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7 0:00:00

黄炳洪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炳洪,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经济服务办公室主任,曾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东涌中队中队长,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敏清,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茵茵,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7]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炳洪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炳洪及辩护人林敏清、陆茵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2014年1月2日至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炳洪利用担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东涌中队中队长,负责该中队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通过郭某1、陈某1(均已起诉)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7万元,放任本区东涌镇多处违法建筑建成。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黄炳洪调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东涌中队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通过郭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在杨某2慎、陈某8洪违法建房的过程中给予帮助。

三、滥用职权罪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黄炳洪收到请托人的现金后,滥用职权,指使下属对上述多处违法建筑不予查处或放松监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黄炳洪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告人户籍资料、任职情况、执法档案、证人证言、被告人黄炳洪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炳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7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炳洪调职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1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炳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炳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黄炳洪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黄炳洪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所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炳洪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林敏清提出如下意见:黄炳洪是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清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陆茵茵提出如下意见:黄炳洪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清赃款,东涌镇“两违”建筑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部分

2014年1月2日至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炳洪利用担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东涌中队中队长,负责该中队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通过郭某1、陈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7万元,放任本区东涌镇多处违法建筑建成。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部分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黄炳洪调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东涌中队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通过郭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在杨某1、陈某4违法建房的过程中给予帮助。

三、滥用职权部分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黄炳洪收到请托人的现金后,滥用职权,指使下属对上述多处违法建筑不予查处或放松监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黄炳洪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但直至被讯问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年11月3日,被告人黄炳洪家属代为向该院退出赃款48.5万元。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个人简历、任职情况、职务任免通知、干部履历表、《证明》、分工工作方案、人员岗位调整方案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东涌中队执法档案及违建房屋查处材料,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人郭某1、陈某1、陈某2、谢某、彭某、郭某2、梁某1、黎某、陈某3、苏某、郭某3、黄某1、梁某2、梁某3、郭某4、李某、杨某1、廖某、陈某4、魏某、何某1、陈某5、梁某4、何某2、陈某6、黄某2、冯某和的证言,被告人黄炳洪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炳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炳洪调职后还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黄炳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炳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黄炳洪的辩护人提出黄炳洪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破案报告》显示,该院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黄炳洪涉嫌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和受贿,虽然黄炳洪经通知到该院接受询问,但始否认存在受贿或滥用职权的行为,直至被讯问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不成立自首;但黄炳洪有坦白情节,退清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其余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黄炳洪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炳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4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东俊

人民陪审员郭顺潮

人民陪审员陈润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余焱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