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慧娣于1979年4月经招工进入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拱墅房管所工作,曾任杭州市拱墅区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科副科长、科长。
1988年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批复,杭州市拱墅区房产管理局(2001年并入“杭州市拱墅区建设局”,2012年更名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统称“拱墅区住建局”)设立下属单位杭州市拱墅区房地产交易所、杭州市拱墅区房地产市场(以下统称“房地产市场”)。两单位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由拱墅区住建局在发展基金中借拨人民币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成立,实行独立核算,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房地产交易、调换、评估等。2007年12月,杭州市拱墅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拱墅区住建局撤销两单位,组建杭州市拱墅区房地产服务管理中心(财政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1993年4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孟慧娣经拱墅区住建局聘任,担任房地产市场经理,负责单位全面工作,2008年3月至2012年2月被返聘在拱墅区住建局工作。
1998年7月至2000年9月,房地产市场与远大公司先后签订了委托拆迁的“全包干”协议以及补充协议,远大公司委托房地产市场进行长板巷、东粮泊巷、德胜巷等地块的动迁、安置、拆房、过渡、回迁等工作,并向房地产市场一次性包干支付回迁安置房面积,以及过渡费、安置费等费用;房地产市场无论盈亏都要做好拆迁户的回迁安置工作。拆迁安置工作进行到后期,安置房和安置费用均有剩余。被告人孟慧娣在单位职工大会上表示将该批剩余拆迁安置房分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全部房地产市场职工,每人可分得一套远大花园的拆迁安置房。
由于职工并非被拆迁地块住户,为将拆迁安置房分配给职工,2006年左右,被告人孟慧娣分别找时任拱墅区住建局副局长的谭招土和该局房政管理科科长马某荣商议,以违规填写空白房某2、伪造拆迁协议的方式将远大花园项目剩余的拆迁安置房私分给全体职工,并承诺可以给二人以同样方式各分得一套拆迁安置房,谭某表示同意,并商议给时任拱墅区住建局局长的许春发及副书记李加灯各分配一套安置房。拱墅区住建局相关领导对房地产市场私分该批安置房均未提出异议。随后,孟慧娣决定以抽签的形式确定每人所分的房屋,再根据房屋面积大小缴纳6万元或8万元不等的“房某2费”;同时利用从马某荣处领取的20余张已盖章的空白房某2,按照房地产市场职工和拱墅区住建局领导许春发、李加灯、谭招土、马伟荣提供的能够参加房改人员的身份信息,填写公房房某2,伪造了相关人员系拆迁地块公房承租人的事实,指使下属员工根据虚假的房某2制作虚假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将日期倒签至2000年前后。因拆迁安置协议还需加盖远大公司印章才能生效,孟慧娣擅自决定以上述同样方式给远大公司总经理孙某、前期部经理陆某各一套拆迁安置房。后陆某提出想多要一套,孟慧娣予以应允。孙某、陆某遂在明知系伪造的拆迁安置协议上加盖了远大公司公章以及孙某的印章,使伪造的协议生效,促成了拆迁安置房被非法私分。2009年8月远大公司、房地产市场与前述人员分别签订了回迁协议,孟慧娣与房地产市场13名职工,拱墅区住建局局长许春发、副书记李加灯、原副局长谭招土、房政管理科科长马某荣,远大公司总经理孙某、前期部经理陆某均获得拆迁安置房。被告人孟慧娣共私分拆迁安置房21套。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孟慧娣以其姐夫庄某的名义,缴纳6万元“房某2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支付高层费用、扩面款55507元,分得远大花园17幢1306室(价值691589元),非法领取过渡费、安置费共计55314.4元。2011年10月支付房改费用28964.07元,于2014年5月获得房屋所有权并以112万元转让给他人。
(2)远大公司总经理孙某以妻子言鑫花的名义,缴纳8万元“房某2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支付高层费用、扩面款110770元,分得远大花园17幢1505室(价值1051609元),并非法领取安置费共计1600元。2011年11月支付房改费用42737.77元,获得房屋所有权,2012年9月以155万元转让给他人。
(3)远大公司陆某以妹妹陆美丽的名义,缴纳8万元“房某2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支付建安费用、高层费用、扩面款453942元,分得远大花园17幢1305室(价值1046350元)、远大花园17幢501室(价值566529元),并非法领取过渡费、安置费共计46525.7元人民币。2011年11月支付房改费用19832.99元,获得两套房屋所有权,并以80万元、150万元转让给他人。
