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8 0:00:00

马文彬私分国有资产、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马文彬,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于哈尔滨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中心卫生院院长,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2月18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鹏,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辉,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彬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于2018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彬及其辩护人李鹏、黄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私分国有资产犯罪

2014年3月,哈尔滨市松北区卫生局下发了《松北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要求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真贯彻落实。被告人马文彬于2015年3月担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对青山卫生院)院长后,为了职工能多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按照本院自行确定的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医院收入被以虚列支出的手段私分给职工。经黑龙江省明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对青山卫生院违反《松北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和《关于严格执行绩效工资考核方案的通知》规定,多发奖励绩效工资人民币493532.86元,其中向马文彬多发394679.5元,向孔某多发98853.36元;对青山卫生院财务收入来源均是医疗收入及财政补助收入。赃款已由马文彬家属、孔某全部退还,被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二)贪污犯罪

2017年2月,被告人马文彬利用其担任对青山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经与会计刘某(另案处理)共谋,决定每个月多领5000元,以虚增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的方式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在中共哈尔滨市松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调查后,被告人马文彬将赃款人民币35000元交给单位财务,现被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马文彬于2017年12月14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措施。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解贪污钱款前曾替单位支付过招待费等,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工资明细表,扣押决定书,中共哈尔滨市松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黑龙江秋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账凭证,证人刘某、徐某、孔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文彬的供述与交代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程序有瑕疵、数额不清,贪污所得有部分用于支付单位业务,马文彬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并提交证明三份及求情书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中心卫生院作为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马文彬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文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两项罪名均成立,应予惩处。马文彬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马文彬系被哈尔滨市纪委转交南岗区监察委留置,不属于主动投案,且是在纪检部门已掌握其上述两项犯罪线索后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故马文彬具有坦白情节,但不构成自首。由于本案系纪检部门先行调查,根据鉴定部门对扣押账目审计,初步认定马文彬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故先行立案后委托鉴定;鉴定意见已最大限度扣除了马文彬应发绩效工资数额。因此,辩护人关于马文彬具有自首情节,鉴定意见程序有瑕疵、数额不清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马文彬辩解及辩护人提出马文彬贪污单位钱款前为单位支付过招待费等,因证据不足,且与贪污款项无关,故本院亦不予采纳。马文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文彬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赃款人民币528532.86元由扣押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闫晓霜

审判员张琛

审判员白宗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