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冯志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黄敏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黄建国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四、被告人区燕冰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五、被告人陈锦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六、五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冯志强退出赃款250万元、被告人黄敏退出赃款396万元、黄建国退出赃款396万元,现存于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区燕冰退出赃款70万元、陈锦辉退出赃款8.78万元现存于本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