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黄石市环宇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院长期间,采取收入不入账及虚增工程成本套取资金等方式私设“小金库”,后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小金库”资金以过节费等名义为职工发放福利,共计人民币791100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6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赃26400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本案线索来源及归案情况说明、相关的账据、文件、合同、被告人朱某的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范某、胡某1、罗某、毛某、胡某2、熊某、张某1、刘某、黄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列证据,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志、鄂彬均无异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