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1、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周转被永顺县委派驻到对山乡扶贫,任对山乡建整扶贫工作队长,兼任对山乡宝石村工作组组长。2012年9月,永顺县扶贫开发办给宝石村安排了一个资金为9万元的养殖项目,资金性质为财政扶贫资金。周转与对山乡宝石村支书彭某1商议后决定先用虚假的项目资料将项目款报出来,后再用于宝石村的开支。周转在与永顺县扶贫开发办联系、协调后,在未实施该项目的情况下将9万元的扶贫项目款报账出来。报账时周转还要求对山乡报账员黄某按其要求制作报账资料。后永顺县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将9万元项目款转至名义上的施工方彭某1的银行账户。周转利用其担任宝石村工作组组长的职务便利要求彭某1将其中4万元交给其购买种羊,后周转并未将该4万元用于购买种羊,而将该笔资金用于填补做生意的亏损、个人及家庭开支。事后周转对彭某1谎称该笔4万元资金已被调整至其他村。
2、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周转被永顺县委派驻到永顺县泽家镇扶贫,任泽家镇建整扶贫工作队队长,兼任泽家镇拔古村工作组组长。2013年8月,永顺县扶贫开发办给拔古村安排了一个资金为140万元的猕猴桃开发项目,资金性质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首先向永顺县财政局借款28万元,后经县财政局及扶贫办分阶段验收合格后又报出44万元,总计72万元。在报账过程中,泽家镇政府按周转的要求准备报账资料。永顺县财政局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先后分两笔将72万元资金转至拔古村主任严某银行账户。周转利用其担任泽家镇拔古村工作组组长的职务便利,要求严某将接收项目款的银行卡交由其掌管。周转后将72万元扶贫项目资金中的55.65万元用于支付项目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另外16.35万元扶贫项目资金被周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已有,用于炒期货、个人及家庭开支。
3、2012年9月,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人即被告人周转与王某1、卢某商议后决定用账外账资金12万元为筹备组购买一辆比亚迪S6汽车,后周转在长沙市擅自提高购车标准,用13.9158万元(12.82万元为车款,1.0958万元为购置税,其中12万元购车款为账外账资金)购买了一辆比亚迪S6高配版汽车,登记在其妻子蒋某名下(车牌号为XXX),主要归周转个人使用。2014年1月15日,周转利用其担任筹备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筹备组出资购买的比亚迪S6汽车以7.5万元的价格卖给长沙市一家二手车销售商,周转将这笔资金非法占为已有,并使用这笔资金为自己购买了一台大众迈腾小汽车,登记在其姐夫田某2名下(车牌号为湘XXX,实际归周转本人所有和使用。
4、2016年1月,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服务中心)正式成立,被告人周转利用其担任事务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4月23日、10月3日、2017年2月1日以陪客、出差的名义指使财务人员谭某从事务服务中心账外账资金三次分别转款1万元,共计3万元致其个人银行账户,将3万元非法占为已有,用于个人使用及家庭开支。
2016年6月,被告人周转在永顺县城门庭花香酒庄打牌时通过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张某3从彭某3处借1万元打牌,周转要求张某3从账外账资金给其还款,后张某3于2016年6月16日安排谭某从保管的账外账资金中还周转的打牌借款1万元。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备组履行机关事务管理、后勤服务等职责,被告人周转任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备组负责人。根据周转的安排,王某1(另案处理)负责财务等工作,卢某负责办公室等工作,彭某4于2015年9月借调至筹备组工作。筹备组成立后,周转决定以收入不入账及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的形式设立了一个账外账,并安排王某1用个人银行卡保管账外账资金,以及记录账外账资金的使用情况。
在筹备组存续期间,被告人周转决定将筹备组的账外账资金以每月500元的标准、年底(农历腊月)4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标准给全体工作人员发放福利补贴,五年间共计发放51.9万元,其中周转分得20.5万元,王某1、卢某各分得15.5万元,彭某4分得0.4万元,后周转、王某1等人陆续将钱用于个人使用及家庭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被告人周转决定以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备组的名义将筹备组的账外账资金6.3万元私分给筹备组全体工作人员,周转、王某1、卢某三人每月从王某1处领取500元,当年年底周转、王某1、卢某从王某1处各领得1.5万元,每人共计分得2.1万元。
2、2012年,被告人周转决定以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备组的名义将筹备组的账外账资金7.8万元私分给筹备组全体工作人员,周转、王某1、卢某三人每月从王某1处领取500元,当年年底周转、王某1、卢某从王某1处各领得2万元,每人共计分得2.6万元。
3、2013年,被告人周转决定以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备组的名义将筹备组的账外账资金21.8万元私分给筹备组全体工作人员,周转、王某1、卢某三人每月从王某1处领取500元,当年年底周转从王某1处领得10万元,卢某、王某1从王某1处各领得5万元,该年周转分得10.6万元,王某1、卢某各分得5.6万元。
4、2014年,被告人周转决定以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备组的名义将筹备组的账外账资金7.8万元私分给筹备组全体工作人员,周转、王某1、卢某三人每月从王某1处领取500元,当年年底周转、王某1、卢某从王某1处各领得2万元,每人共计分得2.6万元。
5、2015年,被告人周转决定以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备组的名义将筹备组的账外账资金8.2万元私分给筹备组全体工作人员,周转、王某1、卢某三人每月从王某1处领取500元,当年年底周转、王某1、卢某从王某1处各领得2万元,彭某4领得4000元,该年周转、王某1、卢某每人共计分得2.6万元。
2016年1月,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成立,被告人周转任主任,张某3任副主任,谭某任会计,彭某4负责办公室等工作。周转决定延续筹备组账外账的做法,以收入不入账及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的形式设立服务中心的账外账,筹备组的账外账剩余资金35021.51元也按周转的安排转入服务中心的账外账。周转决定以每月800元或1000元的标准,年底(农历腊月)每人10000元的标准从账外账的资金给全体工作人员发放福利补贴,全年共计83200元,其中周转、张某3各分得2.2万元,彭某4、谭某各分得1.96万元。
中共永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7年3月24日将被告人周转涉嫌贪污的案件线索移送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于2017年3月26日将周转从中共湘西州纪委双规办案点带至永顺县,并于次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案发后,被告人周转于2017年3月在永顺县纪委调查期间退赃58.14743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转于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关于周转身份性质的情况说明及人事档案查阅证明书、抽调干部审批表、永顺县人民政府文件(永政人[201612号),证明案发时周转任永顺县政府办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2008年10月至2016年1月任永顺县县委办副主任,2016年1月至案发时任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政府办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永顺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日以永政人[201612号文件下文周转任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3、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周转于2017年3月21日、3月27日在永顺县非税收入局分别缴纳纪检暂扣款550000元、31474.31元),合计581474.31元。
