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维吾尔族,大学学历,原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2017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治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峰,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永芳,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刑二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及辩护人王峰、贾永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1.2013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新疆和田地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新疆东山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余某所送人民币80万元。

2.2015年6月,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新疆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疆宏鑫天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袁某所送现金70万元。

3.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委副书记、市长,和田地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黑某所在公司新建厂房用地审批、违规建设商住楼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其所送人民币50万元、价值11.68万元的尼桑骐达轿车一辆,以上财物价值共计61.68万元。

4.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新疆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和田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房某所送人民币50万元。

5.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疆同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11所送人民币14万元、黄金1000克,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321万元。

6.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疆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7.2008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长、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艾某12及其朋友在办理医保卡消费功能业务、参加新农合定点医院、出国朝觐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艾某12所送人民币25万元。

8.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墨玉县县长、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疆鑫坤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扎某所送人民币25万元。

9.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市长、和田地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乌敦商贸有限公司承揽荒地绿化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价值4万元的家具,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万元。

10.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阿某4在审批土地上提供帮助,收受其所送人民币24万元。

11.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疆和星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某1所送黄金1000克、一块价值0.8万元的浪琴手表,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102万元。

12.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艾某13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其所送人民币20万元。

13.2003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墨玉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墨玉县兴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吾某1所送人民币10万元。

14.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米某的养殖基地修建乡村道路提供帮助,收受其所送人民币10万元。

15.2014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和田天山医院保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院副院长奥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16.2016年3月,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其下属时任和田县委副书记买某1所送人民币10万元。

17.2007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市长、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和田阗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18.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市长、和田地委委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19.200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新疆宏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买某2所送人民币4万元。

20.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和田市艾比布拉维吾尔医药房负责人艾某14所送人民币4万元。

21.2002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墨玉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其下属时任墨玉县水利局局长阿西木・芒苏尔提供关照和支持,收受阿某5提所送人民币2万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有581.126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审批土地、出国朝觐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2.103万元,且有581.126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且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具有坦白和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请求给予宽大处理。

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办案机关仅掌握第三、第五起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余19起受贿事实,属于坦白;2.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3.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5.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动员家人退赃,所退赃款已超受贿数额,多退赃款应折抵罚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委副书记、市长,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工程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531.303万元财物及浪琴牌手表一块。具体如下:

(一)2013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新疆东山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和田地区维吾尔医院拆迁安置住宅楼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余某所送人民币8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证实余某2013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其公司项目经理,承建和田地区维吾尔医院拆迁安置住宅楼工程。

(2)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付款凭证、投标函,证实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和田地区维吾尔医院拆迁安置住宅楼工程,以及和田地区维吾尔医院向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余某证言,证实2013年七八月份,其听说和田地区民族医院有个住宅楼工程项目,当时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是和田地区的地委委员,是管文教卫生的领导。其和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的小舅子阿某1比较熟悉,托阿某1找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帮忙给打了招呼。大约过了1个多月,民族医院住宅楼项目工程开标,其公司中了标。其考虑其能中标应该是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给帮了忙,就拿了80万元的现金,装在一个纸箱子里给了阿某1,请他转交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2017年2月10日左右,阿某1说他姐夫出事了,把80万元退还给其。过了两天,纪检委的同志找其了解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的事,其就把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钱及阿某1给其还钱的经过给纪检委的同志讲了,并把这80万元交给了纪检委。

(2)证人阿某1(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的妻弟,和田地区住建局质监站站长)证言,证实2013年8月,余某挂靠在新疆东山建设公司,想做和田地区民族医院住宅楼项目。余某托其找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帮忙打个招呼。其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推荐了新疆东山建筑公司。后来新疆东山公司就中标了和田地区民族医院住宅楼项目。过了一段时间,余某拿了一个装水果的箱子交给其,说是为了感谢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帮他拿下和田地区民族医院住宅楼的项目,托其把这个东西交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其把这个箱子给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2017年2月10日,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就被抓了。2月11日,其从其妹夫那里借了80万元,退给了余某。

(3)证人江某1和田地区住建局局长)证言,证实2013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给其打电话,让其在和田地区维吾尔医院住宅楼工程上关照新疆东山建设有限公司。经过其协调和招投标程序,新疆东山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3.被告人供述:2013年左右,其任和田地委委员,分管医疗和计划生育工作。当时和田地区维吾尔医院有个高层住宅楼项目。其小舅子给其说,有个老板想干这个工程,让其帮着给地区建设局打个招呼。其把这个老板的公司的名称告诉了江某2,让他在维吾尔医院的住宅楼工程关照一下。后来,那个老板的公司中了标。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其小舅子阿某1告诉其,中标医院住宅楼工程的那个老板为了感谢其,给其送了些东西。当天其回家后,阿某1把箱子拿到其家放下就走了。其把箱子打开一看,是80万元现金。

(二)2015年6月,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疆宏鑫天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袁某所送人民币7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和田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证实经和田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第四次会议研究,同意教育局商住楼工程款由财政从存量资金中解决1223万元。该会议纪要由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签发。

(2)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新疆宏鑫天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了和田县教育局商住楼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

