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一)2011年至2014年,沽源县农牧局农机管理办公室(以
下简称农机办)组织深松作业中,在被告人张荣青的主持下,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设立沽源润田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并以合作社的名义向实施深松作业的农机手收取管理费,将本应补贴给从事深松作业的农机手或者独立第三方的深松补贴资金予以截留。闫某、孙某1、刘某22、李某(四人均已判刑)先后参加上述违规收取管理费的会议,在明知违反国家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均参与决策并作为深松小组长在组织深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予以执行。2011年深松作业18万亩,收取管理费90万元;2012年深松作业8万亩,收取管理费40万元;2013年深松作业25万亩,收取管理费175万元;2014年深松作业39万亩,收取管理费175.5万元,四年共计截留套取深松专项补贴资金480.5万元,用于农机办非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及单位日常开支,改变国家专项资金用途,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闫某证实,2010年,沽源县争取了深松项目,为了进行深松作业,张荣青开班子会议研究开办润田合作社事宜,会上决定由左某1担任合作社法人代表,由张荣青的弟弟张某1,其姐夫于某1,刘某22的姐夫杨某1,孙某1的姐夫王某2作为股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不归合作社管,不参与运作,也不进行分红,润田合作社是农机办借合作社的名义向农机手收取一定的农机深松项目补贴管理费供农机办日常开支的组织。合作社的会计是董某、出纳是苏某1,是农机办的班子会任命的,主要是由张荣青决定,该合作社账目由农机办控制,收取管理费及管理费标准是在班子会上决定的,班子成员都同意,没人反对,收费的标准是:2011年18万亩,每亩收取管理费5元,共计90万元;2012年8万亩,每亩收取管理费5元,共计40万元;2013年25万亩,每亩收取管理费7元,共计175万元;2014年39万亩,每亩收取管理费4.5元,共计175.5万元。深松作业前要组织农机手、乡镇主管农业副乡长、村委会干部在作业乡镇开农机深松启动会议,会上会强调合作社向农机手每亩收取管理费的事项。2011年-2014年,财政每亩补贴25元,扣除每亩0.5元的质检费,合作社将剩余每亩24.5元打到每个农机手的银行卡里,然后再向每个农机手收取管理费,收取的费用用于给农机办的非财政人员开工资、单位日常的招待费、省市跑办项目费用、单位人员的补助福利等。2011年以后,深松作业依据的是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河北省农机深松工作实施方案》和向省农业厅上报的县级农机深松工作方案。2011年,农机办班子成员是张荣青、钟某1、孙某1、闫某、刘某22、谢某;2012年,农机办班子成员是张荣青、孙某1、闫某、刘某22、谢某、李某;2013年-2014年8月,农机办班子成员是张荣青、孙某1、闫某、刘某22、谢某、李某。2011年-2014年,其是深松项目负责人,2011年-2013年,小组组长是闫某、孙某1、刘某22,2014年,小组组长是闫某、孙某1、刘某22、李某。2011年的深松作业启动会议其没有参加,当年3月-6月其在任武装部长。2014年农机办向农机手收取管理费是由张荣青自己定的,每亩收取4.5元,因为他要负责单位的日常开支费用。2014年6月25日农机办会议纪要是在2014年沽源县纪委查单位账目时,张荣青让谢某后补的,文件显示每亩收取4元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但2014年实际上张荣青定的是按每亩4.5元收取。2014年8月,张荣青免职,郭某2任沽源县农机办负责人后没有研究过收取深松管理费的问题,还是按之前张荣青定的收取,当时管理费已经基本被张荣青花出去了。
2.证人孙某1证实,2010年年底,张荣青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开办润田合作社事宜,会上张荣青提议成某田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机办的下属机构,组织全县深松项目作业,向机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于单位非财政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单位福利等其它开支,张荣青决定由左某1任合作社社长,还有四个股东是张荣青的弟弟张某1,闫某的姐夫于某1,刘某22的姐夫杨某1,其姐夫王某2,股东不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不进行分红,也不向合作社领取工资,合作社和他们没相干,合作社的账目形式上是单独建账,实际上账目并不独立,完全是由农机办控制,会计董某、出纳苏某1都是农机办的职工。2011年,农机办班子成员是张荣青、钟某1、孙某1、闫某、刘某22和谢某;2012年-2014年7月,农机办班子成员是张荣青、孙某1、闫某、刘某22、谢某和李某。以上提到的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是组织部任命的,其它人员是张荣青决定的参与班子成员会议的人员,这些班子成员在农机办内部都是一致认可的,这个事单位人员都清楚,而且班子成员每年有话费、饭费等开支,其它职工没有,这些开支都入账了,不过是以别的名目入的账。每年深松作业前召开班子会议决定收取管理费,对于向机手收取管理费班子成员都同意,因为收取管理费是为了解决单位内部经费不足和各项开销,班子成员都不会反对。2011年-2014年,闫某是负责人,2011年-2013年,小组组长是闫某、孙某1、刘某22,2014年小组组长是闫某、孙某1、刘某22、李某。每年深松作业工作开始后,实施作业前,一般先联系好项目所在乡镇主管农业副乡镇长,在乡里给机手开会,向机手说明当年的补贴标准,比如,2013年的标准是25元/亩,扣除7元管理费以后其就告诉机手今年的补贴标准是18元/亩。从2011年开始,农机办班子会议决定向深松作业的农机手收取管理费,决定每亩按5元收取,2012年也是每亩5元,2013年是每亩7元,2014年是每亩4.5元,2011年是18万亩,共计收取90万元,2012年是8万亩,共计收取40万元,2013年是25万亩,共计收取175万元,2014年是39万亩,共计收取175.5万元。2014年收取管理费和收取多少钱管理费都是张荣青定的,延续2012年、2013年的政策,2014年6月25日农机办会议纪要是在2014年沽源县纪委查单位账目时,张荣青让办公室后补的,具体内容其没看,就是签了字。2014年张荣青免职,郭某2任沽源县农机办负责人后没有研究过2014年收取深松管理费的问题。
3.证人刘某22证实,2010年年底,张荣青召开班子扩大会议研究开办润田合作社事宜,会上决定由左某1担任合作社法人代表,由张荣青的弟弟张某1,闫某的姐夫于某1,其姐夫杨某1,孙某1的姐夫王某2四人作为股东成立合作社,他们只是挂个名,没有分红,也不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合作社的账目形式上是单独建账,实际上账目并不独立,完全是由农机办控制,所有开支都是张荣青签字批准,合作社的会计是董某,出纳是苏某1。润田合作社是农机办的下属机构,主要是为了实施深松作业项目设立的,收入主要是向农机手收取深松管理费,用于农机办非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人员的福利等。2011年和2012年,按每亩5元的标准向农机手收取农机深松管理费,2013年按每亩7元标准收取,2014年按每亩4.5元的标准收取,2011年是18万亩,共计收取90万元,2012年是8万亩,共计收取40万元,2013年是25万亩,共计收取175万元,2014年是39万亩,共计收取175.5万元。每年在深松整地项目开始前,张荣青都要组织召开班子会议协商收费标准,由润田合作社收取深松管理费的标准是由张荣青提出来,会上通过一下,其同意收取,没有反对,开会的人全部同意收取管理费,没有明确反对的意见。深松项目实施前,由各组组长和乡镇主管副乡镇长召集作业机手、村干部在乡镇政府召开深松项目启动会议,会上说明合作社向农机手收取管理费的情况。深松作业结束后,财政部门把深松作业补贴款拨到作业农机手银行卡上,农机手再把管理费交给合作社。闫某是深松项目负责人,每年其都是深松作业工作小组组长,2011年-2013年分三个小组,小组组长是其、闫某、孙某1,2014年分为四个小组,组长是其、闫某、孙某1、李某。2011年,农机办班子成员是张荣青、钟某1、孙某1、闫某、刘某22和谢某;2012年,农机办班子成员是张荣青、钟某1、孙某1、闫某、刘某22、谢某和李某;2013年-2014年8月,农机办班子成员是张荣青、孙某1、闫某、刘某22、谢某和李某。农机办的班子成员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备案,副科级以上是组织部任命的班子成员,其他参与班子成员会议的人员是张荣青决定的,其在2010年还不是副主任科员,按道理不是班子成员,但张荣青让其参加班子成员会议并向全局进行了宣布,在单位内部就成了大家一致认可的班子成员了,李某、谢某、闫某应该都是单位定的,没有经过组织部批准。2014年6月25日农机办会议纪要是在2014年沽源县纪委查单位账目时,张荣青让办公室后补的,文件显示每亩收取4元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2014年8月,张荣青免职,郭某2任沽源县农机办负责人后没有研究过2014年收取深松管理费的问题,都是按张荣青定的收取。
