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中天药业在他的管辖范围之内,平常有些手续需要他签批,其希望跟他搞好关系,故送钱。

3.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六)2015年7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中山市力恩普制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5(原中山力恩普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左右,其约蔡明在珠江新城附近的南海渔村吃饭,饭后其开车送蔡明回珠江新城的家里,在他家楼下送给他两瓶茅台酒和现金人民币30万元。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关于药品范围的生产许可申请和变更都要经过他的审批。

2.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七)2015年10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6贿送的现金美元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中的“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2.证人黄某6(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左右,其到蔡明位于天河区星汇园小区的家里聊天喝茶,蔡明告诉其年底他要和家人一起去斯里兰卡旅游,其就送给他美元1万元。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药企是在蔡明职权监管范围内,其和蔡明私人关系也不错,故在他出国旅游之际送给他美元1万元。

3.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八)2016年6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4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及广州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曹某,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张某3。

2.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修正案》,证实:张某3为广东丹霞生物有限公司的股东。截至2015年9月16日,张某3在该公司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60万元,总认缴人民币360万元,占注册资本12%。

3.张某3与王东于2016年6月9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委托持股协议》,证实:王东向张某3购买其持有的广东丹霞生物有限公司股份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由张某3代理行使股东权利至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或者IPO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4.广东丹霞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支付证明单,证实:2016年6月8日张某3从该公司提取人民币100万元。

5.被告人蔡明与张某4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张某4提供给蔡明用于购买股权的收款账户,即陈某8的尾号为6937招行账户。

6.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王东的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及王东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证实:2016年6月12日至14日,蔡明通过王东的银行账户共向陈某8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万元。

7.2015年5月20日和2016年6月6日关于广东省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约谈记录表》两份,证实:广东省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其中蔡明均为约谈参会人员。

8.2016年4月21日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备忘录,证实:张某3拟参照A轮增资扩股估值(25亿元)向王东出让部分股权,名义上还是以B轮增资扩股的估值(40亿元)签约为妥,高出商定价格部分,对个人可以现金方式返还。

9.证人张某4(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丹霞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准备筹备上市。蔡明提出他想以他妹夫王东的名义购买人民币200万元的丹霞公司原始股,其说可以。2016年6月初,蔡明把转让股份需要的资料提供给其,其让公司人员起草股份转让以及委托持股协议,将其儿子张某3名下的部分股份转让给王东,并经公司董事会商议提取人民币100万元现金作为蔡明的返利优惠。2016年6月9日,其和张某3到星汇园小区蔡明家楼下,把股权转让协议及人民币100万元现金给了蔡明。过了几天,蔡明通过王东的银行账户分多次转人民币200万元到丹霞公司财务总监陈某8个人银行账户,作为购买股份的出资款项。王东现在是公司名义上的隐名股东,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显名股东还是张某3。丹霞公司现在市值45亿元,蔡明买股份时按照市值大概23亿元买的。蔡明或者王东现在没有分红。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其生产血液制品,办理GMP以及生产许可认证等最终由国家食药监局审批,但要按层级报送,省食药监局具有日常监管职责。其想和他搞好关系,蔡明主动问到公司原始股,其就同意他购买并给予返利优惠。

10.证人张某3(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证言,证实:丹霞公司一直在筹划上市。大概2016年6月初,其父亲张某4告诉其,省食药监局蔡明处长想要人民币200万元丹霞公司股份。后其起草了一份股份转让及委托持股协议。2016年6月8日,其父亲张某4让其到公司财务以“张董费用”的名义提出100万元人民币现金。第二天其父亲和其在天河区星汇园楼下将100万元人民币现金及其提前签名的两份股份转让协议交给蔡明。蔡明以王东的名义持股可能是因为他的身份不方便持有股份。其父亲告诉其,这100万元人民币是购买公司股份的折价,相当于给予蔡明的优惠。

11.被告人蔡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

被告人蔡明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除前述查明的受贿款项外,尚有人民币7140211.8l元、美元40663元、港币483810元的巨额财产,被告人蔡明不能说明来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实:检察人员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对蔡明住所进行搜查,扣押现金人民币12511600元、美元50663元、港币1533800元,现存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提供的蔡明2000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收入及该局规划财务处提供的蔡明2000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公积金收入证明材料,证实:在上述期间,蔡明的工资总收入为人民币1857118.59元、公积金总收入为人民币352212元。2000年以前的工资凭证和会计凭证已销毁,无法提供蔡明1988年7月参加工作至1999年12月的工资、1995年至1999年的公积金收入以及2008年6月前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

3.广东广播电视台出具的关于李某3工资薪金收入情况说明,证实:李某31986年7月至2016年12月总收入合计约人民币580万元。

4.被告人蔡明1999年购买及2009年出售寺右新马路寺右中街9号402房的资料,证实:蔡明于1999年以人民币42088.82元的价格向原广东省医药管理局购买该房;2009年出售。

5.关于广州奥林匹克公园奥园路5号301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完税证明材料,证实:2003年李某3和蔡某昊以人民币587486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并支付税款17624.58元;2006年出售。

6.关于天河区华明路43号2301房和2302房、天河区华明路45号负一层05号车位和负二层444号车位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完税证明材料,证实:2007年李某3与杨某以人民币170万元的价格分期支付购买2301房,首付51万元;2007年李某3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分期支付购买2302房,首付54万元;2007年李某3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现金支付购买05号车位;2009年李某3以人民币29万元的价格现金支付购买444号车位。

7.证人李某3(蔡明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其和蔡明于1988年4月结婚。其工资收入大概人民币580多万元,其个人银行卡现有存款人民币120多万元,没有其他投资性收益。其知道蔡明的工资及正常的薪金收入,蔡明另有什么投资及其他收入其不太清楚。蔡明的银行卡里面没有什么钱。