4、周转在中共永顺县委办(以下简称永顺县委办)工作期间分工资料,证明永顺县县委办于2011年11月10日下发分工文件,证实周转任永顺县县委办副主任,分管行政后勤、财务、县委办接待、综治维稳、依法治县、机关事务、建整扶贫、老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永顺县委办于2012年1月10日下发分工文件,证实周转任任永顺县县委办副主任,分管行政后勤、财务、县委办接待、综治维稳、依法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建整扶贫、老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永顺县委办于2013年3月7日下发分工文件,证实周转任永顺县委办副主任,分管行政后勤、财务、办公室接待、综治维稳、依法治县、建整扶贫、老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联系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备组工作。
永顺县委办于2014年8月下发工作规程,证实周转任永顺县委办副主任,分管行政后勤、财务、办公室接待、依法治县、综治维稳、建整扶贫、老干和计划生育、同建同治等工作,并联系机关事务局筹备组。
5、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永顺县纪委于2017年3月3日电话通知周转到县纪委谈话室接受谈话,周转于2017年3月3日当日10时许到达谈话室后一开始没有交代问题,直至当晚9时许在办案人员的谈话审查下,周转才交代自己的违纪事实。
2017年3月24日中共永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周转涉嫌贪污的案件线索移送至永顺县检察院举报中心,2017年3月26日该院举报中心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永顺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永顺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于2017年3月26日将周转从中共湘西州纪委双规办案点带至永顺县,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6、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周转时文明、理性,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二)贪污罪的证据
1、中共永顺县委建整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永建扶发[2011]1号、2号、永建扶发[20121]号、2号、永建扶发[2013]1号、2号、永建扶发[2014]2号)、建整扶贫工作队员纪律及永顺县委常委办公会议纪要,证明永顺县委建整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于2011年1月15日以永建扶发[2011]1号下发文件,证实周转任对山乡建整扶贫工作队长、兼任对山乡宝石村工作组组长;2012年2月27日以永建扶发[2012]1号下发文件,证实周转任对山乡建整扶贫工作队长,兼任对山乡宝石村工作组组长;2013年1月28日以永建扶发[2013]1号下发文件,证实周转任永顺县泽家镇建整扶贫工作队队长,兼任泽家镇拔古村工作组组长。
2、拔古村猕猴桃开发项目政府文件及报账材料,证明永顺县扶贫开发办和永顺县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永扶联字[2013]13号文件(文件名为“关于下达2013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产业项目的通知”);永顺县泽家镇拔古村猕猴桃开发项目资金性质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40万元,由永顺县财政局扶贫资金报账专户于2013年12月12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转给严某(账号为XXX,开户银行为邮储银行)28万元,该笔资金为实施猕猴桃开发项目过程中先期的借款,彭某5、严某为借款经办人,2014年4月9日永顺县财政局扶贫资金报账专户转给严某(账号为XXX,开户银行为邮储银行)44万元,经手人严某、报账员彭某5用8万元购置肥料发票(收款人为宜昌市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万元购置猕猴桃苗发票(收款人为张家界市永定区覃兴祥)、32万元泽家镇拔古村猕猴桃开发土地整治项目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款人为严某)、共计72万元发票报账,该项目实施方为永顺县泽家镇人民政府,施工方为永顺县泽家镇拔古村村民委员会严某。
3、对山乡宝石村养殖项目政府文件及报账材料,证明永顺县扶贫开发办、永顺县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永扶联字[2012]19号文件,给对山乡拔古村计划了一个9万元的养殖羊的项目,资金性质为中央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文件规定要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永顺县财政局财扶资金专户于2013年1月24日以转账支票转账的形式给彭某1(收款账号为XXX,开户行为永顺县信用社)转账9万元,该笔资金的资金性质为财政扶贫资金、审批文号为永扶联字[2012]9号,经办人彭某1以一张花垣县道二乡道二村5组罗某购买麻种羊25只,每只3600元,共计9万元的证明(署名为花垣县道二乡道二村5组罗某,签署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一张经手人彭某1签名、报账员黄某签名、永顺县扶贫开发办向某和对山乡党委书记欧阳某签字同意的付款方为永顺县扶贫开发办、收款方为彭某1的发票(发票面值为9万元)报账及竣工验收表等资料报账。
4、永顺县人民政府文件、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永政发[2005]110号、永政办发[2011]8号、湘财农[2012]26号),证明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财政扶贫资金、不得贪污私分财政扶贫资金。
5、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彭某1名下的永顺县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XXX)于2013年1月24日入账9万元(对方账号为XXX),并于2013年1月25日在永顺县城府正街支行取款4万元。
严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为XXX)于2013年12月12日收到转账汇入28万元,该笔资金为泽家镇拔古村猕猴桃开发项目借出的资金,2013年12月15日,在邮政储蓄银行永顺县校场路支行取出26万元,转存到另一张以严某名义开的卡号为XXX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2014年4月9日严某(账号XXX)卡号为XXX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收到转账汇入44万元。
周转建设银行卡号(XXX,以下简称尾号为0025)于2014年4月10日转出88500元给何某1名下的银行卡账号(XXX,以下简称尾号为8755);何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X)于2013年12月20日收到严某账户(XXX)转入20万元。
周转尾号为0025的建设银行卡于2014年4月11日给张新春(卡号为XXX)转账10.3万元,2014年4月14日给其妻子蒋某(卡号为XXX)转账11万元。
周转建设银行账户XXX(以下简称尾号为5608)于2014年1月18日转账给符某银行账户XXX(以下简称尾号为0222)10万元。2014年4月11日周转尾号为0025建设银行账户转出4万元至符某银行账户(XXX)。
2016年4月23日、2016年10月3日、2017年2月1日周转尾号为0025建设银行账号收到谭某支付宝转账各1万元,共3万元。
2012年10月26日王某1持有的账号为XXX(以下简称尾号为6011)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2年9月28日转出10万元至账号为XXX。后王某1于2013年4月9日从存筹备组账外账收入的尾号为9075的建行账户取出10万元。2012年9月28日王某1持有的卡号尾号为9075的建设银行账户给周转持有的卡号为XXX转账2万元。
谭某卡号为XXX建设银行账户于2016年4月23日、10月3日、2017年2月1日9时分别消费l万元、1万、9999.99元;2016年6月16日谭某该账号分别转出1万元、1839元。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蒋某名下车辆信息,证明被告人周转妻子蒋某名下的湘XXX比亚迪牌小汽车于2014年1月转至湖南省长沙市人朱某名下,并变更车牌为湘XXX。
田某2名下的大众牌汽车,车牌号为湘XXX,发动机号为XXX,登记日期为2014年1月16日。