4.证人李某证实,润田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底2011年初,法人代表是左某1,股东有张荣青的弟弟张某1,闫某的姐夫于某1,孙某1的姐夫王某2,刘某22的姐夫杨某1,实际控制人是张荣青,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都是张荣青说了算,尤其是在财务开支方面,会计董某、出纳苏某1都是农机办的员工,合作社名义上的社长、股东实际不归合作社管理,他们也不管合作社的事,润田合作社其实就是农机办用来收深松作业补贴管理费用的工具,收取管理费是委托润田合作社的出纳苏某1办理,具体收费事宜由农机办领导开班子会决定。从2011年开始,农机办班子会议决定向深松作业的农机手收取管理费,决定每亩按5元收取,2012年也是每亩5元,2013年是每亩7元,2014年是每亩4.5元,收取的费用是给局里的人发点福利,具体花在哪了其不清楚。收取管理费都是在深松补贴款下拨后,润田合作社的会计或者出纳跟着农机手到农业银行从他们领取补贴的银行卡里取出来管理费再存到合作社的账户上。2011年是18万亩,共计收取90万元,2012年是8万亩,共计收取40万元,2013年是25万亩,共计收取175万元,2014年是39万亩,共计收取175.5万元。2011年-2014年,深松项目主管负责人是闫某,2011年-2013年分为三个小组,组长是闫某、孙某1、刘某22;2014年分为四个小组,组长是闫某、孙某1、刘某22和其。2011年,农机办班子成员有张荣青、钟某1、闫某、孙某1、刘某22,2012年-2014年7月有张荣青、闫某、孙某1、刘某22、谢某和其。深松作业工作开展以后,在下乡前,一般是先联系好主管农业副乡长,副乡长联系好村干部,其负责召集机手,然后在乡里开个动员会,在开动员会的时候把当年的补贴标准告诉农机手们,比如2014年的标准是25元/亩,扣除4.5元管理费和0.5元质检费,其就告诉机手今年的补贴标准是20元/亩。在班子会上协商收取管理费标准时,其曾提出过管理费收取标准过高的意见,但是没被采纳,所以后来每次都对收取管理费一事表示同意,没有反对过。2014年6月25日农机办会议纪要显示开会决定2014年每亩收取4元的管理费是写错了,这个会议纪要是在2014年沽源县纪委查单位账目时后补的,实际是按每亩4.5元收取。2014年8月,张荣青免职,郭某2上任时这项工作已基本结束,管理费应该基本都已经收完入账了。
5.证人谢某证实,润田合作社是农机办为了实施深松项目成立的一个下属机构,合作社管理人员都是农机办的职工,左某1是社长,财务人员是苏某1和董某,左某1就是挂名社长,合作社的开支都是张荣青签字。国家给作业机手深松项目作业补贴,财政资金补贴给农机手后,农机办再通过润田合作社和农机手收取管理费。深松项目在农机办是大事,重要的决议都要召开班子会议进行讨论,其作为办公室主任,也参加会议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记录,向机手收取管理费会在班子会议上讨论,会议记录、纪要中关于深松项目工作的内容不齐全,有的是因为领导们说话快,其没有及时进行记录,有的是因为一把手不让记录,刻意回避了。2011年4月28日的会议记录讨论了分组情况,小组组长是钟某1、孙某1、刘某22,当时闫某到当武装部长了,没有参加会议。2013年4月29日的会议记录为了回避管理费问题就没有直接说,国家每亩补贴25元,实际给机手18元,意思就是扣除了7元的管理费。2014年3月3日的会议记录是深松项目的分组情况。2011年11月9日的会议记录详细的记录了成某田合作社的目的是解决非财政人员开支、弥补单位经费不足,2011年的管理费是5元/亩。2011年,农机办的班子成员有张荣青、钟某1、孙某1、闫某、刘某22和其;2012年农机办的班子成员有张荣青、钟某1、孙某1、闫某、刘某22、其和李某;2013年-2014年8月,农机办的班子成员有张荣青、孙某1、闫某、刘某22、其和李某。2011年-2014年,深松项目负责人是闫某,2011年-2013年,小组组长是闫某、孙某1、刘某22,2014年,小组组长是闫某、孙某1、刘某22、李某。2011年收取了90万元,2012年收取了40万元,2013年收取了175万元,2014年收取了175.5万元,四年共计480.5万元。2014年沽源县农机办决定向农机手收取管理费是在春季4月深松作业开始时确定收取的,是由张荣青召开班子会议决定的,当时会议决定每亩收取4.5元的管理费,2014年6月25日农机办会议纪要显示开会决定2014年每亩收取4元的管理费是其写错了,这个会议纪要是在2014年沽源县纪委查单位帐时后补的,实际是按每亩4.5元收取。2014年8月,张荣青免职、郭某2任农机办负责人后没有对管理费调整,还是按刚开始定的每亩4.5元收取。
6.证人苏某1证实,润田合作社是2010年10月成立的,2011年3、4月份土地深松前,局大会上宣布其为合作社出纳,左某1为法定代表人,董某为会计,还有四个发起人是张荣青的弟弟张某1,闫某的姐夫于某1,孙某1的姐夫王某2,刘某22的姐夫杨某1,合作社的人员安排、资金运转都由张荣青控制,所以合作社实际隶属于农机办,是农机办的一个下属机构,合作社成员也没有分过红。从2011年-2014年,每年合作社和深松作业农机手收取钱都是以管理费的名义,具体每年每亩收取多少都由张荣青告诉其,其再和农机手收取。每年在深松补贴下拨前,农机办先将机手的银行卡统一收上来,等深松补贴发放后,由其、董某通知机手来农机办办理转支管理费的手续。2011年11月20日深松管理费70万元和2011年12月30日深松管理费20万元这两张记账凭证就是2011年收取的土地深松管理费90万元;2012年8月10日40万元现金缴款单是2012年农机手交的土地深松管理费40万元;2013年9月28日土地深松管理费1426833.1元和2014年1月10日土地深松管理费323166.9元的记账凭证是2013年合作社向农机手提取的管理费,两笔一共175万元;2014年12月2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144155.7元和2014年11月21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1610844.3元的两张记账凭证是2014年向农机手收取的管理费,一共175.5万元。以润田合作社名义向作业机手收取深松管理费是农机办班子开会研究定的,然后在全局大会上宣布。
7.证人左某1证实,润田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年底,是沽源县农机办委托进行深松项目作业的唯一合作社,法人代表是其,股东是杨某1、王某2、于某1和张某1,这四人与四个领导是亲属关系,出纳是苏某1,会计是董某,这四个股东不清楚他们自己在润田合作社的身份,当时办理入社手续的时候是其和某艺用他们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办理的,没有告诉这四个人具体情况,就是有时候让他们签个名。这四个股东不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只是在合作社挂个名,重大决议包括合作社开支都是张荣青签字决定,合作社主要进行深松作业,向农机手收取一定的项目管理费,2011年收取了90万元,2012年收取了40万元,2013年收取了175万元,2014年收取了175.5万元,收取的管理费都用于了单位非财政人员的工资、农机办职工的福利、补助、单位各项开支。
8.证人贺某证实,润田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是农机办找了几个机手的手续创办的合作社,法人代表是左某1,出纳苏某1,会计董某,左某1是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合作社所有事由张荣青决定。合作社主要进行深松作业,向农机手收取一定标准的项目管理费,合作社的股东不分红。2011年,农机办的班子成员有张荣青、钟某1、孙某1、闫某、刘某22和谢某;2012年,农机办的班子成员有张荣青、钟某1、孙某1、闫某、刘某22、谢某和李某;2013年-2014年8月,农机办的班子成员有张荣青、孙某1、闫某、刘某22、谢某和李某;这些班子成员都是当时的局长张荣青定的,参加班子会议,在单位内部一致认可。2011年-2014年,深松项目工作的负责人是闫某。每年4月份中下旬,领导们开班子会议商讨确定深松作业事宜,然后将决议在职工大会上传达,包括收取管理费标准等。每年深松工作正式开始时,各个小组先到规划作业的乡镇政府开动员会,由农机办小组组长、组员说明收取管理费等事宜。2011年每亩收取5元,深松任务18万亩,管理费90万元;2012年每亩收取5元,深松任务8万亩,管理费40万元;2013年每亩收取7元,深松任务25万亩,管理费175万元;2014年每亩收取4.5元,深松任务39万亩,管理费175.5万元。