(3)新疆宏鑫天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和田县教育局支付商住楼工程尾款的说明、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证实和田县教育局在2015年底前将所欠工程尾款支付给新疆宏鑫天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证人证言:

(1)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承建了和田县教育局综合楼,但这个综合楼的工程款1100多万元,教育局一直拖了四五年没有给。到了2015年上半年,其听说阿某1的姐夫到和田县任县委书记,其就找阿某1让他姐夫给帮个忙,阿某1答应了。过了大约20多天,其将70万元现金装到一个纸箱子里,然后就去了阿某1家里,请他转交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2015年年底,和田县教育局把1100多万元的工程款给其结清了。

(2)证人阿某1证言,证实在2015年上半年,袁某找其,请他让其姐夫帮忙,帮催下和田县教育局综合楼工程的工程款。过了大概十几、二十天吧,袁某到其家里,拿了70万元现金,请其转交其姐夫。他把这件事告诉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让其替他保管着。其就把这70万元放在家里。这70万元在其姐夫被自治区纪检委双规以后,交给纪检委了。

3.被告人供述:2015年其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以后,听说和田县教育局综合楼的工程款一直拖了四、五年都没有付清,导致这个综合楼的基础设施都没有建设完毕,没按期交工,职工无法使用,拖了很长时间住户搬不进去就开始上访,还上了自治区的行风热线,干部职工都有意见。2015年6月份,阿某1给其打电话,说和田县教育局综合楼的工程款一直没付,干那个工程的老板想让其帮忙给协调一下,把工程款付了。其说其知道了,正在协调这件事,让他等着。后来,其主持和田县财政领导小组会议,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分两次把欠的欠款付清了。2015年下半年,在县财政把第一笔欠款付清之后的一天,其小舅子阿某1给其说修建和田县教育局综合楼的老板给其带了一箱子东西,是70万元现金。其就说知道了,你先拿上保管一阵子。

(三)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委副书记、市长,和田地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黑某所在公司新建厂房用地审批、违规建设商住楼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其所送价值人民币61.68万元的财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关于对和田市有关违法建筑问题处理意见,证实新疆德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建的德亚商住楼项目存在严重违规建设的问题,超红线建设、超容积率。对此提出整改治理措施。

(2)违建处理事宜会议纪要、关于和田德亚综合楼违建处理情况的报告、缴款书,证实对新疆德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违建商住楼不予切除超出部分,采取缴纳罚款的办法处理,后德亚房地产缴纳了罚款的事实。

(3)骐达汽车的相关资料,证实涉案骐达轿车购买于2008年1月10日,售价11.68万元,2008年2月3日在和田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车主为依某,车牌号为新R×。后该车出售他人。

(4)新疆和田西域玫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审批相关书证:和田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发【2006】27号文件《关于新疆和田西域玫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请示》,和田市国土资源局征拨土地收费通知单、缴款书、宗地勘界图,证实新疆和田西域玫瑰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建设用地获得审批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黑某证言,证实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是其上高中时的班主任,两人交往频繁,关系也较好。2006年其开办的新疆西域玫瑰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需要在原和田市浙江工业园区内新建厂房(现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新建厂房用地需要经过和田市政府批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当时是和田市的市长,其为此找过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向他说明此事,在他的帮助下其公司新建厂房用地顺利获批。2007年3月份左右,其和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去乌鲁木齐市的4S店看车,其送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一辆尼桑骐达牌轿车,车身是银灰色的,自动挡,其付了11.68万元车款。2013年春季,其开办的新疆德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和田地区卫生局、和田地区药监局联合开发和田市德亚商住楼项目,2013年7月份和田行署领导在检查中说德亚商住楼项目是违规建筑,压红线,整栋楼从2楼开始多出了两米。和田行署让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具体负责处理,2013年8月,其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20万元现金,2013年9月底再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30万元现金。德亚商住楼项目违规建筑最后以罚款的方式解决了,没有拆除违规部分,其对处理结果很满意。

3.被告人供述:2008年冬天,其到乌鲁木齐出差,黑某・买买吐送正好也在乌鲁木齐,两个人就一起逛汽车市场。当时其看骐达汽车很漂亮,价钱也不贵,就买了一辆,车款是黑某支付的。其让其小舅子依某开回和田,车落在他的名下。2013年,其当时是分管卫生的地委专职委员。黑某的公司与和田地区卫生局联合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在建设的过程中,该项目被检查出有违规的情况,其负责协调解决这件事。有一天,黑某来其办公室给其送了20万元现金。过一段时间,黑某又给其送了30万元现金。后面和田地区行署专员开了关于这个商住楼的协调会,其作为主管卫生的领导参加了会议,最终违章建筑以罚款的形式处理了。收的这些钱陆续花掉了。

(四)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房某所送人民币5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房某,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2)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证实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中标了和田县种羊基地建设项目,2016年3月中标2016年和田县棚户区改造(和安新村)建设项目八标段,分别与和田县畜牧兽医局、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施工合同。

2.证人证言:

(1)证人房某证言,证实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的时候,其得知和田县有一个种羊基地工程要招标,就想承揽这个工程项目。其托阿某1请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给打招呼。过了大概二十天左右,墨玉县华康建筑有限公司就中标了这个工程。过了1、2个月,其拿了人民币20万元装在一个黑色手提袋里,把黑色手提袋交给阿某1,请他转交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大概2016年4月份,其得知和田县经济新区有个棚户改造项目,就再次托阿某1请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帮忙打招呼。没过多长时间,其所在的公司就中标和田县的棚户改造项目。过了几个月。其从家里拿了3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手提袋里面交给了阿某1,请他转交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2017年2月份,阿某1给他退了20万元。2017年3月15日,其把这20万元上交给自治区纪检委了。

(2)证人阿某1证言,证实2016年2月,房某托其给其姐夫说一下,他想承揽和田县一个种羊基地工程。其就给其姐夫说了。大概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房某到其家里,把一个黑色手提布袋给其后说,这是20万元,麻烦您转交给您姐夫,谢谢他的帮忙。其告诉了其姐夫。其姐夫让他保管这笔钱。2017年2月11日,其姐夫被自治区纪检委双规了,其就把这20万元现金退还给了房某。大概2016年7月左右,房某跟其说希望其给其姐夫说一下,他想干和田县经济新区的棚户改造项目。其就给其姐夫说了。过了几个月,房某到其家里来,拿了一个黑色手提袋,把手提袋给其以后说,这是给你姐夫的30万元钱,谢谢他的帮忙,麻烦您转交给他。其告诉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房某为了感谢他给他给了30万元,看这个钱怎么给他。其姐夫说这笔钱让其先替他保管。其就把钱放在家里。

(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底,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给其说和田县种养基地项目一个叫房某的老板想干,你照顾一下他的公司,同等条件下尽量考虑他的公司。其就协调招标代理公司,让招标代理公司重点考虑房某的公司。最终,房某就中标了这个和田县的项目。2016年3月份,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给其说房某想干和田县经济新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他的公司还不错,同等条件下尽量考虑他的公司。其就给负责招标代理的公司说让他们重点考虑一下房某的公司。最终,房某就中标了和田县棚户区改造项目。

3.被告人供述:2015年底2016年初,其小舅子阿某1给其打电话,说和田地区和田县的一个种羊基地的工程要招标,房某想承揽这个工程项目,希望其能帮忙给和田县建设局的宋某局长打个招呼。并将房某的公司名称告诉其。其就给和田县建设局的宋某局长说和田地区和田县的种羊基地的工程招标中,在同等条件下,你给关照一下房某的公司。其给宋某打招呼后,房某拿到种羊基地的工程了。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阿某1给其打电话,说房某给其拿了20万元现金,说要感谢其。其当时不在家,就让小舅子拿上保管一阵子,等其需要时再去拿。这20万元一直在其小舅子阿某1那儿,其没有花。案发后其给纪委交待了钱在阿某1那里,让阿某1把钱帮其给纪委办案部门退了。2016年3月左右,其小舅子阿某1给其打电话说和田地区和田县经济新区有个棚户改造项目工程要招标,房某想承揽这个工程项目,希望其能帮忙给和田县建设局宋某局长打个招呼,其就给和田县建设局的宋某局长打了招呼。后来,其听宋某说房某的公司中标了,是中的该工程项目九个标段中的一个。有一天,阿某1给其打电话,说房某为了感谢其,给其送了30万元现金。其就给小舅子说先放在你那里,用的话会给你说的。纪委找其谈话时,其向纪委交代了这笔受贿,其给阿某1打电话,让他把这笔30万元给纪委交掉了。

(五)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疆同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11所送价值人民币38.321万元的财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新疆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艾某11,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

(2)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新疆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和田县和谐新村室外附属工程(二标段)、2016年和田县巴某2其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五标段)。

(3)艾某11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艾某11于2015年7月9日在工商银行花费243210元购买1000克黄金。

2.证人证言:

(1)证人艾某11(新疆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前后,其在和田市工商银行买了5根金条,每根200克,共1000克。过了一个月左右,其到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家,跟他说和田有什么合适的工程能不能给其公司承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说现在工程项目不多,等以后有机会会照顾其的。其将事先准备好的5根金条拿出来放到他家沙发边上,他推托了一下就收下了。后来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给其打电话让其把黄金拿走,其就去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家,见面时他也没有说什么就将1000克黄金退还了。2017年2月份,纪检委的工作人员让其上交这1000克黄金,因为工商银行没有200克的金条了,其就到和田的建设银行买了5根200克的金条,交给了自治区纪检委。2016年8月,其听说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在北京看病,其就去探望他,给他送了4万元人民币。过了半个月,其再次去医院看望他,给他送了10万元人民币。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从北京住院回来后,其找过他几次,提出希望承揽工程,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也答应帮忙,说让其再等等,有合适的工程就会让其干。2016年10月其中标了和田县巴某2其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这个工程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帮忙打招呼了。