7、永顺县政府扶贫开发办证明,证明永扶联字(2013)13号文件泽家镇拔古村种植业项目(猕猴桃开发)和永扶联字(2012)9号文件对山乡宝石村养殖业项目均系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项目完工后,所拨付项目资金系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8、关于周转套取对山乡宝石村9万元养殖项目资金去向的情况说明,证明永顺县检察院反贪局经与纪委同志调查查明被告人周转以虚假申报材料套取2012年度对山乡宝石村9万元养殖项目资金,其中5万元交给时任对山乡宝石村书记彭某1,用于村里养殖补贴及公务开支,另4万元被周转占为己有。
9、湘西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证明中共湘西州委、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午8月29日以州办发[2012]27号文件联合下发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条规定公务用车实行由州统一核定车辆编制,审批车辆购置,监督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第七条规定公务用车更新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或行驶里程数达25万公里;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务用车配备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县市党政机关向县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按程序申报,由州财政局审批,并报州纪委、州监察局备案,县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或购车单位财务部门凭州财政局出具的购置公车核准单办理购车资金支付手续,公安部门凭州财政局出具的购置公车核准单及其他相关合法资料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未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报批手续不全或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擅自购车的,不得办理购车资金支付手续和车辆注册手续;第十一条规定严禁公款购车以私人名义注册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全州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使用本办法。
10、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账外账,证明谭某记录了其
保管的账外账资金进出情况,其中于2016年4月23日记录“付周主任10000”:,2016年6月6日记录“付张某411839”(经银行明细核实,实为2016年6月16日),2016年10月3日“付周主任10000”,2017年2月1日“付周主任10000”。
11、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周转在任永顺县委办副主任并兼任对山乡宝石村扶贫对队长期间对乡宝石村支部书记彭某1称其帮宝石村联系了一个9万元养殖项目,要彭某1和其一起办手续,把9万元项目款报出来,付村里未结完的工程,剩余的钱给养羊的农户买种羊。彭某1予以默认,并随周转一道去县政府及乡政府办理报账的相关手续。将报账的相关材料准备完毕后,周转要彭某1和对山乡财政所报账员黄某一起到县财政局报账,经周转协调,该项目未验收县扶贫开发办就同意报账了。永顺县财政局财扶资金专户于2013年1月24日转账9万元至彭某1,次日彭某1将到账情况电话告知周转,周转要彭某1取出4万元给周转用于帮宝石村购买种羊,彭某1于2013年1月25日将4万元现金在永顺县城取出并在永顺县城水电宾馆门口交给周转,后周转并未将4万元用于购买种羊,2013年春节期间彭某1电话问周转该4万元购买种羊的情况,周转称该4万元用于给其他村扶贫了。经侦查员出示该项目报账材料,彭某1对其伙同周转用假材料报账予以承认,并称余款5万元用于村里的其他开支了。
12、证人符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期间,符某受其初中同学何某1介绍(其称在县委办工作)做永顺县泽家镇猕猴桃土地开发项目的土地平整工作。符某实际平整了300亩土地,并挖捅了两段路。工程完工后周转于2013年腊月期间在永顺县人保公司院子里符某的车上给其10万元现金,后周转(卡号为XXX)又分别于2014年1月18日、2014年4月11日分别转账10万元、4万元至符某建行账户(卡号为XXX),共计24万元,符某于2014年4月按事先的约定支付周转1.5万元利息,实际得工程款22.5万元。
1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何某于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给周转联系的永顺县泽家镇拔古村猕猴桃开发项目出售苗木和肥料,何某共先后两次收到周转付的苗木款和肥料款共计288500元,第一次为2013年12月20日泽家镇拔古村主任严某账户(XXX)转账给何某银行账户(XXX)20万元;第二次为周转账号(尾号为0025建行账户)于2014年4月10日转账至何某儿子何某1银行账户(XXX)88500元。
1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的时候张某1在永顺县城周转的私家车上给周转借了10万元现金,后周转于2014年4月11日给张某1弟弟张新春建行卡(该卡由张某1本人使用,卡号为XXX)转账10.3万元还款(含3000元利息)。
15、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永顺县扶贫项目的实施程序为申报项目、确认扶贫项目、下发扶贫项目文件,乡镇具体实施。扶贫工作队在扶贫项目中实施过程中承担项目监督、协调作用,具体到实践中就是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村里产生的问题和监督项目工程的质量,根据扶贫工作的相关文件,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出来后只能打入具体实施人员的账户,扶贫工作队没有账户。永顺县扶贫开发项目的报账程序为项目文件下达后先由项目实施单位到永顺县扶贫开发办办理项目启动程序,扶贫开发办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才能实施,实施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扶贫开发办书面申请验收,开发办组织财政局、审计局的相关人员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项目实施单位办理报账的手续、开具发票,再由向某在竣工验收表中的扶贫主管部门意见栏签合格或同意。最后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局扶贫报账办给项目实施单位拨付扶贫项目资金。
在永顺县种植、养殖项目一般是由村级组织实施,报账扶贫项目资金打入村主干的个人账户;如是农户自行实施,则打入农户个人账户。扶贫工程项目资金一般都是直接分项打入项目实施者的账户。
16、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周转于2013年至2014年任永顺县委办驻泽家镇拔古村扶贫队队长期间(2013年)给泽家镇拔古村联系了一个猕猴桃开发项目,资金为140万元,周转安排拔古村负责栽培猕猴桃苗,土地平整、购买猕猴桃苗、肥料、水泥桩和铁丝由周转负责。2013年12月,周转与永顺县财政局联系协调后,安排严某、泽家镇报账员彭某5与周转一道在永顺县扶贫资金报账办办理借款28万元的手续,永顺县财政局扶贫资金报账专户于2013年12月12日转账至周转持有的严某邮储银行账户(卡号为XXX)(以下简称尾号为4517)28万元,后因该账户转入严某个人的钱,周转电话联系严某重新办张卡,2013年12月15日,严某与周转、彭某5一道在县医院旁的邮储银行以严某的名义重新办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XXX(以下简称尾号为4770),并将尾号为4517的账户内的工程款项26万元转开至尾号为4770的账户内,周转将尾号为4517的银行卡退还给严某,并将以严某名义办理的尾号为4770的银行卡由其掌控持有。2014年该项目分段验收后,当年4月9日周转、彭某5、严某一同在永顺县财政局报账,严某在报账发票上签字(但发票不是严某所开),当日即(2014年4月9日)永顺县财政局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将44万元转账至周转持有的卡号尾数为4770(账号为XXX)的严某银行账户,严某称其仅知情周转将0.7万元付给严某用于支付制作水泥桩,另71.3万元由周转持有和管理。
严某称案发期间在泽家镇拔古村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都归永顺县委办扶贫工作队管理,拔古村仅负责配合,因为拔古村的扶贫项目都是扶贫工作队队长周转负责联系的,具体的结账、验收、付款都是周转从中协调才搞的好,扶贫项目资金由周转管理,拔古村仅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村民产生的矛盾或者需要村民实施的部分。在实施扶贫项目过程中严某听周转安排,周转管理的资金都是其到拔古村后将该项目报账后得到。