9.证人苏某2、孙某2、张某2、钟某1、董某、张某3、康某1、姚某1、温某1、赵某1、王某1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苏某1、贺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10.证人马某1证实,其任沽源县九连城镇副镇长,每年4月份左右,农机办会在镇政府召开当年的深翻工作调度会,参会人员有农机办小组组长及工作人员、其、镇里各村村干部、农机手,会上会说明向农机手收取管理费的标准及相关情况。
11.证人宋某证实,其是沽源县丰源店乡平头梁村村书记,每年县农机办的工作人员和乡领导在深松作业前会给村干部和机手开会,说明向机手收取管理费的标准。
12.证人杨某1证实,其不清楚在润田合作社担任股东的事,2010年,刘某22和其要过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至于要上材料干什么其不清楚。2011年-2014年,每年在深松作业前农机办都会组织机手、村干部到乡镇里开会,会议由农机办小组组长和乡镇副乡镇长主持,会上说明合作社向机手收取管理费的情况。润田合作社2011年、2012年每亩收取5元管理费,2013年每亩收取7元管理费,2014年每亩收取4.5元管理费。在深松补贴款发放前,农机办的工作人员都会提前打电话把农行卡收上去,交到苏某1那里,等深松补贴下拨后农机办人员通知其去拿回银行卡,核对扣除管理费后的补贴金额并签字。
13.证人王某2、于某1、张某1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杨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14.证人乔某证实,每年深松作业前,农机办在乡镇政府给机手和村干部们开会,会上说明向机手收取管理费的事。农机办的人员在补贴下来前会给其打电话,把银行卡交到农机办,由农机办从下拨给机手的深松补贴款中收取管理费。2011年和2012年每亩收取5元,2013年每亩收取7元,2014年每亩收取4.5元。
15.证人郭某1、孙某3、孙某4、张某4、张某5、郑某1证实的内容与证人乔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16.被告人张荣青供述,2010年,沽源县实施了2万亩的深松示范性项目,其通过各方面信息了解到以后河北省要大力实施深松耕整作业,其当时想沽源县作为农牧业大县,以后肯定要争取实施更多的深松项目,所以其就决定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开办合作社的事宜,当时参会的有其、闫某、刘某22、孙某1,会上就决定了由左某1担任合作社法人代表,另外选定张某1、于某1、杨某1、王某2四人作为合作社股东,张某1是其弟弟,于某1是闫某的姐夫,王某2是孙某1的姐夫,杨某1是刘某22的姐夫,不过这四个股东就是担个名,不负责合作社任何事项,合作社事项都是经办人员请示其以后,其最后同意的,润田合作社的名字也是其取的,具体办理合作社注册由刘某22办理。成某田合作社的目的一是以后方便深松作业开展,还有就是为了以后在组织深松作业时收取管理费用,解决单位非财政人员工资、社保支出、干部职工福利、日常开支等各项开支,它实际就是农机办的一个小金库,合作社的会计董某和出纳苏某1都是其定的。成立合作社既方便组织深松项目作业,又能给单位增加收入,给个人搞福利,这是好事,所以其提出意见后大家都一致同意,没人反对。每年在深松作业实施前,都是其组织召开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收管理费及确定收费标准,每次开会时,都是先由其提出收费标准意见,大家讨论,最后根据大家讨论的意见拍板决定每亩收取多少钱,经全体班子成员同意后在全体职工会上进行宣布,这些内容都有会议记录,在办公室主任谢某那里保存。2010年参加班子会议的有其、钟某1、孙某1、闫某、刘某22;2011年有其、钟某1、孙某1、闫某、刘某22和谢某;2012年有其、孙某1、闫某、刘某22、谢某和李某;2013年至2014年7月有其、孙某1、闫某、刘某22、谢某和李某。2011年至2013年,小组组长是闫某、孙某1、刘某22,2014年,小组组长有闫某、孙某1、刘某22和李某。2011年和2012年,按每亩5元的标准收取农机深松管理费,2013年按每亩7元标准收取,2014年按每亩4.5元的标准收取。2011年沽源县深松作业任务是18万亩,收取90万元,2012年是8万亩,收取40万元,2013年是25万亩,收取175万元,2014年是39万亩,收取175.5万元,2011年至2014年,农机办以润田合作社的名义一共向机手收取管理费480.5万元。有时候开深松动员会的时候其在会上除了安排工作,强调质量、安全问题以外,顺便提一下收管理费的事情,大部分都是小组长安排收的。管理费的支配权在其手里,润田合作社的法人、股东没有支配的权力,董某和苏某1也只向其一个人汇报,不和法人左某1汇报。
17.书证2011年4月28日、2013年4月29日、2014年3月3日、2011年11月9日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与证人谢某证言可相互印证。
18.书证2011年3月19日会议记录证实了农机办会议记录中记录成某田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情况。
19.润田农机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卷证实了润田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相关情况。
20.书证张家口市2011年农机深松工作指导意见、张家口市2013年农机深松工作指导意见、河北省2011年农机深松工作指导意见及河北省2011年农机深松整地项目实施方案、河北省沽源县农机深松项目实施方案(2011年)、沽源县2012年农机深松耕(整)地项目实施方案、河北省沽源县2012年农机深松整地项目实施方案、河北省2013年农机深松工作实施方案、河北省沽源县2013年农机深松工作实施方案、河北省2014年农机深松工作实施方案、河北省沽源县2014年农机深松工作实施方案可佐证言词证据。
21.收取深松项目作业管理费表(2011年),2012年春季深松作业结算总表,2013年收深松作业管理费花名表,2014年润田合作社收深松管理费用明细表,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凭证、业务凭证,收据可证实,2011年管理费每亩收取5元,共计收取90万元;2012年管理费共计收取40万元;2013年管理费每亩收取7元,共计收取175万元;2014年管理费每亩收取4.5元,共计收取175.5万元。
(二)2013年10月底,沽源县农机办在被告人张荣青主持下召开会议,集体决定将当年未完成的深松作业任务1.05万亩,按照单位职工每人5百亩进行分配,由职工个人伪造深松作业资料,统一申报套取深松补贴资金18.9万元。被告人张荣青作为农机办负责人,明知违反深松作业相关规定仍决定实施虚报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且在次年深松作业中未组织补耕作业,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闫某证实,2013年11月,耕地上冻后还有1.15万亩耕地任务没有完成,其把这事汇报给了张荣青,张荣青让其把这1.15万亩地的任务分摊到各个机手头上报上去,至于深松耕地可以明年再耕。他决定后,就在班子会议上说了他的决定,单位每人分配5百亩地,手续办理由单位人员自己解决,年底每人领取各自办理的补贴资金,明年单位不再组织补耕作业,自行安排。后张荣青安排其做这1万多亩地的虚报工作,其让张某2通知单位所有人员,每人分配了5百亩的深松任务,并尽快上报作业单。这1万多亩地每亩补贴25元,一共领取了25万多元的深松补贴款。虚报的1万多亩深松作业第二年没有进行深松。其中温某2的5百亩没有虚报。其和苏某1以郑某1的名义找平头梁村村书记宋某办的手续,虚报了1千亩地。
2.证人孙某1证实,2013年10月底,因为耕地上冻,无法实施作业,沽源县深松任务全年25万亩还有1万多亩地没有完成,为了不影响下一年的深松任务指标,张荣青专门召开班子会议研究把剩余1万多亩地的任务给农机办人员分配下去,每人5百亩,由单位人员自己找机手、耕地办理虚假作业单,先领取补贴资金,明年把任务完成。虚报这1万多亩地是深松作业工作主管领导闫某负责,张某2负责具体办手续。其找九连城镇副镇长马某1办的手续,以孙某4的名义上报了5百亩地。后来领取补贴款后也没有进行补耕。