(4)拱墅区住建局许春发、李加灯、谭招土、马伟荣等四人缴纳共计30万元的“房卡费”,各分得远大花园拆迁安置房一套:许某2以岳母邵春娥的名义,缴纳8万元“房某2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支付高层费用、扩面款61365元,分得远大花园17幢1504室(价值826136元),并非法领取过渡费、安置费共计42265.8元。2012年3月支付房改费用40887.46元,获得房屋所有权;谭某以其弟媳顾美琴的名义,缴纳8万元“房某2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支付高层费用、扩面款66095元,分得远大花园17幢1304室(价值822094元),并非法领取过渡费、安置费共计41519.3元;马某荣以其母亲马云仙的名义,缴纳6万元“房某2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支付建安费用、高层费用、扩面款107499.5元,分得远大花园17幢404室(价值777791元),并非法领取过渡费、安置费共计25712元。2014年支付房改费用18847.13元,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以70万元转让给他人;李某1灯以沈茜茜的名义,缴纳8万元“房某2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支付高层费用、扩面款62025元,分得远大花园17幢904室(价值804404元),并非法领取过渡费、安置费共计42161.7元。
(5)房地产市场职工许彩凤、钱某、赵小宝、金磊、尹某、朱芸、王某、章卫良、汪某、周某1、李春燕、范某、楼翔等13人,均以他人名义,缴纳“房某2费”共90万元,分别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支付建安费用、高层费用、扩面款共计811656.2元,各分得远大花园17幢303室、304室、306室、403室、504室、506室、604室、704室、903室、906室、1203室、1204室、1406室拆迁安置房一套(价值共计9831398元),非法领取过渡费、安置费等共计687409.3元。随后,钱某、赵某、尹某、朱某、汪某、周某1、李某2、范某、楼翔等九人共支付房改费用296516.13元,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中周某1、汪某、赵某所得的三套已转让他人。
经鉴定,上述21套拆迁安置房,在回迁协议签订日2009年8月的价值共计16417900元,相关人员在此过程中非法领取过渡费、安置费等费用942508.2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3596645.25元。被告人孟慧娣私分国有资产总计价值13763762.95元。
被告人孟慧娣于2016年3月10日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孟慧娣主动退交其本人私分的房产及孳息共898742.47元;周某1、汪某、赵某、孙某、陆某等5人向住建局退交480余万元,许某3、钱某、金某、尹某、朱某、王某、章某、李某2、楼翔、李某1灯等10人已主动交出所分得的远大花园17幢303室、304室、403室、504室、506室、604室、704室、1203室、1406室、904室房产的权利凭证及钥匙。许某2、谭某、马某荣在此过程中获取的房产在相关案件中已予以处理。
公诉机关当庭出举,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委托拆迁协议(共四期)及补充协议证实,1998年至2000年远大公司委托房地产市场进行长板巷、东粮泊巷、德胜巷相关地块的动迁、安置、拆房、过渡、回迁等,远大公司根据房地产市场提供的拆迁户拆迁协议和安置方案,将回迁房使用面积一次性提供给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无论亏或赢都要做好拆迁户的回迁安置工作。房地产市场以垫资购买租赁房卡或收购拆迁户租赁房卡等方式解决拆迁户安置问题;在原委托拆迁协议安置面积不变的情况下,由房地产市场统筹安排其他人员进行安置,以收回垫付资金。
2.杭州市公有住宅租用证、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回迁协议、拆迁户回迁入住费用结算清单、杭州市房屋拆迁安置表、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孟慧娣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庄某等20人名义,利用空白房某2伪造前述人员系被拆迁公房承租人,与远大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与远大公司、房地产市场签订回迁协议,并获取过渡费、安置费的事实。
统一收款收据证实,相关人员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间以房款名义支付6万元或8万元的事实。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杭州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表、房屋转让合同证实,涉案房产产权登记情况,相关房产被作为拆迁安置用房,部分已参加房改,以及部分已转让给他人的事实。
3.相关证人证言
(1)周某1、王某、汪某(案发期间系房地产市场班子成员)证言证实,房地产市场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由住建局党委任命,工资、奖金标准都是局里定。远大花园项目拆迁安置后,房地产市场留下一批安置房,孟慧娣没有经单位班子成员讨论,决定每个职工分一套,每套交6万元或8万元,报一个可以参加房改的名字,包括三人在内的单位14名员工每人分了一套。房地产市场没有开会讨论过给住建局四个领导分房子,谭某、马某荣出事后,才知道分给许某2、李某1灯、谭某、马某荣房子。周某1并证实,房某2和拆迁协议的内容都是虚构的,孟慧娣从马某荣处拿了空白房某2后,同其讲她跟谭招土副局长汇报过采用这种方式分房。用这种方式分房,需要局领导同意,领导不同意是不可能分的。给远大公司的人分房子、发放拆迁过渡费是孟慧娣决定的,可能也是考虑回迁安置面积要和远大公司协商,多出来的安置房要分给职工,拆迁协议签订、盖章等都需要通过远大公司,所以孟慧娣提出来给远大公司两人分房子。
