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汕头市纺织品公司系汕头市五百纺集团有限公司属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核算单位,其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目前无业务经营,依靠出租公司所有的汕头市大华路2号仓库等物业收取的租金维持公司运转。至案发时,汕头市纺织品公司在职留守人员共11人,分别是经理赖某光、副经理张某一、工会主席林某文、人事部主任林某1、会计李某英、出纳林某玲、办公室主任李某1;大华仓库人员曾某、颜镇喜、杨建和、刘某。
被告人赖某光于2008年6月被汕头市五百纺集团有限公司聘任汕头市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全面工作;2014年9月在汕头市纺织品公司退休后继续留任原职至今。被告人张某一于2008年起任汕头市纺织品公司副经理;2014年4月18日在汕头市纺织品公司退休后继续留任原职至今。被告人林某文于2003年起任汕头市纺织品公司工会主席;2005年11月1日在汕头市纺织品公司退休后继续留任原职至今。被告人李某英于1999年任汕头市纺织品公司会计至今。被告人林某玲于1999年任汕头市纺织品公司出纳;2007年3月1日在汕头市纺织品公司退休后继续留任原职至今。
汕头市纺织品公司因涉诉,银行账户被冻结,为避免新收资金继续被冻结,遂长期将大部分租金截留在账外,存放在以李某1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由公司会计李某英、出纳林某玲管理。被告人赖某光担任纺织品公司经理之后,为提高公司员工待遇,与副经理张某一、工会主席林某文商量决定,从截留在账外的租金中采取虚列业务接待费、业务活动费等名义,逐月以及在中秋、春节发放补贴给公司八名在岗行政人员。每人每月发放补贴200元至500元不等,中秋、春节则每人发放补贴800元至1000元不等。相关虚造的单据交赖某光审批后交会计李某英审核盖章,再向出纳林某玲领取现金发放。2009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赖某光、张某一、林某文、李某英、林某玲以虚列业务招待费、业务活动费等名义套取租金共342600元进行私分,其中赖某光、张某一、林某文各分得50900元,李某英、林某玲、李某1各分得40700元,林某1分得37000元,曾某分得30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光、张某一、林某文、李某英、林某玲退清分得的全部赃款。2018年3月19日,汕头市纺织品公司员工李某1、林某1主动退清全部涉案款项;曾某所分得的308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经批准后汕头市纺织品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免予退缴。
另查明,2017年9月13日,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赖某光、张某一、林某文、李某英、林某玲进行传讯时,五被告人均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在侦查期间,汕头市五百纺集团有限公司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对五被告人免予起诉的请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光、张某一、林某文、李某英、林某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曾某、林某1、陈某1、周某、林某2、陈某2、林某3的证言及辨认,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汕头市纺织品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任职通知、《关于我司部分员工退回涉案款的情况证明》,中共汕头市纺织品公司总支委员会证明,被告人赖某光、张某一、林某文、李某英、林某玲的户籍证明材料,广东汕特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汕特司鉴所[2017]会鉴字第0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赖某光、张某一、林某文、李某英、林某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