17、证人史某的证言,证明史某称2013年2、3月期间,永顺县县委办扶贫工作队到泽家镇拔古村进行扶贫工作,队长为时任永顺县委办副主任周转,县里给扶贫工作队的下达的任务之一为扶贫村的基础设施、产业建设,主要是联系、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监管扶贫村的扶贫项目、产业建设。2013年期间,经过周转的联系,县扶贫开发办给泽家镇拔古村安排了一个140万元的猕猴桃项目,项目安排后,周转同泽家镇政府联系,要镇政府负责协调好工作环境,项目由扶贫工作队具体实施。周转就以泽家镇的名义制作项目资料的预算、合同等资料,并由周转具体负责土地平整、猕猴桃苗木的采购、肥料的采购,该项目阶段性验收后,周转又来到镇政府,让镇政府配合扶贫队报账,史某便安排时任泽家镇报账员彭某5配合周转报账,报账的具体事项由周转负责。后该项目共报出72万元,周转还曾对史某称报账的钱全部转给土地平整老板、猕猴桃苗木老板及肥料老板了。史某称周转之所以要泽家镇政府的名义制作预算等资料是由于根据国家关于扶贫项目工作的相关规定,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是乡镇政府,史某考虑到县委办是上级机关,且该项目是由县委办联系的,县委办没有叫镇政府插手该项目,时任扶贫工作队队长周转要以泽家镇的名义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工程,要泽家镇政府配合验收报账,史某便只能同意了。经侦查员出示报账原始凭证,史某称报账时周转要泽家镇政府配合,便安排彭某5配合周转报账。经出示泽家镇拔古村种植业项目报账资料,史某称资料中的数据是周转自己提供的,泽家镇政府只是配合,报账资料中史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该报账材料实际是按照周转的要求制作。
18、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周转通过何某1了解到其父亲何某懂猕猴桃栽植技术,后周转在泽家镇拔古村实施猕猴桃开发项目时从何某处采购了猕猴桃苗和生物有机肥,2013年12月20日周转给何某1父亲何某转入20万元用于付苗木款,2014年4月周转给何某1名下的建设银行卡转入8.85万元用于支付苗木和肥料款(因何某无建设银行账户,何某与周转商量后将该款项转至何某1账下)。另何某1称2014年期间周转到炒期货,何某1听周转所炒期货亏了。
1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2和周转是朋友关系,张某2知情周转于2012年、2014年分别购买了一辆比亚迪S6、一辆一汽大众迈腾汽车。周转购买比亚迪S6汽车前于2012年9月26日对张某2称其想买车,需要从张某2处借款10万元,几天后归还。张某2于2012年9月27日从其建行账户(卡号为XXX)给周转建行账户(尾号为4323)转款10万元。几天后周转还款,张某2提供了其朋友曾某的姐姐曾某1的账户给周转,周转按照张某2的要求将10万元欠款还至曾某1的账户。
2014年1月周转邀张某2陪其去长沙市购买一辆大众迈腾汽车,张某2和周转驾驶周转之前购买的比亚迪S6汽车从永顺县驾车去长沙,周转在长沙市中南汽车市场将比亚迪S6汽车以7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二手车公司,二手车公司是用现金支付的。周转用卖车所得的钱以及自带的钱依然不够支付迈腾车,张某2遂借款4万元给周转,迈腾车的价格是20万元左右。
20、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期间,曾某做生意缺钱,曾某开口向张某2和周转借钱,并将其持有的其姐姐曾某1的银行账号提供给两人。2012年9月28日,王某1的信用社账户(账号为XXX)给曾某1的信用社账户(XXX)转入10万元。2016年5月,曾某才清楚该笔10万元是周转转的,并给周转写了一张借款17万元的借条(本金10万元,利息7万元),2017年春节期间曾某电话联系周转准备还款10万元,周转要其将欠款还至张某2处,曾某用其姐姐曾某1的银行账号给张某2转款10万元。
21、证人彭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期间周转在永顺县城门庭花香酒庄经过张某3从彭某3处借了1万元,后周转将还款l万元转至张某4账户,再由张某4将1万元现金取出还给彭某3。彭某3不清楚周转1万元还款的来源。
2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黄某于2007年2月至2013年8月在永顺县对山乡财政所工作,任会计兼报账员,乡政府项目的报账需要通过黄某完成。乡政府项目的报账流程为上级机关给乡安排的项目通过正规的程序实施完毕后,施工方就将项目实施完毕的资料交到报账员黄某处,施工方会提供一个银行账户。后黄某以资料为基础,制作相应的报账材料,找相应的领导签字、盖章,最后将签字、盖章好的报账资料提交给县财政局报账办,这些项目资金报出后,国库直接将项目款直接支付给施工方。
周转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任驻对山乡宝石村的扶贫队长,宝石村扶贫方面的工作由周转负责。经侦查员出示永顺县财政局报账办2013年1月记账第130号会计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黄某称该项目是县扶贫办给对山乡宝石村安排的养殖项目,项目资金为9万元。项目的实施人是宝石村书记彭某1。时任驻对山乡宝石村扶贫队长周转要黄某去报账,彭某1给其提供了9万元购买种羊的发票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黄某按照周转的要求制作相应的报账表格及材料,并找相关领导签字、盖章。在完成报账材料工作后,黄某与对山乡宝石村书记彭某1一起去永顺县财政局报账。黄某找相关领导在竣工验收表上签字及盖章,领导和干部没有验收就直接在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盖章了。黄某不清楚该项目是否实际实施,因为彭某1提供了9万元购买种羊的发票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黄某当时认为项目已经实施,又因为周转是领导,要其制作报账材料,并去财政局报账,黄某不敢拒绝,就按照周转的要求去报项目款了。报账完成后,项目款支付至彭某1银行账户,黄某不清楚具体用途。
23、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蒋某家庭现有一辆大众迈腾汽车,该车是周转购买。蒋某除了购买有一辆摩托车外,没有其他任何车辆。经侦查员出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蒋某发现其名下曾有一辆比亚迪小汽车,车辆信息为发动机号XXX,车辆识别号为XXX,车牌号为XXX,在2014年1月28日转移至一名叫朱某的人,转移后车牌为湘XXX。蒋某称其丈夫周转在县委办工作时曾开有一辆比亚迪黄色越野车,由周转购买。
蒋某另称卡号为XXX、账户名为周转的工资卡,该卡由蒋某一直持有和使用。经侦查员出示银行交易明细,2014年1月18日该卡转账10万元至符峰是周转和其借钱,蒋某同意借款后周转将该10万元转款,2014年4月14日周转卡号为XXX银行账户给蒋某本人银行账户XXX还款11万(含1万元利息)
24、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谭某于2016年3月至案发时一直任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会计,周转对其称服务中心有个账外账,让其代为管理,谭某碍于上下级关系,不敢拒绝。经侦查员出示谭某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XXX)交易流水,谭某称用支付宝于2016年4月23日、2016年10月3日、2017年2月1日三次转账给周转分别转款1万元,共计3万元,每次周转在转账前都电话联系谭某,称要到长沙出差,给其建行卡转1万元出差费,谭某遂按照周转的要求给其建设银行账户(卡号尾号为0025)分别转账1万元,共计3万元。后周转一直未给谭某提供相关的开支票据,也没有退还。另周转于2016年11月2日安排谭某给周转的姐姐周某1转2万元,周转称是其个人借支,未打借条,没有归还。
25、证人卢某的证言,卢某的第一次陈述证明2011年经永顺县委常委会决定成立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由永顺县委办副主任周转负责,筹备组抽调王某1和卢某进入筹备组,周转对筹备组的工作负总责,卢某负责筹备组办公室、会务、保安工作,王某1负责筹备组的财务、保洁、行政中心维护、维修、政府机关食堂工作。筹备组的是临时机构,财务没有独立核算,筹备组的日常经费收支由县委办财务室统一管理,筹备组实行报账制,到永顺县委财务室报账,报账员是王某1。筹备组的报账程序为日常开支票据谁经手、谁签字,已签经手人的票据再由周转审批签字,并由王某1到永顺县委办报账。
另筹备组还有一个“小金库”,“小金库”里的资金是筹备组收取没有上交县委办及财政非税的账外账资金。账外账资金的组成为:1、理想打印社老板张某5租行政中心的租金;2、修政务中心的包工头田某1给筹备组交的水电费;3、每年从行政中心老板周某处虚开发票套出的公款;4、其他零星收入。王某1有制作有“小金库”的账本。2013年下半年,周转用小金库资金买了一辆比亚迪S6。卢某称周转于2014年1月决定给王某1和卢某各发5万元、周转本人10万元后,周转就购买了一辆大众迈腾轿车,之前周转购买的比亚迪S6就不见了。
