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7 0:00:00

被告人邢立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立坤,女,开原市粮食局粮油检测站职工,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05月21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娜,系辽宁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立坤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7年02月16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立坤及其辩护人徐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6年05月,于明拓(已判刑)利用担任开原市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向苗木经销商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并私自收取费用,占为己有。于明拓妻子被告人邢立坤明知于明拓多年来通过向苗木经销商开具植物检疫证书获取非法利益,2012年至今每年都以本人身份在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数十个存款账号用于储蓄于明拓非法所得。经司法机关查证,邢立坤家庭总财产5837482.11元,除去能够说明来源的家庭合法收入560178.94元和其他收入1010200元,尚有4267103.17元不能说明其来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邢立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邢立坤定罪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邢立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认为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邢立坤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人没有与其丈夫于明拓共同犯罪的故意;被告人从事卖菜、卖粮油等小本生意,持续20余年,要求被告人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意经营收人,缺乏客观操作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2002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于明拓担任开原市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长期间,曾多次向苗木经销商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并私自收取费用占为己有。于明拓妻子被告人邢立坤明知于明拓多年来通过向苗木经销商开具植物检疫证书获取非法利益,2012年至今每年都以本人身份在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数十个存款账号用于储蓄于明拓非法所得。经司法机关查证,邢立坤家庭总财产5837482.11元,除去能够说明来源的家庭合法收入560178.94元和其他收入1036350元(借款他人获利80万元+于明拓儿子升学收礼金5万元+与任宏做生意获利9万元+于明拓父亲过寿收礼金7万元+200元+罚没26150元),尚有4240953.17元不能说明其来源。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邢立坤来源不明财产418.5万元。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邢立坤供述;证人于明拓、于某权、于某生、于某华、任某、李某生、朱某玉、张某生、刘某宇、王某平、郭某、陈某扬、崔某某、秦某、富某英、陈某、王某、王某、万某伟、黄某栋、王某、霍某芬、张某文、甄某、陈某家、刘某杰、蒋某、吴某宪、马某阳、巍某明、郭某坤、王某、陈某涛、李某等人证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罚没收据、开原市粮食局证明、植物检疫证书、协助冻结通知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交易凭证、于明拓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扣押笔录及、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物证等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立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无法说明合理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邢立坤辩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认为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解,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邢立坤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体资格不适格的辩护意见,经查,开原市粮食局证明邢立坤系其下属单位开原市粮油监测站正式职工,其是国有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家庭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应当如实予以说明,本案中被告人不能说明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部分,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因此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与其丈夫于明拓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被告人从事卖菜、卖粮油等小本生意,持续20余年,要求被告人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意经营收人,缺乏客观操作性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没有指控被告人邢立坤与其丈夫于明拓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另外被告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了经营活动。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其巨额来源不明财产基本被全部扣押,且该财产基本源自于明拓,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邢立坤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05月21日起至2018年01月20日止。)

二、对被告人邢立坤没收、追缴的财产与其丈夫于明拓的数额一致(于明拓来源不明财产总计人民币4211150元,扣押现场交易植物检疫证书赃款200元予以没收;于明拓非法所得29803.17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凤山

审判员丁宝俊

人民陪审员孙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