(2)证人宋某(和田县发改委主任)的证言,证实2016年,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把其叫到办公室,对其说:“和田县巴某2其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有个艾某11的老板想干,同等条件下,你们关照一下,尽量让他干。”过几天艾某11到其办公室说他是艾尔肯委员安排来的,想干和田县巴某2其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说知道了,并给他说这个项目是要经过招标程序,让他先去报名招标。后经其协调,让新疆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3.被告人供述:其认识艾某11,他是墨玉县人,他的公司叫新疆同乐建设有限公司,艾某11是该公司的负责人。2015年十月十一月,艾某11来其家中找其,问其能不能给他公司工程。其回答说现在和田县的工程项目不多,等以后如果有机会,帮你再协调。艾某11拿出了一个纸袋子放在沙发边上就走了,其把袋子打开一看是金条。没有过几天,其爱人吾某2发现这一公斤黄金,对其发牢骚,说不该收这个黄金,让其赶快退掉。当时和田的风气也不好,时任和田地区人大主任案发了。因此其比较担心,就给艾某11打电话让他把黄金拿走了。2016年7月,其去北京的安贞医院住院做手术,2016年8月手术做完后,艾某11到医院探望其,给其送了4万元人民币。这4万元交医疗费了。过了没多久,艾某11又来医院看望其,给其送了10万元人民币。这10万元一部分交医疗费了,另外一部分日常开销了。其记得其给和田县建设局局长宋某打过招呼,让他关心一下艾某11的公司,后来艾某11顺利中标了巴格其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和田县新区的和融、和安新村建设项目,艾某11具体中标了哪个标段其不太清楚。

(六)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疆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新疆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麦某,公司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

(2)和田县住建局出具的关于巴某2其镇棚户改造项目未开工的情况说明、新疆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新疆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巴某2其镇棚户改造项目,因县规划问题,重新招投标,重新选址建设,该公司未中标。

2.证人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初,新疆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和田县巴某2其镇承包了棚户改造项目,因该项目与县总体规划不符而停工。为了让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帮其恢复此项目,2015年年底,其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15万元。2016年年初,其为了在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的关照下在和田县拿到新项目,其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15万元。

3.被告人供述:2015年5月份,麦某到其办公室,给其送了15万元人民币。说他的新疆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和田县巴某2其镇中标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因为这个项目重新规划,要重新招标,请他帮协调一下,让他还干原来的工程。其答应给和田县常务副县长打招呼,让他在重新招标中优先考虑他的公司。后来其没有给常务副县长说这件事。钱其收了,但他是否中标其不太清楚。2016年年初,麦某为了工程的事情找其,给其送了15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大部分放在家里,案发后上交了。

(七)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长、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艾某12及其朋友在办理医保卡消费功能业务、参加新农合定点医院、出国朝觐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艾某12所送人民币2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洛政办发【2014】50号文件《关于印发洛浦县2014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确定新生医院等民营医疗机构为2014年度和田地区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证实洛浦县阿某2个体医院被确定为2014年度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2)朝觐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及说明,证实阿某3岳母买某3参加了2013年度组团朝觐。

2.证人证言:

(1)证人艾某12的证言,证实2008年夏季,其名下的“爱泽滋药店”申请办理和田地区医疗保险卡开通消费功能这项业务,该业务首先得由市长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批准后才能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其为了加强与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之间的亲密关系,同时也为了医保卡的业务能够顺利办理,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2万元人民币。2014年4月份,洛甫县开专科医院的阿某2给了其5万元人民币,托他请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帮助他的专科医院参加新农合。2014年5月份,其到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家里,把阿某2开医院,想参加新农合,办手续时遇到困难的事给他说了,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他了。过了几个月以后,阿某2的医院参加新农合的事便顺利解决了,但其不知道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是否给予过帮助。2012年年初,其亲家阿某3对其说他岳母要去麦加朝觐,他自己解决不了手续,请其找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帮个忙。并给其5万元现金。之后没过多久,其到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家,把其亲家的岳母想去朝觐,办手续有点困难的事给他说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答应找有关人员看一下再说,其临走时,把5万元现金送给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后来其亲家的岳母顺利出去朝觐了。2016年8月份,其听说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到北京治病回来在乌鲁木齐南山旅游,就开车去了乌鲁木齐南山旅游区,找到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给他送了3万元人民币。2017年1月,其到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家,给他送了10万元现金,对他说其儿子在土耳其做生意,和田公安局经常打电话打扰他,能否给你弟弟亚政委(和田市公安局政委)打个招呼,让他们别再找其儿子。他答应给打招呼。

(2)证人阿某2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其从艾某12的医药公司买了100多万元的药,但没付钱,他一直催款。其私立医院因新办手续,所以生意还不行,在瘫痪状态。其给艾某12・色丁介绍了医院的实际情况。他说他找关系把其医院办成新农村合作医疗点,但有个条件,以后其医院用的全部药必须在他的医药公司采购,这件事需要花5万元。2014年年初,其从医院收入里拿出5万元钱,给了艾某12・色丁。

(3)证人阿某3证言:2011年还是2012年,其岳母买某3想去朝觐,因为买某3的年龄已过朝觐年龄限制,自己办不了此事,其就去找亲家艾某12帮忙,并且给了艾某125万元现金,让他办事走后门时用。当年买某3去朝觐回来了。艾某12・给其说过,为了此事他找过地区领导。