卢某第二次陈述证明其于2011年进入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工作,2012年3月期间正式办理抽调手续,将其从永顺县高坪乡政府抽调至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2013年上半年,周转要卢某起草成立机关事务局的申请报告及准备相关材料,卢某将材料交周转审核后将材料上报编办。永顺县编办于2013年4月29日下文成立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设立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名,但永顺县编办下文后并未给永顺县机关事务局配备工作人员,筹备组依然存在,筹备组的工作职责就是编办下文中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自2015年12月10日永顺县编办下文将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后筹备组也随之解散,周转被任命为主任、张某3被任命为副主任,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有正式工作人员,能够履行机关事务服务的职能。
2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张某3自2016年1月调入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共四人,分别为周转、谭某、张某3、周某2。该机构的前身为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周转任主任,负责全面工作,2016年3月谭某借调至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后,周转要张某3分管财务,谭某是专职财务人员。
服务中心成立后,财务独立核算,正规经费的报账程序为先由经手人签字,张某3签同意列支(张某3经手,则周转审批)。账外账开支没有正规的程序,周转交代从账外账开支张某3就让谭某从账外账开支,因账外账开支没有相关的收支票据,仅要求谭某记各人收支明细账,账外账的收支都是按周转的批示办理。
周转因在门庭花香酒庄打牌时借钱,要其于2017年5至6月期间给别人(通过张某3表哥张某4)转账1万元,张某3便安排谭某转账。
27、同案参与人员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9月期间,周转经与王某1、卢某沟通,决定用筹备组账外账的资金12万元购买了一辆比亚迪S6汽车。
28、被告人周转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周转被永顺县县委办派驻到永顺县对山乡宝石村扶贫,担任扶贫队队长。2012年底的时候,县扶贫开发办给宝石村安排了一个资金为9万元的扶贫,周转与对山乡宝石村书记彭某1商议后决定先用虚假的项目资料将项目款报出来,后再用于扶贫村的开支。周转利用其担任县委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与扶贫开发办工作人员联系、协调后,未实施该项目却将9万元的扶贫项目款报账出来,其中5万元被用于宝石村公务开支,另外4万元扶贫项目资金被周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周转将这4万元中的22000元用于其填补与田某1合伙做生意的亏损,剩余资金被周转用于个人使用及家庭开支。
2013年至2014年,周转被永顺县县委办派驻到永顺县泽家镇拔古村扶贫,担任扶贫队队长。2013年下半年永顺县扶贫办给拔古村安排了一个资金为140万元的猕猴桃开发项目,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首先向县财政局借款28万元,后经县财政局及扶贫办分阶段验收合格后又报出44万元,总计72万元。周转将这72万元扶贫项目资金中的55.65万元用于支付项目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另外16.35万元扶贫项目资金被周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将这16.35万元资金中的7.5万元周转被用于炒期货亏损了,另外大部分被周转用于个人使用及家庭开支。
2014年1月15日,周转利用其担任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备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到长沙市中南汽车城擅自将筹备组购买的一辆比亚迪S6(周转、王某1、卢某三人商议用12万元账外账资金购买,该车车款为12.82万元,购置税为1.0958万元,共计13.9158万元万元,其中12万元为筹备组账外账资金)汽车以7.5万元的价格卖给一家二手车销售商,周转将这笔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并使用这笔资金为自己购买了一台大众迈腾小汽车,该车登及在其姐夫田某2名下,实际归周转本人所有和使用。
2016年1月份左右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正式成立,周转利用其担任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以陪客的名义要谭某从服务中心账外账资金转款3万元致其银行账户,将3万元非法占为已有,并用于个人使用及家庭开支。周转于2016年6月期间在永顺县城门庭花香酒庄打牌时通过张某3从彭某3借钱1万元打牌,后张某3听从周转的安排,于2016年6月16日又指使谭某从保管的账外账资金中还周转欠的打牌借款1万元。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证据
1、永顺县财政局于2017年5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系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永顺县机关事务中心系财务独立核算单位。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4月23日周转尾号为0025建设银行账号收到谭某支付宝转账1万元,2016年10月3日周转尾号为0025建设银行账号收到谭某支付宝转账1万元。
王某1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XXX)(以下尾号简称尾号为9075)于2011年10月16日收到张某5(账号为XXX)(以下简称尾号为6925)转账7万元(结合王某1供述该笔资金为张某5租用行政中心大楼的两间房子经营打印社的租金),2012年1月5日王某1从该账号中取出3万元(结合王某1供述,该笔资金3万元系给周转、卢某二人私分款项各1.5万元)。
王某1尾号为9075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2年11月30日收到张某5尾号为6925转账收入5万元。2013年2月1日王某1从该账户取出4万元。
王某1建设银行账号XXX(以下简称尾号为8132)于2012年12月8日收到周某银行卡号XXX(以下简称尾号为5089)转账收入246698元;2012年12月9日,王某1尾号为5089账户现金存入9万元。
2012年10月26日王某1持有的账号为XXX(以下简称尾号为6011)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2年9月28日转出10万元至账号为XXX。后王某1于2013年4月9日从存筹备组账外账收入的尾号为9075的建行账户取出10万云。2012年9月28日王某1持有的卡号尾号为9075的建设银行账户给周转持有的卡号为XXX转账20000元。
王某1持有的尾号为8132建设银行卡收到2013年12月11日收到周某银行卡(XXX)转账83660元;2013年12月12日周转尾号为8132的银行卡账号收到彭某6银行卡(XXX)19800元。2014年2月26日,王某1尾号为8132的银行账户收到财政支付52551元。
王某1尾号为8132的银行卡于2014年6月5日(以下均为2014年)、7月8日、8月8日、9月5日、9月30日、11月15日、12月9日、12月25日共8次收到周某尾号为2089的建行卡转账收入共计74400元,每次均为9300元;2015年1月5日,王某1尾号为8132的银行卡账号给周转转账3万元;2014年1月8日王某1尾号为8132的建行账户给周转银行账户XXX转入12万元。
王某1尾号为8132的银行账户于2015年2月12日、3月10日、4月10日、4月28日、每次从周某尾号为2089的银行账户收到转账收入9300元,共计37200元,在该账户分数次取出后,又于2015年6月3日、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28日、2015年10月30日分别以现金存入的形式每次存入9300元,共计37200元;2015年11月27日王某1将27900元现金存入其尾号为8132的银行账户中;2015年12月19日王某1尾号为8132的银行卡账户收到周某尾号为2089的银行账号转账收入79900元;2015年12月21日王某1现金存入尾号为8132的银行账号23000元。
2015年3月2日、2015年8月12日、2015年8月26日、2015年12月13日、2016年1月27日分别给周转尾号为0025的银行账户转入l万元、1万元、0.5万元、1.45万元、5万元。
周某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XXX(以下简称尾号为2089)的银行账户于2012年12月7日收到财政支付30万元,并于次日将246698元转给王某1卡号尾数为8132建行账户;2013年12月5日收到财政支付70300元,并于次日即2013年12月6日现金支取21000元;2014年1月16日周某该账户收到财政支付2万元、1.98万元,共计3.98万元,周某于次日将该3.98万元现金取出,并给王某12万元现金;2015年11月26日周某该账户收到财政支付111072元,并于次日现金取出2.79万元;2016年2月2日周某该银行账号收到财政支付68074元,并于次日即2016年2月3日4次取款各5000元,共2万元;2016年2月25日,周某该账户收到财政支付68074元,并于2016年2月28日取出27800元;另周某该账户于2016年4月26日、5月27日、6月26日、7月22日、8月24日、9月23日、10月27日、11月26日各转账23250元至谭某卡号为XXX建设银行账户,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月18日各取现23250元。