(2)范某、钱某(均系房地产市场职工)证言证实,远大花园项目房地产市场多出一批拆迁安置房,经理孟慧娣决定多出的房源分给职工,大家都报了其他人的名字,以拆迁安置的名义,按面积大小分别交了8万元、6万元房款(买房某2的钱),2009年正式分配房子。
(3)尹某(房地产市场会计)证言证实,2000年左右,房地产市场通过购买房卡的方式将部分拆迁户进行异地安置,买房某2的费用从房地产市场账户里支出。2002年房管局和建设局合并后,房地产市场账户交给局里管理,工资、奖金由局里组宣科统一造表发放,单位所有支出都要局长签字,实际上已经没有财权。远大花园项目的相关资金一起移交管理,通过房地产市场账户进出,单列了一个科目。2005年底,房地产市场职工、远大公司职工和局领导拿远大花园房产时支付的6万元、8万元以房款的名义混在一起入账。
(4)陆某(时任远大公司前期部经理)证言证实,根据远大公司和房地产市场的协议,拆迁安置全部由房地产市场负责,远大公司给房地产市场一定面积的安置房,面积少了我们不管,面积多出来也归房地产市场。2005年左右,房地产市场经理孟慧娣、周某1等人来公司找董事长孙某后,孙某同其说房地产市场有远大花园的安置房剩余,内部职工可以分,相当于享受福利,可以给其等几套,其就报了妹妹陆美丽的名字,交了8万元买房某2的钱。拆迁户回迁之前,其跟孙某说起要扩面,孟慧娣打电话问过其之后,孙某告知其可以多给其一套。后其分到远大花园17幢501室、17幢1305室两套,房改后都被其卖掉。孙某以其妻名义分了一套。拆迁协议、安置表、回迁协议等要公司盖章,公章孙某保管,有时让其去盖章。
(5)孙某(系远大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公司和房地产市场签订了长板巷地块居民拆迁安置协议,由房地产市场“全包干”,2009年最后一批安置房交给他们,2010年左右安置完毕。按照协议及补充协议,多出来的安置房全权归房地产市场所有,应该属于国有资产。2004、2005年左右,孟慧娣和单位的人同其讲拆迁户已经安置得差不多,有安置房多出来,参与拆迁的人都很辛苦,照顾一下这些人,把房子分掉,其和陆某也可以分一套;通过拆迁安置的形式,让我们去找没有参加过房改的人,把这些人当作被拆迁户,将房子安置给我们,以后可以参加房改,将房屋所有权转到我们自己手上。因为房屋是我们开发的,我们具有所有权,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上必须有远大公司盖章,把房子变成公房,实现所有权转移需要我们盖章同意,具体手续是孟慧娣他们办的。因为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章是陆某经过其同意盖的。其以妻子言鑫花名义分到远大花园17幢1505室,交了8万元买房某2,后来支付扩面、房改的费用10多万,2012年卖掉。陆某用他妹妹名义,分到两套。其问过孟慧娣多出来归拱墅区房地产市场的房子分掉是否可以,孟慧娣说是集体决定,领导批准的,具体哪个领导她没有说,其也没有问。
4.相关人员供述
(1)马某荣供述证实,2006年许,地块拆迁工作基本完成,远大花园的安置房有得多。孟慧娣以给局里弄几套房子为由,让其给几本空白房某2,其未向局领导汇报,先后给孟慧娣十几本空白房某2。之后,孟慧娣表示回迁房有得多,可以给其一套,让其报一个名字给他,并说房地产市场每个职工,局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都有。这时,其知道她要房卡不是为了给局里弄房子,而是要将房子分给下属职工和部分领导,其报了母亲马云仙名字。空白房某2是孟慧娣他们填的,地址、面积随便编的,回迁到远大花园17幢404室。远大花园的房子属于回迁安置房,以回迁安置的方式才能做到个人名下,伪造拆迁协议,必须要有老的房某2,孟慧娣向其要空白房某2就是为了伪造拆迁户填写老房某2,进而获得回迁安置房。2004年开始,市房管局将公房办理房卡权限收回去后,每张公房房屋拆迁安置表上都其房某1管理科签章。涉案的拆迁安置表内容肯定是假的,其都审核通过,其本人、局里主要领导都拿了房子,其不可能在这个环节上卡他们。并证实,2002年3月开始,建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权利收到局里,单位没有处置资产的权利。
(2)谭某供述证实,房地产市场的领导班子局里任命,人事局里负责,工资标准局里定。远大公司与房地产市场签订长板巷地块的拆迁安置协议,远大公司支付一定费用和安置房后,所有拆迁安置工作由房地产市场负责。大概2008、2009年,孟慧娣向其汇报剩余一批安置房,准备给房地产市场职工每人一套,局领导许春发、李加灯、其以及房政科科长马某荣各一套,每人出点钱,补之前货币安置和购买公房的资金缺口。其跟她说这个方案可以的,但要跟局里主要领导汇报才行。分房形式是通过拆迁户安置的方式,让每人报一个名字,作为区块内的拆迁户,用我们报的名字制作房某2、补拆迁协议等,具体是孟慧娣操作。因为处置安置房的事情太大,如果局里领导不支持方案就进行不下去,其虽已退二线,但之前是分管副局长,一直分管房地产市场,所以孟慧娣向其汇报。孟慧娣同其说方案经过房地产市场几个主要人员商量,实际有没有讨论其不清楚。孟慧娣有没有向许某2、李某1灯汇报其不知道,其觉得孟慧娣肯定汇报过,两人也同意这种操作方法,不然为什么会拿房子。拆迁安置过程中,房某2更名、分的房子办理房某2、安置审批表审批等事项需要经过马某荣。其以弟媳顾美琴的名义拿到一套拆迁安置房。