3.证人刘某22证实,2013年11月,因耕地已经上冻,无法实施作业,全年25万亩的任务还有1.15万亩地没有完成,为了解决这件事,张荣青召开班子会议把剩余1.15万亩地的任务给单位人员分配下去,每人5百亩,由单位人员自行找机手、耕地办理手续,先把假手续报上去,获得补贴资金再说。虚报这1万亩耕地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张荣青安排闫某负责办理,第二年这1万亩耕地没有补耕。其和董某让杨某1在深松作业单上编造一些三义美村的农户和亩数填上,凑够1千亩地的任务,并把任务分配在了杨某1名下。虚报的亩数第二年没有实施深松作业。
4.证人李某证实,2013年年底的一天,其听闫某说今年深松任务没完成,单位给每个职工分配了5百亩地的深松任务,由职工自行找机手、耕地办理手续,领取深松补贴。后其让左某2准备的作业单,第二年谁也没有完成补耕任务。
5.证人贺某证实,2013年11月份左右,张荣青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说耕地已经上冻,还有1万多亩地的任务没有完成,给单位职工每人分配5百亩地的深松指标,手续由单位人员自己办理,第二年单位不再组织补耕作业,补贴款由单位人员个人领取,后其做的假手续,机手是乔某,农户是孟祥海,作业村是黄盖淖镇口山村。
6.证人谢某证实,大概是2013年10月底,张荣青召开班子会议商量解决剩余1.15万亩任务没有完成的事,闫某提议先办理一些手续将2013年的深松补贴款申请下来,张荣青又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大家都同意闫某的说法。后张荣青决定,为了照顾单位职工,每人分配5百亩地,手续由个人办理,明年单位不再组织补耕作业,通过办理5百亩地假手续领取了补贴款。田金龙是其报账司机,虚报的5百亩地单位没有组织补耕,其也没有再找人进行补耕。
7.证人苏某1证实,2013年年底,单位给每人分配了5百亩地深松任务,当时开会说手续由单位人员自行解决,年底每人领取各自办理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单位不再组织补耕作业。具体这事是闫某办的,其和闫某一共1千亩地。
8.证人董某证实其和某艺一共1千亩地。其余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苏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9.证人张某3证实,2013年11月左右,单位开全体会议,当时其没有参会,开完会后单位有人跟其说,2013年的任务没有完成,地冻了,耕不了,单位给每人分配5百亩地的任务,让各自找点手续先把补贴款申报下来,会后,其就去找闫某帮忙办,具体是怎么办的其不清楚。其没有见过作业单,作业单上的内容不是其填的,签字也不是张某6和其签的。
10.证人温某1证实,2013年11月份,单位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张荣青说耕地已经上冻了,还有1万多亩地没有完成,为了照顾单位职工,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职工每人分配5百亩地的深松指标,手续由单位人员自己解决,年底每人领取各自办理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单位不再组织补耕作业。后其以温某2的名义报了887.3亩,其中温某2秋季在小厂镇毡房营子村干了387.3亩地,剩余5百亩手续是假手续,后来这5百亩地没有进行补耕。
11.证人张某2证实,2013年11月份左右,耕地上冻时,还有1万多亩任务没有完成,其将情况向闫某做了汇报,领导们开班子会议商议此事,后来张荣青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班子会议决议,单位给职工每人分配5百亩地的深松指标,手续办理由单位人员自己解决,年底每人领取各自办理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单位不再组织补耕作业,开完会后,大家各自想办法办理手续,后将手续交给其汇总,其将所有手续进行了资金申报。单位有早就盖好章的空白手续,其直接在里面填内容就行,其在空白资金申请表上填了张某45百亩,给苏某2填的是苏某35百亩。第二年单位人员包括其在内,都没有进行补耕作业。
12.证人钟某1证实,2013年冬季,张荣青和其说今年的深松任务没有完成,地上冻了,不能进行作业,为了解决未完成的任务,给单位每人分配了5百亩地的指标,作为福利都分下去了。随后其去找张某2签的字,签的名字是钟某2。后来领取了补贴资金。单位没有进行补耕,其也没有安排人去补耕。
13.证人苏某2证实,2013年11月份,耕地已经上冻,张荣青召开全体职工会议说,当年还有1万多亩深松任务没法完成,为了不影响第二年深松工作的上报,也为了照顾单位职工,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单位职工每人分配5百亩地的深松指标,手续由单位人员自己想办法办理,第二年单位不再组织补耕作业。单位人员包括其在内,都没有进行补耕作业,当时手续都报上去了,钱也领了,单位也不组织补耕作业,没人去补耕。其找张某2帮忙,让他以苏某3的名义办这5百亩地的手续。
14.证人左某1、康某1、姚某1、赵某1、王某1、孙某2证实分别以机手郭某1、康某2、张亚明、赵某2、杨某2、孙某3的名义办5百亩地的手续,其余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苏某2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15.证人杨某1证实,2013年秋天以后,刘某22打电话说单位给他和董某每人分配了5百亩地的深松任务,叫其编造一个作业单找一些三义美村的农户和亩数填上,凑够1千亩地的任务,其帮刘某22做的这1千亩地的假手续后来没有补耕。
16.证人郭某1证实,2013年11月份,左某1找其在一张空白作业单上填写一些长梁乡十里山村农户和亩数,凑够5百就行,后其按记忆填写了些农户、亩数凑了505.8亩,后左某1就将作业单拿走了。2013年年底没有给作业单中的农户进行过相应亩数的深松作业,后来也没有补耕。
17.证人左某2证实,2013年11月,李某让其随便找点农户名字和亩数做一张5百亩的作业单,其随后找了张空白作业单,从林网村找人填了一些农户的姓名、亩数,做好后将作业单给了李某。林网村没有进行过5百亩的深松作业,后来也没有补耕。
18.证人孙某4证实,其没有给高山堡村的张光亮进行过859亩的深松作业,作业单上签的名字是孙某1让写的。
19.证人温某2证实,2013年秋天,其在小厂镇毡房营子村耕了300多亩地,其余的不清楚。
20.证人苏某3、张某6、康某2、赵某2、钟某2、杨某2、孙某3、乔某、张某4、张某5、郑某1证实不清楚作业单的情况,字不是本人签的,2013年没有进行过5百亩地的深松作业。
21.证人马某1证实,2013年10月以后,九连城镇没有进行过沽源县农机办统一组织的深松作业,孙某1找其说补一些深松作业手续,后来其在空白的资金申请表上签了字,盖了章,当时深松作业单也是空白的,孙某1让人从镇里办公室找了八个村的村干部名字、村名、电话填了上去,后来孙某1让其在质检员一栏签字,其没多想就签了,当时想孙某1可能是在做假作业单。
22.证人宋某证实,2013年秋天,闫某带了几个人来村里找其说,其村里填写的春季深松作业太乱,不符合规范,需要重填,他拿出几张空白作业单让其盖了村委会的印章,说是拿上空表他们回去自己填写。
23.被告人张荣青供述,2013年11月左右,当时土地已经上冻,没法继续作业,沽源县还有1万多亩的深松作业任务没有完成,闫某跟其请示汇报后,其决定召开班子会议商量解决剩余任务没有完成的事宜,参会的有其、闫某、孙某1、刘某22、谢某和李某六个人。会上,闫某汇报完情况后其先征求闫某的意见,他提议先办理手续将2013年的深松补贴款申请下来,其又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大家都同意闫某的意见,后其提议,单位每人分配5百亩的任务,手续办理由单位人员自己解决,年底每人领取各自办理的补贴资金,明年单位不再组织补耕作业,自行安排。大伙听后都同意,没有人反对。随后,其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由其向全体职工介绍相关情况并宣布班子决定。其和张翠云一共1千亩地的任务指标,都是闫某和张某2给办的。后共计虚报了25万元左右,其和张翠云应该领取补贴款2.5万元,扣除单位收取的每亩7元管理费,其和张翠云应该拿到1.8万元。
24.农机办关于2013年秋季深松耕整地项目的会议纪要证实,经2013年10月28日局务会研究决定,因2013年下雪封冻较早,到10月28日秋季深松任务尚有1.15万亩未能完成。为不影响2014年项目争取,决定由合作社成员23人每人5百亩,由合作社成员个人完成,并办理手续,封冻前能干完的,向局项目实施小组申请验收,今年干不完的,留到2014年完成,考虑2014年春季任务较重,可放在秋季完成。
25.农机深松作业单及补贴资金申请表可佐证言词证据。
(三)被告人张荣青在组织实施2011年沽源县保护性耕作项目过程中,违反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资金管理文件规定,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决定将本应该补贴给农民购买拖拉机的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补贴给沽源县四名乡镇领导购买了四台东方红904拖拉机,给一名县领导购买了一台福田雷沃TD904拖拉机,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22.68万元。