彭某4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XXX(以下简称尾号为5905)的银行账户于2016年2月5日收到王某1转入35021.51元;2016年6月27日,彭某4尾号为5905的银行账户给谭某转账15596.91元。
3、永顺县行政中心后勤托管协议,证明周转以永顺县县委办机关事务局的名义与永顺县溪州正洁家政服务中心周某签署了2015年永顺县行政中心政务中心后勤托管协议,约定托管费用为486432元,含人员工资374400元、管理费、材料费、工伤保险费为76000元、税费为36032元,约定每月永顺县县委办机关事务局给永顺县溪州正洁服务中心支付18300元,永顺县溪州正洁服务中心开具相应的国家正式发票;周转以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的名义与永顺县溪州正洁家政服务中心周某签署了2013年永顺县行政中心后勤托管协议,约定托管费用为274968元,含人员工资219600元、管理费、材料费、为35000元、税费为20368元,约定每月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给永顺县溪州正洁服务中心支付18300元,永顺县溪州正洁服务中心开具相应的国家正式发票。
4、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账外账,证明谭某在账外账账
本中记下支付周转如下记录:2016年4月23日付周主任1万元,2016年10月3日付周主任1万元、2017年2月付周主任1万元,共计3万元。
5、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所付保洁费账务资料,证明永顺县机关事务局于2016年3月30日、2016年4月25日、2016年5月25日、2016年6月24日、2016年7月21日、2016年8月17日、2016年9月22日、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月17日、2017年3月2日各支付周某保洁服务费68074元,共计816888元,并在永顺县机关服务中心财务账上记账。
6、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财务资料,证明中共永顺县委办公室2012年12月l号记账凭证下及所附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08355779显示永顺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账户为XXX)为一级预算单位中共永顺县委办公室支付保洁费30万元给周某(账户为XXX),并由5张发票报账(收款方为周某或者永顺县溪州正洁家政服务中心,发票上均有王某1和周转的签名),2012年12月7日财政直接支付凭证08355780显示永顺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账户为XXX)为一级预算单位中共永顺县委办公室支付维修费9万元,并用三张购买五金交电的发票报账(付款方为永顺县机关事务局,收款方分别为刘某、彭某5、王某,王某1和周转均在该三张发票上签名,每张发票数额为3万元)。
2013年12月30日中共永顺县委办2013年12月3号记账凭证下所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0994706证实永顺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账户为XXX)于2013年12月5日为一级预算单位中共永顺县委办支付给彭某627155元(预算管理类型为机关事务局水电费),并由5张发票报账,该5张发票上均有经手人王某1、签署同意列支的周转签名);2013年12月5日永顺县国库集中支付局为一级预算单位中共永顺县委办公室支付支付给周某保洁费70300元(预算管理类型为机关事务局水电费),并用两张机打发票、两张手撕发票报账发票上均有王某1、周转的签名)。
2015年12月30日中共永顺县委办2013年12月5号记账凭证下财政直接中支付凭证09947340号证实永顺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账户为XXX)于2013年12月9日支付给彭某619700元(预算管理类型为机关事务局设施维护维修机及会务),并由4张发票报账(发票上均有王某1、周转的签名);2013年12月9日永顺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账户为XXX)为一级预算单位中共永顺县委办支付给周某(尾号为XXX的建行账户)保洁费89957元(预算管理类型为机关事务局设施维护维修及会务)。
2014年3月5号记账凭证下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1223366号证实永顺县国库集中支付局于2014年1月16日为一级预算单位中共永顺县委办支付保洁工资2万元给周某(尾号为2089的建行账户)(预算管理类型为公岗补贴),并用付款方为永顺县机关事务局,收款方为周某的保洁服务费发票报账(该发票有王某1和周转的签名);2014年1月16日永顺县国库集中支付局为一级预算单位中共永顺县委办支付保洁费1.98万元给周某(尾号为XXXX的建行账户)(预算管理类型为公岗补贴),并用付款方为永顺县机关事务局,收款方为周某的保洁服务费发票报账(该发票有王某1和周转的签名)。
2014年5月3号、2014年5月5号、2014年6月3号、2014年7月3号、2014年8月3号、2014年9月4号、2014年9月3号、2014年11月3号、2014年12月8号、2014年12月6号记账凭证下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报账发票证实永顺县国库集中支付局为一级预算单位中共永顺县委办分别转账给周某保洁费尾号XXXX建行账户)19660元、19140元、30100、29800、29800、29800、44800(两笔15000+29800)、29500元、29800(23239.97+6560.23)、63268元,报账发票上均有王某1和周转的签名。
2015年2月6号、3月3号、4月3号、4月4号、5月3号、6月6号、7月6号、8月3号、8月5号、10月8号、5号、12月12号、11月5号(以上均为2015年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及所附的报账资料证实永顺县国库集中支付局为一级预算单位中共永顺县委办分别转账给周某保洁费为XXXX建行账户)50536、50536、50536、50536、53800(20990.46+32809.54)、50536、50536(25963.17+24572.83)、50536、50536、50536、50536、85000、111072元,报账发票上均有王某1和周转的签名。
2016年2月8号、2月4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的报账资料证实永顺县国库集中支付局为一级预算单位中共永顺县委办分别转账给周某保洁费为XXXX建行账户)68074、68074元,经手人分别为卢某、张某3。
7、永顺县财政局出具的证明,证明2013年4月29日由永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文设立的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非一级财政预算单位(未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无独立的账户及财务人员),其财务挂靠在中共永顺县委办,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15年12月10日由永顺县编办下文)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具备独立的财物核算。