(3)许某2供述证实,2003年底或2004年初,副局长谭招土和孟慧娣到其办公室,孟慧娣问其住哪里。四五天后,孟慧娣到其办公室说可以分其一套公房,让其报一个可以参加房改的名字,其报了岳母名字。2006年1月,孟慧娣让其交买房某2的8万元钱,后来其又支付19099.2元,通过拆迁安置的方式,拆的是东粮泊巷16-406的公房,其在东粮泊巷没有房子,房某2和拆迁安置协议是伪造的,安置房在远大花园17幢1504室。孟慧娣分给其的肯定是她权利范围弄来的公房。其知道李某1灯也以同样方式拿到一套房子。孟慧娣分配这些公房正常情况下肯定需要局里同意。
5.拱墅区住建局文件、房地产市场章程、拱墅区人民政府文件、拱墅区人事局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房地产市场系拱墅区住建局下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房地产交易所是拱墅区住建局下属国有事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房地产服务管理中心(杭州市拱墅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实施中心)系住建局下属国有事业单位。
6.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房产在基准日2009年8月的价值。
7.拱墅区住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履历表、新招工人录用通知书、职工登记表,户籍证明,拱墅区住建局文件,返聘协议证实,被告人孟慧娣的任职、身份及职责情况。
8.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证实,许某2、李某1灯、谭某、马某荣均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许某22002年12月至2007年任拱墅区住建局局长;李某1灯系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党风行风等;谭某1991年1月至2005年12月任拱墅区住建局副局长,负责直管公房管理、房改、房产交易,分管房地产市场,其退二线后分管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马伟荣2002年3月至2014年11月任区住建局房政管理科科长,负责审批公房租赁证(房某2)的领发和换发工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管理,负责对房地产市场的工作指导。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孟慧娣系被动归案。
10.被告人孟慧娣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相关人员的供述能相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1.关于涉案人员私分的系房屋所有权还是公房使用权。经查,被告人孟慧娣与周某1、王某、汪某、孙某、许某2等的供证,以及在案的公房租用证、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等书证印证证实,被告人孟慧娣等涉案人员为获得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而提供符合房改条件的亲友名字,且孟慧娣等大部分人员拿到拆迁安置房后已实际以亲友名义参加房改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公诉机关指控以2009年8月签订回迁协议时被告人等实际控制房产时该房产的市场价认定房产价值并无不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私分的是公房承租权、应按公房使用权价值认定私分国有资产价值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2.关于是否应当扣除扩面面积、高层补贴面积。经查,被告人孟慧娣伙同许某2、谭某等人,明知涉案房产系房地产市场的国有资产,利用空白房某2,伪造相关人员系被拆迁地块拆迁户的事实,签订虚假的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使涉案人员因此非法获得远大花园的安置房。涉案人员在获得拆迁安置房过程中增加了房屋面积、享受了高层补贴面积,该部分面积增加是基于伪造的前述人员系公房承租人身份以及虚假的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相关人员由此获取的扩面面积、高层补贴面积亦是非法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应扣除扩面面积、高层补贴面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涉案人员在此过程中支付的购买房某2、扩面、高层及房改等费用共计3596645.15元在认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时依法予以扣减。
3.关于涉案人员领取的过渡费、安置费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经查,按照房地产市场与远大公司签订的“全包干”协议,远大公司向房地产市场一次性包干支付回迁安置房面积以及过渡费、安置费等费用,房地产市场在此过程中获得的过渡费、安置费属于国有资产。被告人孟慧娣等涉案人员均非被拆迁地块的公房承租人,并不享有获得拆迁安置以及因此领取过渡费、安置费等费用的资格。前述人员利用空白房某2虚构公房承租人身份,并据此骗领过渡费、安置费属于侵吞国有资产。辩护人提出该部分不是国有资产,应予以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