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马文彬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赃款人民币528532.86元由扣押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