3.被告人供述:艾某12是和田开药店的老板,他开的药店是连锁的,他的药店是自治区指定的和田地区唯一的药品配送企业。2008年至2017年期间,艾某12分五次共给其送过25万元现金。第一次是2008年,艾某12到其办公室提到他的药店申请开通和田地区制定的社保卡消费业务,给其送了2万元。这2万元一部分用于日常开销了,另一部分存起来了。艾某12的药店符合办理社会保险医疗卡消费业务,其当时肯定给和田市卫生局的领导打招呼了,因为时间长了,具体给谁打招呼的其想不起来了。后面艾某12药店的这项业务顺利办理了。第二次是2012年年初,艾某12到其家,提到他一个亲戚,去沙特朝觐的事情。想让其给他帮忙,给其送了5万元人民币。其收这5万元之后,一部分放到家里了,另外一部分日常开销了。当时其是地委委员、统战部部长,其给和田地区民宗委的领导安排了。第三次是2014年的时候,艾某12说他洛浦县开医院的一个朋友,想参加新农合医疗的事情。给他送了5万元人民币。当时其是主管卫生的专职委员,其看了洛浦县报的名单里有艾某12给其说的医院,其就没有专门给别人安排。第四次是2016年8月,其做手术回来,在乌鲁木齐养病,有一次在南山旅游,艾某12到南山找其,给其送了3万元人民币现金。第五次是2017年年初,艾某12说他儿子在土耳其做生意,公安局的人经常打扰他儿子,让其能不能给其弟弟亚政委说一下,不要打扰他儿子。他送给其10万元现金,这10万元花了一部分,放在家一部分。

(八)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墨玉县县长、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疆鑫坤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扎某所送人民币2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新疆鑫坤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表,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扎某,公司主营工程施工等。

(2)和田县武装部集资建房项目一号楼、二号楼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投标登记表,证实新疆鑫坤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了和田县武装部集资建房项目一号楼、二号楼的投标。

2.证人证言:

证人扎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夏季,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在墨玉县担任县长时,其想做村里面的小型防渗渠工程,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5万元现金。2014年年初,其公司报名和田县武装部集资建房工程项目招标,其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10万元现金,跟他说其想做武装部两栋楼中的一栋,请他帮忙打个招呼。当时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给一个人打了电话。第二天其还是没有中标。2015年在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担任和田县县委书记后三个月左右时,其为了表示祝贺,给他送了3万元现金。2015年,其得知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要去乌鲁木齐市参加会议,就给他送了2万元现金。2016年年初,其得知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的岳父去世,在他们举办头七时,送了1万元现金。2016年8月,其听别人说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从北京治疗完回到了和田,其去看望他,给他送了2万元现金。2016年,其得知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要去乌鲁木齐市参加会议,就给他送了2万元现金。

3.被告人供述:2004年夏季,当时其任和田地区墨玉县县长,扎某找其说,有一个小型防渗渠工程他想干,请其帮他打个招呼,给其送了5万元现金。其当时给建设局的领导打过招呼。2014年扎某又给其送过10万元人民币,说他有一个工程,让其给建设局的领导打个招呼。其给建设局张局长打了个电话,说扎某参加招投标,照顾一下。关于扎某搞工程的事,扎克尔后面给其说过他没中标。2015年到2016年扎某为了和其拉近关系,在逢年过节、其岳父去世的时候,陆陆续续给其送了人民币10万元左右,具体每次多少钱其记不清了。收的这25万用有些钱保存到家里,日常开销用了,剩下的钱留在家里,案发后退赃用了。

(九)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市长、和田地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乌敦商贸有限公司承揽荒地绿化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4万元财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和田地区乌墩商贸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吐某。

(2)关于吐某承包园区荒地进行绿化的说明、征收补偿协议、和田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文件、和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土地开发许可证、国有土地开荒合同书,证实吾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1万亩石料地植树造林,进行地质环境改造,2007年和田市政府给该公司批了2147亩地。2011年政府回收该2147亩地,2012年给该公司提供了500亩土地用做种植用地。

(3)乌敦经典家具广场送货单两张,证实2008年吐某的家具店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家具,2013年送了价值人民币2.2万元的家具。

2.证人吐某(和田地区吾墩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05年其跟艾尔肯・阿布都热扎克在承包和田市北京开发区绿化工程办理手续过程中认识的。2006年4月,其给艾尔肯・阿布都热扎克送了10万元现金。其申请绿化和田市北京开发区的500亩沙荒地的合同被批准后,为了表示感谢,2006年10月份左右,其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10万元现金。2008年前后,其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床、衣柜、餐桌等家具。2010年3月份,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的小女儿出嫁时,其又给他送了衣柜,床等家具。这两次加起来价值4万元左右。

