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曹智担任原宜昌市宏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与郑某、邓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集体研究决定,多次用公司的账外资金给职工发放奖金共计103.19万元,曹智个人分得2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底,曹智、郑某、邓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10万元,曹智个人分得1万元;
2.2011年4月1日,曹智、郑某、邓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10.5万元,曹智个人分得1.6万元;
3.2011年8月26日,曹智、郑某、邓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12.5万,曹智个人分得2万元;
4.2012年4月23日,曹智、郑某、邓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10.5万元,曹智个人2得1.8万元;
5.2012年9月12日,曹智、郑某、邓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9.69万元,曹智个人分得1.8万元;
6.2013年1月10日,曹智、郑某、邓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20万元,曹智个人分得3.2万元;
7.2014年1月2日,曹智、郑某、邓某私分国有资产30万元,曹智个人分得10万元。
同时查明,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曹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4月17日、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曹智分别退赃100000元、114000元,共计退赃21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湖北宜昌市宏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查询资料,身份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魏某、许某、肖某、郑某、邓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智的供述和辩解;4.罚没收入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