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池州学院原党委书记何某1系姻亲关系,在池州建设期间,刘某某利用与何某1的亲戚关系,多次违规帮助建材销售商李某找何某1及池州学院其他相关领导打招呼,将池州学院实训楼、艺术楼、1-4号廉租房、ABCD学生公寓的瓷砖及洁具业务交给李某承接,并多次收受李某送的现金140000元,购物卡1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左右的一天,李某打电话约刘某某在池州市区一条马路上见面,在其车内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0元;
2、2011年8月左右的一天,刘某某在池州市区味堂饭店打牌,李某到一味堂饭店送给刘某某现金10000元;
3、2011年11月左右的一天,李某打电话约刘某某见面,在其车内送给刘某某现金30000元;
4、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某与李某在池州市区味堂饭店吃饭。饭后,李某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0元;
5、2012年3、4月的一天,刘某某打电话给李某,称有急事,让李某拿50000元现金给他,李某叫刘某某到其家中来,将50000元现金交给了刘某某。当日下午,李某又以急需用钱为由从刘某某处拿回现金10000元;
6、2012年10月左右的一天,李某到池州市区味堂饭店,送给刘某某现金20000元;
7、2012年底的一天,李某到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价值10000元的商之都超市购物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东至县人民检察院退交人民币161000元。
受本院委托,池州市贵池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为:适合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中共安徽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关于刘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函”,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东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池州市教育园区廉租房1-4#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池州学院艺术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池州市联盛建材精品超市购、订货合同,收据、建行转账凭条、决算单、收条、欠条、农商行进账单,被告人刘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何某1的有关任职文件和通知,池州学院“关于成立池州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刘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张某1、何某1、张某2、何某2、施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