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志垣、陈庆华在分别担任增城区新塘镇电网规划建设办公室(下称“电网办”)主任、副主任期间,经与分管该电网办的原增城区新塘镇人大副主席、主席汤某2(已起诉)商量决定后,将电网规划建设专项工作经费以高温补贴、清点青苗补助、加班补助、奖金补助等名义,采取制表及以餐票、汽油票冲账的手段套取公款,私分给该办全体工作人员。该办于2010年7月至2016年3月间共私分公款143.82万元,其中被告人陈庆华在2013年调离电网办前共参与私分公款69.46万元,被告人吴志垣从中分得25.83万元、陈庆华从中分得12.62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志垣、陈庆华分别向增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出非法所得25.83万元、12.62万元,电网办其他工作人员共退出非法所得74.82万元,共计113.27万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2、归案经过、破案报告。3、被告人吴志垣、陈庆华的户籍资料。4、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5、中共新塘镇党委增新委纪[2008]46号扩大会议纪要;6、新塘镇人民政府增新府[2008]80号关于成立新塘镇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7、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党政办公室出具的相关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文件;8、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组织人事办公室出具的工资条;9、新塘镇电网建设规划办公室私分国有资产统计表及相应的下乡高温补贴费等表、会计记账凭证、政府审批表、发票;10、证人卜某的证言;11、证人陈某的证言;12、证人吴某的证言与证人陈某的基本一致;13、证人汤某1的证言与证人陈某的基本一致;14、证人刘某的证言;15、同案人汤某2的供述;16、被告人吴志垣的供述;17、被告人陈庆华的供述。
关于两被告人在本案私分国有资产中的犯罪数额及作用,经查,两被告人在分别担任电网办正、副主任职务期间,共同向主管领导汤某2提出用电网办工作经费发放工作人员补贴,虽此事的决定权及财务审批权最终由汤某2掌控,但两被告人明知是公款而提议、具体安排实施等方式参与私分,亦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志垣应对参与私分的全部国有资产数额143.82万元承担责任,被告人陈庆华应对其在电网办任职期间参与私分的国有资产数额69.46万元承担责任,同时考量两被告人在此共同犯罪中的职责分工、作用大小及获利情况等予以区分量刑。两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系对本案定性的法律认识错误,本院不予采纳,亦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