案发后,本案共挽回经济损失19.4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闫某证实,2010年5月25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冀发改农经〔2010〕556号批复文件是上级对沽源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的批准文件,文件规定了中央投资300万元,农户自筹85万元,其中购买这15台拖拉机的74.5万元就是从这300万元中出的钱,单位职工每人出资2万元,乡镇干部每人出资4万元,对应的是文件当中农户自筹85万元的规定。保护性耕作项目中一共购买了15台拖拉机,除去单位职工购买的9台,其余6台拖拉机的补贴指标是由张荣青决定并亲自办理的,其中4台车的补贴指标由张荣青照顾了白土窑乡书记聂某、乡长赵某3、当时的书记郑某2和乡长高某1,向他们每人收了4万元,购买的是东方红904拖拉机,其余4.87万元是由保护性项目进行的补贴。当时会议上决定了这15台车的分配后,其就按照会议精神和张荣青的要求向单位人员进行了要求和安顿,让单位人员筹措资金并找相关农户的名义进行上户,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单位内部人员及乡镇干部享受这部分补贴,这些事都是其具体办理的,其对这些情况当然了解。沽源县保护性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是在办理完15台拖拉机农机购置补贴后制作的假手续,这张表中的15人实际都未享受保护性耕作项目的补贴,实际享受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的人员是乡镇干部和单位内部人员。这些人员签字不是本人所签,具体找人签字的事是其安排苏某2办的,据其了解这些签字都是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代签的。
2.证人苏某2证实,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15人)是其做的汇总表,闫某安排其做的,最终售价、中央投资、农户自筹都是他提供的数据,其他的姓名、车型、农户住址、电话都是当时办农机购置补贴时汇总表的内容。农户签名有的是农户本人来办事时其找他们签的,有的签字是其找单位人员代签的,其把单位人员对应这些农户签名签好后将表交给了闫某,冶志文、高某2、黄某、王某3这四人的签名是闫某办理的。
3.证人郑某2证实,2011年4、5月,张荣青说农机办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中有一部分项目款用来补贴农户购买拖拉机,其作为的书记,可以照顾其,让其买一台拖拉机并享受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补贴。当时是乡长高某1给其垫付了4万元,其安排高某1随同农机办人员一块去张北北方农机公司提车,提回车后其就把4万元还给了高某1。一年之后其将车以5.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在内蒙包地的人。拖拉机是东方红904。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其没有见过。
4.证人高某1证实,2011年4、5月,张荣青说农机办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中有一部分项目款用来补贴农户购买拖拉机,其和郑某2作为的乡长、书记可以照顾并享受这部分补贴款,其和郑某2一人出了4万元,郑某2的4万元是其先垫付的。郑某2让其随同农机办人员一块去张北北方农机公司提车,开回车后其以高某2的名义在农机办办理了上户手续和农机购置补贴手续,2012年春天其以8万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冶志文。拖拉机是东方红904。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其不清楚,字不是其签的,也不是高某2签的。
5.证人聂某证实,2011年初,张荣青及农机办的几个工作人员去白土窑乡说关于当年深松项目的事,随后又说起农机办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中有一部分款用来补贴农户购买拖拉机,其和赵某3作为白土窑乡的书记、乡长,可以照顾并享受这部分补贴款,一人买一台拖拉机并享受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补贴,后来其将这个补贴指标给了黄某,让他享受了这项政策,而且黄某是农户,符合补贴条件。黄某和赵某3一人出了4万元,交给了沽源县农机办,拖拉机是东方红904,后来具体是怎么办的其不太清楚,只知道黄某从张北北方农机公司提的拖拉机。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黄某”不是其签的,其不清楚这张表的情况。
6.证人赵某3证实,2011年初,聂某说县农机办有一个保护性耕作项目,项目中购买拖拉机国家有补贴,张荣青为了照顾其和聂某,给了一人一个指标,可以享受补贴政策,花4万元就能买一台拖拉机。张荣青通知其和聂某随同农机办人员一块去张北北方农机公司买的拖拉机,提回拖拉机在时间后,其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3,以后这台拖拉机手续的办理都是他经手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拖拉机是东方红904。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上“王某3”不是其签的,其不清楚这张表的情况。
7.证人冶志文证实,2012年开春前,其见高某2那里有台东方红904,高某2说是他兄弟高某1的,正打算要卖,后来其就以8万元买了下来,当时是私下买的,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办理其他补贴手续。其没有见过日期为2011年9月13日,发票号码为626692的购机发票,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上“冶志文”三个字不是其签的,其没听说过保护性耕作项目,没领过什么补贴款。
8.证人高某2证实,2011年,其随高某1和农机办的几个人员一块提车,当时选了一台东方红904拖拉机,提回车后一直放在沽源县小厂镇的一个农户家里,2012年春天,其帮高某1联系了冶志文,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上“高某2”不是其签的,其不清楚这张表的情况。626689号购机发票其没见过。
9.证人黄某证实,2011年初,聂某说沽源县农机办有一项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其中有一部分项目款是用来补贴给农户购买拖拉机的,张荣青为了照顾他给他分配了一个补贴指标,只要个人出资4万元就可以提回一辆东方红904拖拉机,聂某把指标给了其,后其拿上4万元随同农机办的工作人员去张北北方农机公司提拖拉机,后车开回了老家,没有进行耕作,隔了一段时间其把车以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沽源县宏达农机公司的孟某,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上“黄某”不是其签的,其也没有见过这张表。其买拖拉机没什么用,因是张荣青照顾的补贴指标,买车比较便宜,一转手就能赚钱,其就买上了。
10.证人王某3证实,赵某3说他有一台拖拉机要处理,问其要不要,后其以4万元的价格接手了,去黄盖淖镇北滩村提的拖拉机。提回拖拉机后去农机办办理了上户手续和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农机办向其要了身份证复印件,后来就没办过别的手续,现在这台车还在用,平时自己种地耕耕地,给村里农户耕耕地,2015年还进行过深松作业。2011年9月13日张北县北方农机有限公司出具的626693号购机发票其没见过,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上“王某3”不是其签的。
11.证人吕某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当时是农机办的主管副县长,张荣青为了和其处好关系,给了其一个补贴指标。当时张荣青说,中央有一项深翻地的拖拉机补贴,白土窑和里和县里的一些领导也享受过补贴,问其要不要补贴指标,后其又问小舅子程某要不要,程某说要拖拉机,其就和张荣青打招呼说要这个指标,至于后来办理手续的具体情况和后来提车等手续其就不清楚了。程某是县里上班的,他家村里也没有耕地,后程某就把拖拉机卖了。
