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杨爱丽诉童亚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杨爱丽诉童亚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26民初3208号

  原告:杨爱丽。
  被告:童亚飞。
  原告杨爱丽为与被告童亚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童亚飞立即支付原告杨爱丽劳动报酬款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阮海波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童亚飞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杨爱丽经被告童亚飞雇佣在宁海县孟飞电子厂从事工作,工资由被告支付。2017年4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童亚飞尚欠原告杨爱丽劳动报酬1000元,并为此出具欠条一份,承诺该款于农历6月底付清。该款被告童亚飞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童亚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爱丽劳动报酬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阮海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葛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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