3.被告人供述:大概是在2006年4月左右,吐某到其办公室找其,说是想承包当时的浙江工业园区(现在的北京工业园区)内的荒地绿化工程。希望其能帮助他拿到该绿化工程项目,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过了一段时间,其主持会议研究了吐某申请的和田市北京开发区绿化带的项目,当时他申请了上万亩的绿化项目,给他批了两千亩。2006年10月份,吐某为感谢其在承包荒地项目上的帮助,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2006年到2008年期间,其先后从吐某的乌墩家具店买过一些家具,有沙发、餐桌、酒柜、衣柜、化妆台和床等,家俱总价值大约4万多元。但家俱钱其一直没有支付。

(十)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阿某4在审批土地上提供帮助,收受其所送人民币24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阿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其送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人民币10万元。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2016年担任和田县委书记,其是想利用他的职权审批土地。2016年10月,其还是因审批土地的事送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人民币8万元。2016年12月,其又送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人民币6万元。

2.被告人供述:2016年,阿某4来到其办公室,说他的巴某2其镇青年地毯厂因扩展厂房需要10多亩土地,让其给帮个忙。给其送了10万元现金。大约两三个月之后的一天。阿某4为了感谢其帮他解决厂房改扩建用地的事,又给其送了14万元。这24万元其拿上放在家里了。后来都上交给纪委办案部门了。

(十一)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疆和星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某1所送浪琴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3.302万元的黄金1千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黄金照片、手表照片,证实巴某1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黄金10根、手表一块,二人分别对黄金和手表的照片进行了确认。

2.书证:

(1)和田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新疆和星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实和田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新疆和星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巴某1。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新疆和星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2016年和田县棚户区改造(和安新村)建设项目一标段。

3.证人巴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为了争取罕艾日克经济开发区建设学校的工程,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10根金条,每根100克,后来他把县里的一个小工程给其了,是2016年其与县建设局签订的构建和谐乡村(农民安居房)项目。2015年在和田地区商会的组织下,其到欧洲参观,买了一块浪琴牌手表。回来后送给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

4.检验报告、涉案物品估价结论书、纪检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巴某1送给艾尔肯的黄金经检验含金量超过999%,每根100克,10根价值23.302万元。

5.被告人供述:2015年年底,其当时是和田县的县委书记,巴某1到其办公室说他想参与和田县罕艾热克经济开发区学校工程项目,想让其帮帮他,给他送了1000克金条。其收下以后就放在家里面了,后来其交给了自治区纪检委。2016年下半年,其从北京看病回到和田市,巴某1来其家里探望,拿出来一个表盒交给其说,他之前出去玩买了一块表送给其,其看了一下是一块浪琴牌手表。这块浪琴手表交给了自治区纪检委。

(十二)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艾某13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其所送人民币2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协议书,证实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2016年和田县巴某2其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六标段承包给艾某13。

2.证人证言

(1)证人艾某13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其找和田县委书记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表示其想承揽和田县巴某2其镇棚户改造工程。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对其说尽量想办法给解决,又说他哥哥家境不太好,你们两个合伙一起干吧。其答应了。过了几天后,其在一家饭馆碰见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对其说,你说的工程已安排好了,你到县建设局跟宋局长见个面。第二天其与宋局长联系了,宋局长让他联系个挂靠公司。其跟新疆泰然建设公司联系,以他们的名义登记招标,顺利揽下工程。2016年12月7日,其跟泰然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签完后,其为了表示感谢,去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办公室,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让其给他哥哥分红就行了,把他哥哥的手机号给了其,其就跟他哥哥联系,把20万元送给他哥哥。后来他哥哥要给他退钱,其没要。

(2)证人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一个30岁左右的小伙子给其送了一个银行专用布袋,说是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让交给其的。其收下后打开一看里面装着20万元人民币。第二天其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打电话说了此情况,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说那是一个做生意的小伙子,我把你加到一个合伙生意里,让他把生意利润分好了送去的。其表示这笔钱数目太大,不要出什么问题,还是把钱退了吧。后来没有退成,其把钱还给了弟弟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

(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给其说,和田县巴某2其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有个叫艾某13的老板想干,同等条件下,你们关照一下,尽量让他干。没有过几天有个中年男子到其办公室,自我介绍说是艾尔肯委员安排来的,想干和田县巴某2其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让他找一个有资质的公司,报名参加招投标。过了几天他说公司其已经找好了,挂靠在新疆泰然工程有限公司。后来经其协调,让新疆泰然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3.被告人供述:2016年,艾某13因承包工程找其。经其协商他拿到了工程。艾某13想对其表达一下心意。其就把其哥哥木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他,让他直接跟其哥哥联系。没过几天,其哥哥说有个陌生的男子给了他20万元现金。其一听就知道他说的那个陌生的男子是艾某13。其哥哥说最好把这20万元退回去,其说可以。后来,其哥哥又给其打电话说他给那个人打了几次电话都没接,他没有把钱退掉,就把这20万元交给其了。这20万元其一直放在家里,纪委找其调查后,其把收的这20万元上交给纪委办案部门了。

(十三)2003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墨玉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墨玉县兴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吾某1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墨玉县兴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吾某1。

2.证人吾某1证言,证实2003年春天,墨玉县兴玉建设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参加墨玉县英也尔乡和喀瓦克村中间的农村公路修造项目的招标会,结果另一个老板中标了。2003年4月,其找当时的县长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给他送了10万元钱。请他帮忙,让其公司参与这个工程。后来其公司参加了该工程50公里路段的修造项目。如果没有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的帮忙,其不可能承包此项目。

