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李东峰诉王振劳动报酬纠纷案

李东峰诉王振劳动报酬纠纷案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829民初97号

  原告:李东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平陆县常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振。
  原告李东峰与被告王振追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被告让原告带领一批工人为其干活架线,2014年8月7日完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90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果,遂起诉来院。
  被告王振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其主张。该欠条注明了欠款人、欠款金额及还款时间等,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递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份,原告带领部分工人前往广州,开始在被告所承揽的架线工程处从事劳务工作,该工程于2014年8月7日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90000元未能给付,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给付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90000元,被告应当给付。对于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东峰工资款9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东
审判员 杨学斌
审判员 胡彩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