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6/29 0:00:00

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4号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长,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坪梓路48号第4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于林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唯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达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879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0日,上诉人华唯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长、被上诉人福能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涛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华唯环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福能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华唯环球公司在正当履行与福能达公司的《商标代理合同》过程中,已经将转让订金交付给商标出让人周立波,并且将商标转让文件备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福能达公司作出解除《商标代理合同》的时间晚于华唯环球公司将商标转让订金转交给周立波的时间,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授权代理行为,故华唯环球公司不应当返还4万元商标转让订金。二、华唯环球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准备商标转让文件的义务,公证书虽于2016年4月7日才办理完成,但系基于当地公证处的特殊原因造成的,是华唯环球公司在缔约时不可能预见、避免和克服这一特殊情况。华唯环球公司无法按期提供公证书一事存在不能归责于华唯环球公司的不可抗力因素,且公证书并非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必须文件。三、福能达公司在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意思表示仅构成其单方面解除涉案合同及要求返还4万元订金的意思表示,华唯环球公司未与其达成合意,不应返还4万元商标转让订金。华唯环球公司员工吕少琪同意解除的仅是《商标转让合同》,而非《商标代理合同》。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福能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华唯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福能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能达公司与华唯环球公司解除《商标代理合同》,华唯环球公司向福能达公司返还4万元,并支付福能达公司相应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30日开始至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华唯环球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第8477276号“顶源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电热水器等。注册人为周立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1日止。

2016年2月22日,福能达公司(甲方)与华唯环球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代理合同》,约定: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事务。二、乙方具体代理内容如下:案件说明: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号:8477276;类别:11;专用权期限:2011年7月28日到2021年7月21日;金额:该商标总转让费8万元整;费用情况: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支付4万元整给乙方作为订金,待乙方将所需转让手续文件签署、甲方需付清转让费的余下4万元整;办理流程:乙方收到商标订金后,七个工作日内与该商标持有人办理转让手续文件,商标转让手续包括以下文件:《商标权转让合同》、《商标使用授权书》、《转让/移转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书》、《公证书》;乙方办好转让手续文件后电话(或短信,发邮件)通知甲方领取,以及支付余下款项。五、违约责任:如乙方未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商标转让文件备好,乙方将立即退还甲方所支付的转让订金。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并甲方支付所需订金给乙方后生效。2016年3月4日,华唯环球公司收到福能达公司支付的4万元订金。

2016年4月6日,周立波作出声明书,内容为:本声明人是注册号为8477276的“顶源”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注册人周立波;本声明人现郑重声明同意将该枚商标的所用权及该枚商标的其他一切权益转让给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此转让确系本声明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江苏省昆山市正信公证处对上述声明过程进行公证,并于2016年4月7日出具(2016)苏昆正信证经内字第41号公证书。

一审案件审理中,福能达公司出具QQ聊天记录打印件,显示:“0404032016-03-2913:09:15在吗我们实在是等不及了,这个商标直接影响到了公司的发展战略部署错过了我们两次大型推广活动,广告费已经投了,至今还有几十万在冻结中。所以公司决定解除合同,你们退回支付的订金吧。”、“华唯吕少琪2016-03-2913:37:37我和持有人说下。”、“华唯吕少琪2016-03-2914:24:51持有人说您这边可以的话,他这个星期五办理好给您,他也不想那么久,确实是有原因。星期五没办理好退款给您。等不了,现在退款也行。”、“0404032016-03-2915:43:27那就现在退款吧”、““0404032016-03-2915:44:57再有合适的商标的话,我们再和你合作。”、“华唯吕少琪2016-03-2915:46:08我和他说下。”、“0404032016-03-2915:49:43款项退回来后你跟我说一声,我让财务查账”、“华唯吕少琪2016-03-29恩恩,好的。”福能达公司及华唯环球公司均认可QQ聊天记录中昵称“040403”为福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林静,昵称“华唯吕少琪”为华唯环球公司员工吕少琪。华唯环球公司在证据交换中认可上述聊天内容真实性,认可吕少琪承诺向福能达公司退款,但称由于华唯环球公司已将4万元订金支付给商标转让人,故无法退款;在庭审中华唯环球公司称该公司员工吕少琪在聊天中的决定系其个人决定,无法代表该公司最终意见。

华唯环球公司亦出示其员工与福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林静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欲证明华唯环球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所需材料,公证书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拖延。华唯环球公司员工在聊天记录中称:“2016-03-0915:27:16您好商标现在所有文件都准备好,就等待持有人安排时间去办理公证,他下礼拜才能够安排时间”、“2016-03-2511:17:14您好,近期持有人去了挺多家公证处,但是他们那边是小地方,那些公证处都不给办理,试了好几家,最后他只能回去老家办理。他是在外边工作的,他只能近期再赶回去老家去办理公证。”福能达公司及华唯环球公司均认可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一审庭审中,华唯环球公司出示商标局官网中关于申请商标转让所需申请材料的截图打印件,欲证明公证书不是转让商标所必需文件。福能达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另,福能达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涉案合同,主张涉案合同已经于2016年3月29日解除,并要求法院对此进行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华唯环球公司收到商标订金后,七个工作日内与该商标持有人办理包括公证书在内的转让手续文件,如华唯环球公司未在10个工作日内将商标转让文件备好,华唯环球公司将立即退还福能达公司所支付的转让订金。现华唯环球公司于2016年3月4日收到4万元商标订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公证书在内的所有商标转让文件备好,但公证处作出该公证书的日期为2016年4月7日,已经超过合同所约定的准备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华唯环球公司主张的公证书未在涉案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原因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故对华唯环球公司称公证书未在涉案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系由于不可抗力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福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QQ聊天向华唯环球公司员工吕少琪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订金的要求,吕少琪承诺向福能达公司进行退款,视为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吕少琪系华唯环球公司员工,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应由华唯环球公司承担,华唯环球公司称吕少琪为个人行为不予认可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且华唯环球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准备好合同所约定的相关转让手续文件,故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已经于2016年3月29日解除。

综上所述,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福能达公司主张华唯环球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4万元订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福能达公司有关华唯环球公司支付4万元订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福能达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福能达公司与华唯环球公司之间的《商标代理合同》已于2016年3月29日解除;二、华唯环球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能达公司订金4万元;三、华唯环球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能达公司延期返还订金的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代理合同》之约定,华唯环球公司于2016年3月4日收到4万元商标订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该商标持有人办理包括公证书在内的转让手续文件。如华唯环球公司未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商标转让文件备好,华唯环球公司将立即退还福能达公司所支付的转让订金。而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公证书实际于2016年4月7日出具,远晚于合同约定的日期,故华唯环球公司已构成违约。华唯环球公司主张的公证书未在涉案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原因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故华唯环球公司称公证书未在涉案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系由于不可抗力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福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QQ聊天向华唯环球公司员工吕少琪提出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双方的《商标代理合同》,并要求退回订金,吕少琪亦对此作出承诺。故一审法院关于双方签订的《商标代理合同》已于2016年3月29日协商一致解除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无论根据《商标代理合同》的约定,还是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合同时华唯环球公司公司的承诺,华唯环球公司退还订金均不以其是否已将订金转交商标出让人为前提条件。故华唯环球公司关于已将订金转交商标出让人为由拒绝退还订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福能达公司至今未与商标出让人签署任何商标转让合同。故华唯环球公司公司上诉主张双方未就解除《商标代理合同》达成一致、吕少琪意思表示系指《商标转让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唯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堃

审判员何暄

审判员刘炫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延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