8、永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共永顺县委常委会议[2011]第18次第8议题会议纪要、关于永顺县机关事务局机构和人事情况说明,证明永顺县委常委会于2011年11月28日召开该年度第18次会议,会议议定同意设立县机关事务局、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8名,按程序申报。永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于2013年4月29日以永编办发[2013]14号下文关于设立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通知,下文设立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县机关事务局主要职责如下: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县机关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县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属于县级机关事务局管理的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机关大院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和维修管理;负责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美化、通讯保障、水电供应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管理;负责县委、县政府重大活动和县委、县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永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以永编办发[2015]44号文件下文《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县政府办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规定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有负责县行政中心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组织相关购买服务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委托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保证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八项职,下设4个内设机构,核定人员编制1名,副主任3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
永顺县委组织部于2017年10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未核定领导职数,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没有配备领导班子成员。2016年2月,经县委提名,县人民政府任命周转为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9、关于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账外账账本去向情况说明,证明永顺县检察院反贪局会同纪委追查了账外账账本的具体下落,该账本目前尚未找到。
10、“小金库”相关法律文件,证明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
11、机关事务局筹备组及2016年永顺县机关服务中心账外账资金发放情况说明,证明谭某在永顺县纪委调查阶段所写在2016年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从账外账资金中给周转、张某3、彭某4、谭某共计发放83200元,其中周转、张某3各领得2.2万元(年终各1万,每月各1000元),彭某4、谭某各领得19600元(年终各1万,每月各800元)。
王某1在永顺县纪委调查阶段所写2011年至2016年2月筹备组成立期间账外资金发放情况为:2011年至2015年期间每月领取500元,周转、王某1、卢某每年各领得6000元,彭某4领取4个月,每月500元,共2000元,四人共领得92000元。
每年年终从账外资金发放情况如下:2011年年底周转、卢某、王某1各领得1.5万元,共计4.5万元;2012年年底周转、卢某、王某1各领得2万元,共计6万元;2013年年底周转领得10万元,卢某、王某1各领得5万元,共计20万元;2014年度周转、卢某、王某1各领得2万元,共计6万元,2015年年底周转、卢某、王某1各领得2万元,彭某4领得4000元,共计6.4万元。五年共计42.9万元。
12、证人卢某的证言,卢某第一次陈述证明2011年经永顺县委常委会决定成立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由永顺县委办副主任周转负责,筹备组抽调王某1和卢某进入筹备组,周转对筹备组的工作负总责,卢某负责筹备组办公室、会务、保安工作,王某1负责筹备组的财务、保洁、行政中心维护、维修、政府机关食堂工作。筹备组的是临时机构,财务没有独立核算,筹备组的日常经费收支由县委办财务室统一管理,筹备组实行报账制,到永顺县委财务室报账,报账员是王某1。筹备组的报账程序为日常开支票据谁经手、谁签字,已签经手人的票据再由周转审批签字,并由王某1到永顺县委办报账。
另筹备组还有一个“小金库”,“小金库”里的资金是筹备组收取没有上交县委办及财政非税的账外账资金。账外账资金的组成为:1、理想打印社老板张某5租行政中心的租金;2、修政务中心的包工头田某1给筹备组交的水电费;3、每年从行政中心老板周某处虚开发票套出的公款;4、其他零星收入。王某1有制作有“小金库”的账本。
卢某称周转于2014年1月决定给王某1和卢某各发5万元、周转本人10万元后,周转就购买了一辆大众迈腾轿车,之前周转购买的比亚迪S6就不见了。卢某称其分得的钱用于给小孩治疗眼睛以及用于还款等事宜,并称筹备组用小金库中的钱发放福利补贴没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其当时认为没有问题才接受。
卢某第二次陈述证实其于2011年进入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工作,2012年3月期间正式办理抽调手续,将其从永顺县高坪乡政府抽调至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从2011年至2015年底一直以借调身份在筹备组工作。2013年上半年,周转要卢某起草成立机关事务局的申请报告及准备相关材料,卢某将材料交周转审核后将材料上报编办。永顺县编办于2013年4月29日下文成立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设立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名,但永顺县编办下文后并未给永顺县机关事务局配备工作人员,筹备组依然存在,筹备组的工作职责就是编办下文中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自2015年12月10日永顺县编办下文将永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后筹备组也随之解散,周转被任命为主任、张某3被任命为副主任,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有正式工作人员,能够履行机关事务服务的职能。
13、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彭某2丈夫张某5在永顺县县委办联系要求租行政中心的房子办打印社,张某5和周转联系后将7万元转至王某1个人银行账户,作为第一年的租金。2012年至2015年期间,理想打印社分别给王某1转账或支付现金5万元(转账)、5万元(现金支付)、5万元(现金支付)、2万元(现金支付)。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成立后,理想打印社于2016年年底转账给谭某2万元用于付租金。王某1每次收取租金后开了收条,但现在找不到收条。
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经侦查员出示永顺县县委办2012年12月30日1号记账凭证后,王某确认所付的三张发票(每张3万,品名为五金交电)是王某1要其开,王某1当时称三张发票用于报账,并让王某提供一个银行账户,并交代钱报出来后交给他。9万元到账后,王某将该9万元取出并将9万元现金交给王某1。王某称该9万元发票没有真实的交易,之前王某1也没欠其材料款。
15、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谭某于2016年3月至案发时一直任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会计,周转对其称服务中心有个账外账,让其代为管理,谭某碍于上下级关系,不敢拒绝。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每月要周某多开发票虚报款项,虚报出的钱周某扣除开发票的税款后给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返回,按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周转的要求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账外账。经侦查员出示服务中心的账务资料及银行交易明细,谭某共收到周某支付的虚开发票13个月(每月23250元)返回款共计302250元。另账外账资金的收入还有理想打印社支付的租金2万元,永顺县移动公司、永顺县电信公司2016年各交电费8000元、共计16000元,彭某4给其交账移交15596.91元,王某1移交的2015年机关事务局筹备组账外账结余35021元,年底小食堂补之前从账外账支出的21403.09元,共计410271元。经谭某查询各项开支,共开支338253元,结余72018元。
2016年期间从账外账资金中给周转、张某3每人每月发1000元补贴,每人12000元,合计24000元,谭某、彭某4每人每月800元补贴,每人领款9600元,合计19200元;2017年过春节时每人发1万元,合计4万元,全年共计从账外账资金发放83200元,发钱时都未写领条。