蔡明被查处后,他父母告诉其,2015年他们曾卖了一套位于客村广东第二师范大学附近的房子得款约190万元,后把这笔钱以现金形式给了蔡明;其儿子蔡某昊出国读书时,他们给了蔡明50万元。蔡明的妹妹蔡文玲告诉其,他们给了蔡明约30或者35万元,说是给蔡某昊出国读书用的。

其和蔡明的大额支出主要是买房、买车。蔡明曾买过天河粤垦路的一套房子,具体多少钱买的和卖的其不清楚;购买奥林匹克花园房产50万元左右是蔡明付款,出售80万元左右,钱打到了其的银行账户;购买寺右新马路大概4万元是蔡明付的钱,卖了70多万元,有55万元打到其银行账户上,其余给蔡明了;购买星汇园小区两套房子约300万元及两个车位约58万元,都是从其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蔡明的那辆大众高尔夫是他自己买的,约30万元;其那辆讴歌SUV车43万元,其是按揭买的,首付17万元。其他支出是日常花费。

2016年6月20日,检察人员从星汇园小区2301房搜出蔡明案涉案赃款现金,蔡明没有告诉过其这些钱的存在及来源。

8.被告人蔡明的供述:其从参加工作至今所有收入情况如下。(1)工资收入:其从1988年参加工作到1999年,这12年每月收入1万元左右;从2000年到2003年每年工资收入约7、8万元;从2004年至2006年每年工资收入约11万元。从2007年至今平均每年工资收入约17万元。(2)薪金收入:大概在2005年至2007年其的讲课薪金收入共计8万元。(3)买卖房屋赚的钱:1996年,其以23万元买了一套燕岭农垦的房子,1998年卖了67万元左右,赚了44万元;1998年其付4万多元在寺右新马路分得一套73平米的福利房,2005年左右卖了大概73万元,赚了70万元左右;2002年其以56万元买了一套番禺奥林匹克花园的房子,2007年卖了约100万元,赚了40多万元。其的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薪金收入都是收入现金。其买卖房屋赚的钱,除了卖燕岭农垦的房子买方给现金外,卖寺右新马路以及奥林匹克花园的房子的钱都是直接转账到李某3的账户。买星汇园小区两套房子的首付是用李某3账户里卖寺右新马路及奥林匹克花园房子的钱支付。

其从参加工作至今家庭所有支出的情况如下:(1)家庭日常开支约1至2万元;(2)现在住的房子从2008年至2018年每月月供2万多元;(3)其买房、买车以及车位的费用。买燕岭房子23万元,买寺右新马路房子4万多元,买奥林匹克花园56万元。买星汇园小区C3栋2301和2302两套房子总价290万元左右,首付约90万元,装修花了约30万元;买星汇园小区两个车位分别是25万元和29万元;其的大众迈腾车32万元,李某3的讴歌车约45万元(2014年买的,首付13.5万元,月供5年,每月月供5000多元);(4)其在健泽药业黄某8那里放了100万元人民币,放在广东丹霞药业张某4那里200万元作为投资,暂时还没有收益。(5)其他支出。其儿子小时候日常花费一般,2011年至2015年上大学四年花费约30万元;2015年至2016年,其儿子去澳大利亚读书,学费是找朋友帮忙付的,每月生活费约5000元。

其和李某3的财产相对独立,日常花销是两个人负责。但上述买燕岭农垦、寺右新马路、奥林匹克花园这三套房子以及两个车位、其名下迈腾轿车,都是其付款买的。星汇园小区两套房子是其夫妻按揭10年买的。另外在黄某8和张某4处投资的钱是其个人的钱。其的农行工资卡有存款人民币20多万元,有一张工行卡有存款人民币3万多元。李某3名下有存款约人民币100多万元。其没有给近亲属巨额现金,逢年过节给过5000元、10000元。

侦查人员从其家中搜出来的巨额现金,有人民币、美元、港币,大概折合人民币1400多万元,都是其自己存放的,其家人不清楚。一部分是其收受别人的贿赂款、逢年过节红包,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元;另有其个人合法收入,包括薪金收入8万元和卖燕岭房子赚的44万元以及其父亲给予其儿子上学费用40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和其正常工资收入、买卖房屋赚的钱没有关系。

为证实全案事实,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综合性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蔡明的常住人口资料表,证实蔡明的主体身份情况。

2.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该局属于机关法人。

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蔡明任职情况》及相关职务任免文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公务员登记表》,证实:蔡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其中:2002年7月至2005年11月任该局药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分管特殊药品、药品安全性评价临床研究和药品生产日常监管。2005年11月至2011年6月任该局办公室主任兼政策法规处处长,主持局办和法规处全面工作。2011年6月至2016年4月任该局药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负责药品生产许可审批、GMP认证、特殊药品管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审批、药品临床研究审批和药品生产等日常监管。2016年4月至今,该处只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管,不再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立案侦查蔡明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的批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交办蔡明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的通知》以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系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线索,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交由该院办理。2016年6月20日该院向蔡明送达询问通知书,当日蔡明主动到该院供述其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事实。该院于当日对蔡明立案侦查。

5.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出具的美元、澳元、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蔡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蔡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蔡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明受贿所得赃款以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差额部分依法应予追缴,鉴于已全部扣押在案,对其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被告人蔡明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532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3495元)、港币105万元(折合人民币843867元)(现存放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被告人蔡明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7140211.8l元、美元40663元、港币48381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治华

审判员钟海燕

审判员蔡丽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