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二木诉祁家集镇政府土地管理处理决定行政纠纷案
马二木诉祁家集镇政府土地管理处理决定行政纠纷案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二木。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俊,临夏宁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然,临夏宁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河县祁家集镇人民政府(简称祁家集镇政府),地址广河县祁家集镇祁家集村。
法定代表人:马晓贤,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马学青,系该镇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马忠祥。
原告马二木不服被告祁家集镇政府土地管理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5)广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一、维持被告祁家集镇政府作出的广祁政字(2013)26号《关于谢家村马二木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第1、2项,即:1,马二木与马忠祥所争议的8米宽农路属谢家村曹家坪全体村民共同所有,属公有公路;2,任何个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在此农路上堆放和设置障碍物;二、撤销祁家集镇政府作出的广祁政字(2013)26号《关于谢家村马二木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第3项,即:鉴于马二木家庭困难,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三、责令被告祁家集镇政府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驳回原告马二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二木负担。宣判后,原告马二木不服,提出上诉。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甘29行政终32号行政裁定书:一、撤销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马二木要求依法撤销广河县祁家集镇人民政府广祁政字(2013)26号《关于谢家村马二木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判令广河县祁家集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的起诉;三、对上诉人马二木请求确认广河县祁家集镇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2间、砍掉其48棵树木、占用1400平方米土地开路行为的违法的起诉,发回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二木,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俊、马浩然,被告祁家集镇政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马忠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二木诉称,被告祁家集镇政府违法行政,拆除的两间房屋,砍掉的48棵树木,占用的160平方米土地共计赔偿640万元。
被告祁家集镇政府辩称,镇政府在处理原告马二木与第三人马忠祥因道路通行纠纷中,占用了原告马二木土地160平方米,砍掉了48棵树木,拆除了2间房屋,情况属实。镇政府愿以每棵树250元,土地每亩3万元及2间房屋以高速公路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第三人马忠祥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马二木和第三人马忠祥因道路通行发生纠纷,原告马二木门前是第三人马忠祥回家的必经之路,原告马二木在门前长期堆放粪土,秸秆等物,靠大门右侧搭建了两间简易房,影响了第三人马忠祥的通行,导致双方发生打架,其刑事部分由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处理。2004年9月25日,为全面完成农路拓宽改造,镇村组织力量对该村此路段进行了拓宽,在原告马二木未同意的情况下,清楚了所争议通行之路上的障碍物,即原告马二木的两间简易房、4棵杏树、1棵果树、43棵榆树,占用160平方米面积的土地。事后,原告马二木以侵权为由要求被告祁家集镇政府归还其土地使用权进行上访。2005年,被告祁家集镇政府作出了(2005)001号关于马二木与第三人马忠祥道路通行的《处理决定》,原告马二木不服决定多次上访申诉。2013年4月11日被告祁家集镇政府重新作出了广祁政字(2013)26号《关于谢家村马二木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该决定送达后,原告马二木不服未提出行政复议,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传唤第三人马忠祥到庭参加诉讼,到期后,第三人马忠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被告祁家集镇政府不按程序处理民事纠纷,对原告马二木反映的土地纠纷先执行,后作出处理决定,程序违法,且对拆除原告马二木的2间简易房,砍掉的48棵树木,占用的160平方米土地未作出适当赔偿处理,故,原告马二木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祁家集镇政府违法行政,给原告马二木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民的财产不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祁家集镇政府作出的(2013)26号《关于谢家村马二木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违法;
二、被告祁家集镇政府赔偿给原告马二木造成经济损失(48棵树*250元+160平方米*0.0015*70000元+2间房屋*10000元)488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马二木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祁家集镇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跃武
审判员 马青智
人民陪审员 陈国良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