3.被告人供述:2003年的三四月份,其当时任墨玉县县长,吾某1给其送了10万元现金,说他想干英亚尔乡至卡瓦克乡之间的农村公路项目,这个农村公路项目是另一个老板中标了,请其给县上交通局说一下,这个工程他也想参与一起干。过了些天,其给交通局相关人员打了招呼,由于时间太长,具体给谁打了招呼其也记不清楚了,让交通局的人照顾一下吾某1的公司,让该公司参与到英亚尔乡至卡瓦克乡之间的农村公路项目。送的钱家里日常开支用了。

(十四)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米某的养殖基地修建乡村道路提供帮助,收受其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其承包了和田县的几千亩土地,开发养殖基地。其找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帮其解决养殖基地的乡村道路。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给其解决了这个问题,2016年6月这条路铺好了,其为了感谢他给他送了10万元现金。

2.被告人供述:2014年米某承包了和田县的几千亩土地,开发养殖基地。其任和田县委书记后,去看过他开发的现场,政府支持他的开发养殖基地,地区开会决定让他在开发养殖基地建立起一个胚胎基地。后来,米某找其,让其帮他解决养殖基地的乡村道路。其给他解决了这个问题,2016年6月这条路铺好了,他为了感谢其,拉好关系,送给其10万元现金。

(十五)2014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和田天山医院保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院副院长奥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和田天山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证明,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艾某3买提・萨伍提,奥某为该院副院长。该公司名称由和田天山医院变更为和田天山医院有限公司。

(2)和地医保办【2012】4号、和地监管组发【2014】2号文件、和田日报公告等医保定点资格的相关文件书证,证实和田天山医院被确定为新型农合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城镇职工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2.证人证言:

(1)证人奥某(和田天山医院副院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四五月份,其通过伊某要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的住址,去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家,请他出面协调医院审核的事,送给他5万元人民币。过了四五天之后和田地区卫生局让其把审核材料报送过去。2014年6月份左右,其为医院医保报销资格的事请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出面打招呼。2014年8月,和田地区卫生局的相关文件出来了,和田天山医院依然是定点医保报销医院。2014年9月底10月初,其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人民币5万元。

(2)证人伊某(艾尔肯的司机)证言,证实2014年四五月份,奥某来找其,说了医院审核的事,问其要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家的地址。过了不久,其遇到了奥某,就问他见到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没有。他对其说,见到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了,事情也解决了。

3.被告人供述:2014年5月,奥某到其家,自我介绍说是和田天山医院的副院长,请他在和田地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整顿中给帮忙。送给其5万元现金。当时其是主管卫生的和田地委委员,其看了地区卫生局定的定点医院的方案,已经把和田天山医院定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不会取消资格的,所以其就没有给卫生局打招呼。2014年9月,奥某到其家,请他在医保报销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中给帮忙,给其送了5万元现金。在和田天山医院定为具有医保报销资格的定点医院的事其关心了,看了地区卫生局的报告,上面有和田天山医院,所以没有给主管部门打招呼。

(十六)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其下属和田县委副书记买某1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买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其把10万元钱交给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其手里也没有借条,他要是不给其这10万元钱,因为他是其领导,其也不可能去向他要钱。

2.被告人供述:买某1是和田县县委副书记,我们是上下级领导关系。2016年的时候,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有一天买某1到其家,给其送了10万元现金。其在工作过程中,给予过买某1正常支持和关照,也没有为难过他。

(十七)2007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市长、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和田阗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和田阗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公司主营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

(2)和田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工程开标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证实2016年和田县郎如乡米提孜村农村道路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向和田交通运输局局长打招呼,要其照顾张某的公司,由于竞争激烈,张某没有中标。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肉孜节、2008年古尔邦节、2009年肉孜节、2010年古尔邦节、2012年肉孜节,其都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拜年,每次都送了1万元现金。2016年3月,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任和田县县委书记,和田县有一个乡村道路工程招投标,其请他帮忙,他给和田县交通局的局长打了招呼,其也去找了交通局的局长,但是当时报名的企业太多了,其后来没有中标。

3.被告人供述: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2年古尔邦节还是肉孜节前,张某都到其家拜年,每次送其1万元钱。在2016年三四月份,当时其是和田县的县委书记,张某找其,说他想干和田县新区的道路建设工程,希望其能帮帮忙。其给和田县交通局的局长打招呼,说张某想参与和田县新区的道路建设工程,他的公司很有实力,和田市的道路建设都是他的公司来做的,他想参与就让他来干就行了,艾局长听了以后就说行呢。

(十八)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市长、和田地委委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

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古尔邦节前,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当时是和田市市长,其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2万元现金和两瓶酒两条烟。2008年年底,其在洛浦县家药厂。2012年古尔邦节前,当时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已经是和田地委委员了,其给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送了3万元人民币。