12.证人程某证实,2011年或2010年的一天,其去吕某(系其姐夫)家吃饭,席间吕某告诉其农机办有扶贫的拖拉机,享受政策的优惠,其答应要一台,吕某让其第二天去找张荣青具体办理购买拖拉机的事,后其去找张荣青,张荣青写了一张纸条让去找孟某提拖拉机,当时交给孟某四万还是六万,其记不清楚了,后提上车就直接开回家了。第二年开春,其又给孟某开过去,让孟某帮忙代卖,后孟某给卖了8万元左右。
13.证人孟某证实,2010年底或2011年初,程某来找其提取农机办预定的拖拉机,并出示了张荣青写的一张纸条,纸条的大概内容是:由程某提取一辆雷沃904拖拉机,支付价6万元,剩余价款由农机办支付。其看完纸条后,就让程某选一台拖拉机开走,之后程某交纳了6万元的购车款就开车离开了,后其拿着纸条向张荣青结算这台车剩余车款时,将纸条还给了张荣青,农机办给其结算了剩余3.2万元的车款。程某委托其帮忙把这辆拖拉机卖掉,其把这辆拖拉机以8万多元的价款推荐给了王某5,王某5觉得可以接受,于是交纳了购车款,因王某5是外地人,不能走沽源县本地的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后以田某的名义办理的购车手续。
14.证人田某证实,其没有买过福田904拖拉机,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上“田某”不是其签署的,其没有见过这张表,以前有一个叫王某5的邯郸人投资购买了一些喷灌机械,为了走农机购置补贴,想以其名义走补贴手续,其也没多想就帮他走了手续,留下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
15.被告人张荣青供述,2010年,上级对沽源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的批准文件中规定,中央投资300万元,农户自筹85万元,购买15台拖拉机补贴的钱就是从这300万元中出的钱,其中有5台照顾了白土窑乡书记聂某、乡长赵某3,书记郑某2、乡长高某1,另外一台为了讨好主管领导给了时任副县长吕某的妹妹。
16.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可佐证言词证据。
1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发票号00626693、00626692、00626689、00627050的购货人分别是王某3、冶志文、高某2、黄某,型号为东方红-LX904;发票号00979823的购货人是田某,型号为TD904。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荣青涉嫌滥用职权罪造成国家损失共计522.0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荣青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1年初,沽源县农机办在被告人张荣青主持下召开会议,闫某、刘某22、孙某1等参与研究,决定将组织实施的2011年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中用于补贴从事保护性耕作的农民购买农机的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违规分配给单位职工购买拖拉机,由单位职工每两人合伙购置一台拖拉机,每人出资2万元,剩余购机款由国家专项资金补贴,所购拖拉机归个人所有。农机办职工共购置9台福田雷沃TD904拖拉机,且以购机农民名义伪造沽源县保护性耕作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存档于保护性耕作档案中。共计套取国家专项资金45.02万元,被告人张荣青及其配偶张翠云分得人民币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荣青退赃3万元,共计挽回经济损失43万元,且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闫某证实,2011年3月左右,沽源县农机办组织实施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分三个标段进行了招投标,随后张荣青在局里召开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购买拖拉机的事,由其将该项目的情况向其他班子成员作了汇报,后张荣青提议,每台拖拉机由单位职工出资4万元,剩余5万元由项目资金进行补贴,两人一台车,单位一共18人,一共购买9台车,每人出资2万元,拖拉机归个人所有,钱都交给局财务再统一交给经销商,全体班子成员都同意这么办,班子会参会人员有张荣青、钟某1、闫某、孙某1、刘某22五个人。后来,单位将74.5万元的中央补贴款向张北北方农机公司进行了支付。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资金是国家涉农专项资金。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资金出钱购买拖拉机应该补给农民,直接补给单位职工是违规的,单位职工拿到车后要尽快用农户的名义办理购车手续。后其将车卖给了于某2,等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始后,经销商给他开了发票,由农机办给他办理了购置补贴。
2.证人孙某1证实,2010年年底的一天,张荣青主持班子成员会议,他说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中有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大型拖拉机设备的补贴,当时每辆拖拉机是9万元左右,由于这项资金不多,单位职工只能两人共有一台车,可以自由组合购买。每人出资2万元,余款由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款出,当时会上他还说购买的拖拉机归出资的个人所有,但是拖拉机提回来后必须将拖拉机卖掉或用别人的名义办理购车手续。说完后又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班子成员全体同意后,又召开全体职工会议进行了宣布。班子成员都参加,具体参会人员有张荣青、钟某1、闫某、孙某1、刘某22五个人。后其和某艺商议共同购买一台拖拉机,然后各自筹集2万元交给了财务室的李某。提上车后经商议以8万元的价钱卖给了史某。农机办负责这项工作的是闫某副主任和农机推广站站长苏某2。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款是国家专项资金。
3.证人刘某22证实,2010年底,张荣青召开班子成员会议,研究讨论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资金购买拖拉机的事。会上,他先让闫某简单介绍了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资金的用途和资金分配的情况,闫某介绍完基本情况后,张荣青补充说,机器必须得买,但中央投资的钱不多,只能购买9台车,后张荣青提议,这项政策由单位的职工享受,每两人一台车,每人出资2万元,自由组合购买,剩余车款由中央财政出资补贴。当时会上他还说购买的拖拉机归出资的单位职工所有,但是拖拉机提回来后必须用别人的名义办理购车手续。班子成员都参加了会议,具体有张荣青、钟某1、闫某、孙某1和其。其当时在单位担任监理站站长,也是班子成员之一。班子成员商议决定后,将这件事在全局大会上进行了宣布。后其和孙某1商议共同购买一台车,各自筹集2万元交给了财务室的李某,提上车后共同商议以8万元卖给了史某。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款是国家的专项资金。
4.证人李某证实,农机办负责这项工作的是闫某和农机推广站站长苏某2,记账是会计赵某1,出纳是其,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款是国家专项资金。2011年初,张荣青主持全局会议,他说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中有部分资金可以购买农机具,具体就是购买拖拉机,其中每辆拖拉机9万多元,其中一部分资金由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款负担,余款由单位成员每人出资2万元,两人共有一台车,职工自由组合,单位18个人,一共9台车的指标,当时会上说购买的拖拉机归出资的单位人员所有。后其和康某1商议共同购买一台车,各自筹集2万元交给了张北县北方农机公司,提回了一辆福田雷沃904拖拉机,挂在了康某2名下。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中这15个农户的签名大部分都是单位人员代签的。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是单独记账,建立了一个名为农机技术推广站的账户,保护性示范项目财政资金都拨入了这个账户当中,后其按闫某的意思,从这个账户中将74.5万元转给了张北北方农机公司账户,这74.5万元就是补贴给单位人员的中央财政资金,后其又将单位人员个人出资的钱也转给了张北北方农机公司,钱全部转过去后才提的车,后来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的时候,统一由经销商开的发票。
