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3 0:00:00

朱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俊,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镇江好产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丹徒区,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6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强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倩,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遵照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同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8日、2018年3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俊及辩护人强强、王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俊身为与大港股份董事长林某关系密切的人,通过林某向下属公司打招呼的形式,帮助请托人承接工程,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工程回扣款的名义,收受张某、姜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0.21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朱俊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认为被告人朱俊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两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意深,且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俊系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的妹夫,在2011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其利用林某的职务便利,通过林某向下属公司打招呼等形式,帮助请托人承接工程,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以工程回扣款的名义,收受张某、姜某的贿赂共计60.21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张某50.21万元。

1.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江苏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打招呼,帮助张某承接了四海家园小区绿化工程。2012年1月19日、2012年7月、2014年1月,张某按约定先后分三次送给朱俊共计人民币4.99万元。

2.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江苏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打招呼,帮助张某承接了翠竹园逸翠园小区绿化整治及改造工程。2012年12月、2013年2月、2014年1月,张某按约定先后三次送给朱俊共计人民币5.98万元。

3.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时任镇江新区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打招呼,帮助张某承接了镇江新区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办公区及厂区围墙边绿化工程。2013年1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12月、2016年1月,张某按约定先后五次送给朱俊共计人民币3.09万元。

4.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时任镇江市港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1打招呼,帮助张某承接了烟墩山北路兴港路至临江东路路段道路绿化工程。2013年11月、2014年1月、2015年2月、2016年2月、2016年11月,张某按约定先后五次送给朱俊共计人民币25.8万元。

5.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江苏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打招呼,帮助张某承接了龙湾国际临时围墙工程。2015年2月、2015年8月、2016年2月,张某按约定先后三次送给朱俊共计人民币5.35万元。

6.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时任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谭某打招呼,帮助张某承接了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库区围墙300米段工程。2015年2月、2016年2月,张某按约定先后两次送给朱俊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收受姜某10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江苏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打招呼,帮助姜某承接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张许3号地块商住小区二期8号-14号及幼儿园监理工程和2077中央公园建设监理工程。2015年底及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朱俊先后收到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纪委在审查林某违法违纪所得款物去向期间,被告人朱俊主动交代以上事实。被告人朱俊已退出全部赃款60.2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共镇江新区工作委员会镇新函(2011)2号、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苏港股(2011)25号、(2011)31号、(2012)8号、(2013)6号、(2013)28号文件、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等,证明林某、孔某、陈某、龚某2、谭某等人的任职情况。

2.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付款单等,证明张某、姜某承接的相关工程情况及款项支付情况。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开始其通过朱俊先后在大港股份承接了7个项目,工程量约500多万,其按实收工程款的10%先后给了朱俊50.21万元回扣款。其中第一次是将2.4万元打入朱俊提供的中国银行卡上,该证言亦与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相印证。

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至2015年于某与朱俊合作,通过朱俊向林某打招呼,帮助姜某承接了两个工程监理项目,后于某将姜某给的业务介绍费中的10万元交给朱俊。该证言与证人徐某、姜某的证言相印证。

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朱俊系其妹夫,其在担任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朱俊请其帮忙,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下属企业负责人打招呼,帮助他人承接相关项目的情况。该证言与证人孔某、龚某1、谭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相印证。

6.关于朱俊案发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发情况。

7.涉案财物入库清单、扣押清单、暂扣款专用收据,证明被告人朱俊已经退出全部赃款60.21万元。

8.被告人朱俊对以上收受钱财的事实亦作了供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的妹夫,利用林某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林某向下属公司打招呼等形式,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俊因其他事由被纪委谈话期间,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俊系初犯,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朱俊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

二、现暂扣于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六十万二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峰

人民陪审员秦志新

人民陪审员刘健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浏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