3.被告人供述:吴某是浙江人,是和田招商引资来和田开大酒店的老板。其是2006年在和田市任市长时认识他的。吴某来新疆后,他在地区维吾尔医院入股,然后和别人一起在和田地区洛甫县搞了一个维吾尔药厂。2007年古尔邦节期间,吴某给其拜年,送给其2万元现金。在其任和田地委专职委员期间,吴某给其送了3万元现金。

(十九)200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市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新疆宏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买某2所送人民币4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宏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买某2,公司主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等。

2.证人买某2的证言,证实大概2006年6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到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家,先简单介绍了一下自己,同时其把装有公司简介和4万元人民币现金的档案袋递给了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当时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是和田市的市长,其就想和他搞好关系,让他知道其的这个公司,希望以后能得到他的关照和帮助。

3.被告人供述:2006年6月其任和田市代理市长后,有一天买某2到其家里,给其一个档案袋说是他公司的材料,希望其今后多多关照他的公司。他走了以后其把档案袋打开看了一下,里面除了买某2公司的材料外,还有4万元现金,其把钱收下了。

(二十)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和田市艾比布拉大药房负责人艾某14所送人民币4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和田市艾比布拉大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实该药房经营者为艾某16,类型为个体户。

2.证人艾某14证言:2015年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被任职和田县县委书记时,其祝贺他任职为县委书记,到他家送了2万元。大约2016年5月,其为生意去北京,听说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在北京住院治疗,其就把2万元现金装在黄色信封里,去医院看望他时放在桌上了。

3.被告人供述:2015年、2016年这两年中,艾某14到其家里看望其,给其共送了4万元人民币。2015年,其是主管卫生工作的专职委员,他是开药厂的,为了拉好关系,以后好办事,所以送的这些钱。

(二十一)2002年,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利用担任墨玉县县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其下属时任墨玉县水利局局长阿某5所送人民币2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阿某5(原墨玉县水利局局长)的证言:2002年艾尔肯・阿布都热扎克任墨玉县县长时,我们俩关系很好,其是艾尔肯・阿布都热扎克手下的一名科级干部,其为了搭好关系,希望他为其说话,所以给艾尔肯・阿布都热扎克送了2万元现金。

2.被告人供述:2001年6月份,其任墨玉县县长时,阿某5是墨玉县水利局局长。2002年,阿某5给其送了2万元现金。阿某5送这2万元钱,是因为我们的关系也比较好,阿某5就是想通过送钱的方式,表示一点心意,讨好其,拉近和其的私人关系。其任墨玉县县长时他已经是水利局局长,退休也是在水利局局长岗位退的休,其工作上给予过支持。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归案后,经审查,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家庭总资产折合价值人民币1,230.8001万元,家庭总支出为人民币189.6711万元,家庭总收入为人民币308.1164万元,查明受贿金额人民币531.303万元。其家庭总资产1,230.8001万元+家庭总支出189.6711万元-家庭总收入308.1164万元-受贿金额531.303万元=581.0518万元,其对581.0518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以上事实有书证房款收据、缴款单、棚户区改造置换凭证、和田地区人社局工资福利退休科出具的关于核算艾尔肯及其妻子吾尔古丽工资收入的复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检委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扣留涉案款物呈批表、不动产权证书,证人妮某、阿某1、吾某2、阿某6、牙某、伊某、艾某15、陈某、木某的证言及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的供述证实

除以上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

1.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免文件,证实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2002年12月至2006年2月任墨玉县委副书记、县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和田市委副书记、市长;2008年9月至2012年3月任和田地委委员、统战部部长;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任和田地委委员;2015年5月至案发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县委书记。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系国家工作人员。

3.工作分工文件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任和田地委委员期间曾负责计划生育、卫生、科技;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任和田县委书记期间负责主持和田县委全面工作。

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出具的《和田地委原委员、和田县委原书记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于2017年2月10日被“双规”,在对其立案审查前,已掌握2起受贿犯罪事实,其余违法事实均是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审查期间,经专案组反复教育后,其本人交代。在审查期间,未检举揭发同案或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线索。

5、扣押清单、扣留涉案财物呈批表,证实纪委暂扣涉案款人民币1,896.285万元,黄金3400克,不动产权证书一本。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现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犯罪数额的计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532.103万元。经查,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收受浪琴手表一块,价值8000元,但未提交证明手表价值的证据,故不宜将此价格计入犯罪数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有价值人民币581.126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无法说明来源,经审查被告人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应折合价值人民币581.0518万元。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有坦白、自首、积极退赃等从轻或减轻的量刑的情节。经查,自治区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被纪委双规后主动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组织未掌握的本案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到案后,已退回全部赃款。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审批土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531.303万元财物及浪琴表一块,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次数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有价值人民币581.0518万元财产超过其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不能说明来源财产数额巨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差额财产,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身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艾尔肯・阿不都热扎克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9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扣缴在案受贿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八十三万六千八百元及黄金二千克、浪琴牌手表一块予以没收。扣缴在案的来源不明财产人民币五百四十七万七千二百九十元、黄金一千四百克予以没收。扣缴在案人民币一百万元折抵罚金。其他扣缴在案款物由扣缴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军

审判员杨明

人民陪审员胡国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