5.证人康某1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李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中“康某2”的签名是其代签的。
6.证人钟某1证实,2010年年底,张荣青主持班子成员会议。会上他先让闫某简单介绍了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资金的用途和资金分配情况。闫某介绍完基本情况后,张荣青补充说,机器必须得买,后张荣青提议说这项政策按规定是补贴给农户或合作社,但为了照顾单位职工,这项福利由单位职工享受,每两人一台车,每人出资2万元,自由组合购买,剩余车款由中央财政出资补贴。买上的车归个人所有,但是拖拉机的购车手续不能以单位人员名义购买,说完后又征求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大伙都觉得这对个人来说是好事,相当于给单位人员谋点福利,所以都同意,没有人反对。参会的班子成员有张荣青、其、闫某、孙某1和某艺。后其和谢某商议共同买一辆车,各自筹集了2万元交给了财务室的李某。提回车后卖给了马某2。
7.证人谢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钟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8.证人苏某2证实,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是2010年的项目,具体负责人是闫某,实施单位是农机技术推广站,实施时间是2011年,包括白土窑农场的项目建设和农机具的购买。2011年3月,闫某调到后,仍然负责这块工作,5月份,其和闫某一块组织实施方案进行申报,在土建项目中其也多次随闫某去实地检查过项目进度情况。当时申报项目时,规划投资535万元,中央投资300万元,地方配套150万元,农户自筹85万元,农户自筹的85万元和中央投资的161.4万元用于农机具的更新,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照这个方案来,当时只是单位每人筹资了2万元,中央资金补贴了一部分购买了拖拉机,当时地方没有配套资金,项目投资也就是这300万元。2011年,张荣青召开全体职工会议,他和闫某介绍了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资金的用途和资金分配情况,张荣青说,保护性耕作项目中有一部分钱是用来对农户购买拖拉机进行补贴的钱,经班子会议研究,为了照顾单位职工,这项福利就由单位职工享受,由于项目资金有限,只能每两人享受一台车的补贴,自由搭配购买,每人出资2万元,统一交给财务室李某,剩余车款由保护性耕作项目资金中出资补贴,拖拉机的所有权归单位出资的个人所有,但购车手续不能以单位职工的名义体现,手续必须上在其他农户名下,等农机购置补贴开始后由单位人员通知农户来农机办统一办理手续。购买拖拉机的钱是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同时证实其和王某1共同购买一辆拖拉机上在了杨某2的名下。
9.证人王某1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苏某2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中“杨某2”的签名是其代签的。
10.证人贺某证实,2011年,张荣青召开全局职工大会,说2010年的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当中有一部分资金是用来购买拖拉机的,按文件规定应该补贴给农户或合作社,但为了照顾单位人员,这项补贴就给了单位自己人,单位职工每两人分配一台拖拉机指标,每人出资2万元,自由组合购买,剩余的钱由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资金中出资,这些拖拉机归出资的个人所有,但是拖拉机提回来后必须将拖拉机用别人的名义办理购车手续。其和孙某2占用了一台车的指标,每人出资2万元交给了财务室。提回车后其和孙某2商议把车卖掉,后通过孟某把车卖给了张某7。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中“张某7”的签名是孙某2代签的。
11.证人孙某2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贺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12.证人左某1、赵某1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贺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左某1和赵某1共同购买一辆拖拉机,上在了赵某2的名下,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中“赵某2”的签名是赵某1代签的。
13.证人姚某1、温某1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贺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姚某1和温某1共同购买一辆拖拉机,上在了温某2的名下,后卖给了孟某。
14.证人苏某1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贺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其和闫某占用了一台车的指标,沽源县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中“于某2”的签名是其代签的。
15.证人康某2证实,福田雷沃904拖拉机不是其的,是康某1以其名义办的购车手续,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16.证人温某2证实,其户头上有一台福田雷沃904拖拉机,这台车实际不是其的,是其儿子温某2和农机办姚某1共有的。当时温某1说,单位给他们职工购买拖拉机进行补贴,谋点福利,但购车手续不能放在单位职工户头上,后来就将购车手续放在了其户头上,其他情况其不了解。
17.证人赵某2证实,其户头上的福田雷沃904拖拉机是其妹赵某1和她同事左某1的,详细情况其不了解。
18.证人杨某2证实,其户头上的福田雷沃904拖拉机是王某1的。
19.证人史某证实,其向农机办的孙某1和某艺买了一台福田雷沃904拖拉机,没有办过农机购置补贴手续。
20.证人马某2证实,其向钟某1和谢某买了一台福田雷沃904拖拉机,到现在也没办理上户、上牌照手续,没有给过购机发票。
21.证人于某1证实,其帮闫某将一台福田雷沃904拖拉机卖给了于某2。
22.证人孙某5证实,2011年,其姨夫裴宝义听说购买拖拉机农机办有购机补贴,想买一台,就让其帮忙问问农机办的人能不能享受优惠,后其给张荣青打电话询问农机购置补贴的事,张荣青说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让去农机办找他,裴宝义的儿子裴某去找了张荣青,他们怎么商量的其不清楚,只是后来知道裴某去张北提回了一辆拖拉机。
23.证人裴某证实,2011年,其去找张荣青问买拖拉机有没有优惠补贴,后张荣青让其带上7万元随同农机办的人去张北提车,没有人找其说过办理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补贴的事,其觉得7万元便宜就买了。
24.证人王某4证实,2011年2月春节后,其得知张北县、沽源县有一个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其中一项是购买农机具,其就找张北县、沽源县农机局的一把手去争取这个项目,后在张荣青的帮助下其公司顺利拿到项目,后来闫某联系单位人员,从其公司购买了雷沃拖拉机9台,东方红拖拉机4台。2011年3月中旬,沽源县农机局向其公司转账74.5万元,剩余款由单位人员集资购买,每两人一台,大部分款项由单位统一收齐后给其打的钱,剩余人员的钱是陆陆续续打到其银行卡上的。当时提车时,没有办理购车手续,当时其和张荣青、闫某沟通好了,这些车虽是农机局职工购买,但将来肯定要上户在别人名下,所以当时没开票也没有提供合格证。这13台车的发票是:2011年6月28日,温某2、杨某2、康某2、赵某2、史某五人,发票号从626575至626579,雷沃904拖拉机款92800元,免税;2011年9月10日,高某2,发票号626689,东方红拖拉机款88700元,免税;2011年9月13日,冶志文、王某3、于某2、张某7、裴某、马某2六人,发票号从626692至626697,拖拉机款为88700元和92800元,免税;2011年9月28日,黄某,发票号627050,东方红拖拉机88700元,免税。
