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俊系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的妹夫,在2011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其利用林某的职务便利,通过林某向下属公司打招呼等形式,帮助请托人承接工程,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以工程回扣款的名义,收受张某、姜某的贿赂共计60.21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张某50.21万元。
1.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江苏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打招呼,帮助张某承接了四海家园小区绿化工程。2012年1月19日、2012年7月、2014年1月,张某按约定先后分三次送给朱俊共计人民币4.99万元。
2.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江苏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打招呼,帮助张某承接了翠竹园逸翠园小区绿化整治及改造工程。2012年12月、2013年2月、2014年1月,张某按约定先后三次送给朱俊共计人民币5.98万元。
3.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时任镇江新区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打招呼,帮助张某承接了镇江新区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办公区及厂区围墙边绿化工程。2013年1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12月、2016年1月,张某按约定先后五次送给朱俊共计人民币3.09万元。
4.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时任镇江市港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1打招呼,帮助张某承接了烟墩山北路兴港路至临江东路路段道路绿化工程。2013年11月、2014年1月、2015年2月、2016年2月、2016年11月,张某按约定先后五次送给朱俊共计人民币25.8万元。
5.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江苏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打招呼,帮助张某承接了龙湾国际临时围墙工程。2015年2月、2015年8月、2016年2月,张某按约定先后三次送给朱俊共计人民币5.35万元。
6.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时任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谭某打招呼,帮助张某承接了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库区围墙300米段工程。2015年2月、2016年2月,张某按约定先后两次送给朱俊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收受姜某10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朱俊通过林某向江苏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打招呼,帮助姜某承接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张许3号地块商住小区二期8号-14号及幼儿园监理工程和2077中央公园建设监理工程。2015年底及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朱俊先后收到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纪委在审查林某违法违纪所得款物去向期间,被告人朱俊主动交代以上事实。被告人朱俊已退出全部赃款60.2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共镇江新区工作委员会镇新函(2011)2号、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苏港股(2011)25号、(2011)31号、(2012)8号、(2013)6号、(2013)28号文件、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等,证明林某、孔某、陈某、龚某2、谭某等人的任职情况。
2.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付款单等,证明张某、姜某承接的相关工程情况及款项支付情况。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开始其通过朱俊先后在大港股份承接了7个项目,工程量约500多万,其按实收工程款的10%先后给了朱俊50.21万元回扣款。其中第一次是将2.4万元打入朱俊提供的中国银行卡上,该证言亦与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相印证。
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至2015年于某与朱俊合作,通过朱俊向林某打招呼,帮助姜某承接了两个工程监理项目,后于某将姜某给的业务介绍费中的10万元交给朱俊。该证言与证人徐某、姜某的证言相印证。
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朱俊系其妹夫,其在担任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朱俊请其帮忙,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下属企业负责人打招呼,帮助他人承接相关项目的情况。该证言与证人孔某、龚某1、谭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相印证。
6.关于朱俊案发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发情况。
7.涉案财物入库清单、扣押清单、暂扣款专用收据,证明被告人朱俊已经退出全部赃款60.21万元。
8.被告人朱俊对以上收受钱财的事实亦作了供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