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王金海在担任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党委政工部部长期间,伙同时任该公司董事长贾某(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指使政工部员工黄某1在造发企业文化奖时,违规虚列企业文化奖6万元,并按级别高低私分给新疆公司的八名班子成员。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金海伙同贾某用同样的手法,违规虚列企业文化奖6.8万元,并私分给新疆公司的九名班子成员。
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金海主动到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金海的供述;证人贾某、黄某1、张某1、张某2、马某、余某、苏某、张某3、车保国、赵某、黄某2、李某等人证言;河南能化薪酬管理制度和新疆公司财务手续等书证;公诉机关出具被告人王金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建议对被告人王金海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