25.证人孟某证实,其帮贺某和孙某2将一台福田雷沃904拖拉机卖给了张某7。2011年6月29日赵玉品,发票号979719,2011年9月21日田某,发票号979823,这两辆车都是福田雷沃904拖拉机,是沽源县农机办的人员从其公司购买的车,当时他们单位搞一个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单位每两人购买一台车,从张北县农机公司的王某4那里提的车,后来据说王某4那里福田雷沃904拖拉机车不够了,就从其这里提了两辆。
26.被告人张荣青供述,2011年,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其主持召开班子成员会议,研究讨论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资金购买拖拉机的事,在会上,闫某先介绍了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资金的用途和资金分配情况,买拖拉机个人自筹40%资金,财政补贴60%资金,项目需要购买15台8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其有替单位职工谋福利做好事的想法,就提议:单位职工每两人一台指标,自由组合购买,每人出2万元,财政出资5万元,并强调拖拉机提出来后必须用别人的名义办购车手续,说完后征求其他人的意见,大家都同意后,又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了宣布,然后具体实施。其和其媳妇张翠云占用了一台车的指标,当时为讨好主管领导孙某5,其把这个指标让给了孙某5二姨夫,其领着孙某5二姨夫去张北王某4那里买了福田雷沃904,花了7万元,孙某5二姨夫交了4万元把拖拉机开走了,剩下的3万元给了其,实际上等于其和媳妇张翠云享受了3万元的专项资金补贴,剩下的2万元让利给了孙某5二姨夫。沽源县保护性耕作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中顶替其指标的应该是裴某。
27.河北省沽源县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证实该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28.记账凭证证实保护性耕作项目购买大型70-90马力拖拉机15台。
29.沽源县保护性耕作项目领取农机具签名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佐证言词证据。
30.张北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收据证实该公司收到74.5万元购机款。
此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还出示了如下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了被告人张荣青的干部任免情况。
2.纪律处分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张荣青于2014年7月31日被中共沽源县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日被沽源县监察局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本院(2017)冀0729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刑终151号刑事裁定书可对本案定罪及量刑事实予以佐证。
4.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银行业务回执、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中,被告人张荣青退赃3万元,共计挽回经济损失43万元。
5.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荣青到万全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投案。
6.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荣青的自然身份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被告人张荣青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荣青犯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2.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私分国有资产罪中,指控被告人张荣青个人侵吞3万元不准确,应予更正为被告人张荣青及其配偶张翠云分得人民币3万元。
3.关于被告人张荣青及其辩护人提出2014年度收取的175.5万元与张荣青本人无关,应当从480.5万元中扣除2014年度收取的管理费175.5万元的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4.关于被告人张荣青辩解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第三项犯罪事实中,指控其补贴给四名乡镇领导、一名县领导拖拉机,其认为并不是补贴给领导,而是补贴给领导亲属,他们也是当地农民,符合购机条件的意见,根据《河北省沽源县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划方案,保护性耕作项目的补贴对象为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专业化服务组织,以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为主要依托力量,集成配套运用各类农艺措施,规范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县域及周边地区,促进区域保护性耕作的发展。拖拉机需要停放在机库中,并配以备料和维修空间。被告人张荣青将本应补贴给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拖拉机作为其与乡镇领导干部和县领导干部沟通私人感情的媒介,且拖拉机又经转卖成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与国家实施保护性耕作示范项目的初衷背道而驰,对被告人张荣青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5.关于被告人张荣青辩解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事实中,指控其个人侵吞3万元,因单位当时是两个人一台车的指标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6.关于被告人张荣青的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张荣青构成自首、积极退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7.关于被告人张荣青的辩护人辩护的起诉书指控滥用职权罪第三项造成的损失已经如数挽回,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中,所涉及的财产均已全部退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的意见,在滥用职权罪第三项中,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为22.68万元,而挽回的经济损失为19.48万元,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为45.02万元,而挽回的经济损失为43万元,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8.关于被告人张荣青的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张荣青的作用和另外几个负责人责任相当的意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荣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9.关于被告人张荣青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解和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