1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张某3自2016年1月调入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共四人,分别为周转、谭某、张某3、周某2。该机构的前身为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周转任主任,负责全面工作,2016年3月谭某借调至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后,周转要张某3分管财务,谭某是专职财务人员。
服务中心成立后,财务独立核算,正规经费的报账程序为先由经手人签字,张某3签同意列支(张某3经手,则周转审批)。账外账开支没有正规的程序,周转交代从账外账开支张某3就让谭某从账外账开支,因账外账开支没有相关的收支票据,仅要求谭某记各人收支明细账,账外账的收支都是按周转的批示办理。
张某3知情自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周某给谭某返回虚开发票的返回款279000元(每月23250元),另张某3清楚账外账的收入还有2016年打印社老板张某5交的租金2万元,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各交8000元电费,共计1.6万元。
张某3知情的账外账支出有2017年春节期间周转决定给4名工作人员发放1万元,共计4万元;周转和张某3每月1000元补贴,彭某4和谭某每月800元,共计43200元。另周转因打牌输钱,要其于2017年5至6月期间给给别人(通过张某3表哥张某4)还款1万元,张某3安排谭某转账;2017年春节走访开支三四万元。张某3清楚从账外账资金中给工作人员发钱没有政策依据。
17、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期间,周转、张某3到张某4妻子丁某和他人合伙经营的永顺县城门庭花香酒庄吃完饭。后周转和他人打牌,因周转没带钱,周转就通过张某3向彭某3借1万元现金。几天后,张某4的银行账户(卡号为XXX)收到谭某的转账两笔,一笔为1839元(餐费),一笔为1万元(给彭某3的还款)。张某4将11839元取出后分别将餐费1839元、1万元现金给酒庄和彭某3。
1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周某注册成立了一家保洁公司,名称为溪州正洁服务中心,承包了县政府行政中心大楼的保洁工作至今,从2012年下半年溪州正洁服务中心开始承担永顺县行政中心的保洁工作。2013年度的后勤托管协议是2012年底签订,约定了薪酬和保洁工资。周某与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签订合同后存在为机关事务局筹备组虚开发票报账的情况,报出来的钱都交给了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财务人员王某1,2012年至2017年期间周某共为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及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虚开发票报出1018558元。周某称其不知给王某1或谭某虚报出的款项的具体用途。
19、证人彭某4的证言,证明彭某4于2015年9月借调至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借调到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作,2017年1月正式调入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彭某4在机关事务局筹备组及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间负责会务、办公室、政府小食堂工作,2016年6、7月份起彭某4就不再负责政府小食堂工作,将其保管的单位用于小食堂开支的公款(15596.91元)移交给谭某。2016年2月期间,周转对彭某4称王某1保管的有筹备组的公款,要彭某4和王某1清账,并将王某1管理的钱接管过来。几天后(2016年2月5日),王某1给彭某4看了其保管的单位账本,当天王某1将其保管的筹备组公款35021.51元(尾号为XXXX银行账户)转至彭某4账户(XXX)。
2015年底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负责人周转决定单位成员发钱,彭某4领得4000元;2016年底周转决定给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每人发1万元现金,彭某4领得1万元;2016年周转告知其每月有800元补贴,具体领了几个月,彭某4记不清,称以谭某讲的为准。彭某4不知情账外账的资金来源。
另彭某4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底从王某1处领得4000元现金,2016年在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期间每月领得800元,2016年年底从谭某处领得1万元现金,共计23600元,并称2016年2月其和王某1办理筹备组公款交接时,王某1仅给其看了账本中的余额,王某1没有给其移送账本,后一直没见过账本,也不清楚账本的下落。
20、共同作案人王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王某1承认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情节较轻。王某1称其于2011年2月至2015年12月抽调至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工作,刚进筹备组工作时未办理抽调手续,2012年3月证实办理抽调手续,筹备组的成员及分工为周转主管筹备组全面工作,卢某主管保安、会务工作,王某1负责水电、绿化、保洁、财务工作。筹备组存续期间对外以县委办的名义履行公务,对内以筹备组的名义到县委办报相应的费用。筹备组财务没有独立核算,筹备组所需开支的报账程序为经手人在票据上签字后,周转签字审批再由王某1将票据到县委办财务室报账。另筹备组还有一个账外账,是周转要求设立的,收入来自于收取相关的费用(如理想打印社交的租金,收取工程老板田某1交的水电费)以及通过周某、王某、彭某6虚开发票套取的资金。账外账资金的组成形式有银行存款和现金(数额不大)两部分。筹备组账外账的资金经周转决定要王某1保管,王某1便用其个人的两张尾号为(075)即XXX和(132)即XXX的建行卡保管账外账资金,并按照周转的要求将资金使用情况记录在账外账账本上。王某1供述承认了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保管账外账资金及接受通过虚开发票套取的公款的具体情况。
2011年至2015年期间周转决定以筹备组账外账的资金给单位成员(周转、王某1、卢某)三人发放福利补贴,具体情况为:
2011年,周转决定每月给每名工作人员发放500元福利补贴,每人全年得6000元,2011年年底,周转决定给每名工作人员发放1.5万元,2011年共计发放6.3万元。
2012年,周转决定每月给每名工作人员发放500元福利补贴,每人全年得6000元,2012年年底,周转决定给每名工作人员发放2万元,2012年共计发放7.8万元。
2013年,周转决定每月给每名工作人员发放500元福利补贴,每人全年得6000元,2013年年底,周转决定给王某1和卢某各发放5万元,给周转本人发放10万元,2013年共计发放21.8万元。
2014年,周转决定每月给每名工作人员发放500元福利补贴,每人全年得6000元,2014年年底,周转决定给每名工作人员发放2万元,2012年共计发放7.8万元。
2015年,周转决定每月给每名工作人员发放500元福利补贴,每人全年得6000元,2015年年底,周转决定给每名工作人员发放2万元,2015年共计发放7.8万元。
五年间,周转决定以筹备组账外账资金给筹备组全体工作人员发放51.5万元,王某1和卢某各分得15.5万元,周转分得20.5万元,王某1将领得的款项用于个人及家庭使用。
王某1主观上清楚私设账外账不符合法律法规,以账外账的资金发放福利补贴没有法律依据,但因为周转是领导,王某1不敢得罪他,只能顺从周转的要求,基于侥幸心理,王某1接受了发放的款项。
21、被告人周转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周转任永顺县机关事务局筹备组组长后决定设立筹备组的账外账,账外账设立后由王某1保管账外账资金并记账,但账外账资金如何使用的决定权归周转本人,王某1、卢某没有决定权。2011年至2015年,周转决定以账外账的资金给全体工作人员(周转、王某1、卢某)违规发放福利补贴51.5万元,其中周转分得20.5万元,王某1和卢某分得15.5万元。除参与人员外,没有其他人知情。周转供述承认2013年以筹备组的名义给其本人发10万元,给王某1和卢某各发5万元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但其辩称其余在筹备组的发放福利补贴的行为属于违纪。永顺县编办于2013年下文成立县机关事务局,但该部门一直没有办公地点、工作人员、没有办公经费,县机关事务局实际上没有成立,机关事务局的职责一直由机关事务局筹备组履行(筹备组的工作人员为周转、王某1、卢某三人),直至2015年12月10日永顺县机关事务局更名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筹备组正式解散,筹备组的职能转移至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6年1月永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成立后,周转决定以账外账的资金给全体工作人员(周转、张某3、谭某、彭某4)共计发放福利补贴8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