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1 0:00:00

周跃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跃,曾用名周耀,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暨南大学附属中学校长,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9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培雄、黄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跃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宏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跃及其辩护人吴培雄到庭参加诉讼。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

1、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周跃在担任暨南大学附属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负责招投标的职务便利,为广州市智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接该中学的相关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周跃在担任暨南大学附属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负责招录借读生的职务便利,为周某(另案处理)安排多名学生到暨南大学附属中学、暨南大学附属小学、暨南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借读,收受周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8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被告人周跃于2015年12月从暨南大学附属中学退休后,其利用在该中学担任多年校长形成的便利条件,将王某某录取为暨南大学附属实验学校的借读生,并于2016年4月27日收受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江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

2、被告人周跃于2015年12月从暨南大学附属中学退休后,其利用在该中学担任多年校长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刘某某录取为暨南大学附属实验学校的借读生,并于2016年5月31日收受刘某某的父亲刘某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

综上,被告人周跃受贿共计人民币53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共计人民币7万元。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周跃向本院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人民币6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周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跃作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周跃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跃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跃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周跃有自首情节及能认罪、悔罪,是初犯,年纪大,退出赃款,对被告人周跃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

1、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周跃在暨南大学(事业单位)附属中学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市智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接该中学的相关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2014年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周跃在暨南大学附属中学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负责招录借读生的职务便利,为介绍学生入学的中间介绍人员周某(另案处理)安排多名学生到暨南大学附属中学借读,收受周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3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

1、被告人周跃于2015年12月从暨南大学(事业单位)附属中学退休后,利用其曾在该中学担任校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安排学生到暨南大学附属学校借读,并于2016年5月30日收受介绍学生入学的中间介绍人周某(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周跃于2015年12月从暨南大学附属中学退休后,其利用在该中学担任校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将王某某录取为暨南大学附属学校的借读生,并于2016年4月27日收受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江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

3、被告人周跃于2015年12月从暨南大学附属中学退休后,其利用在该中学担任校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将刘某某录取为暨南大学附属学校的借读生,并于2016年5月31日收受刘某某的父亲刘某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周跃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赃款人民币60万元。

综上,被告人周跃受贿共计人民币48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共计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贿人周某的供述:2014年到2015年8月间,我在周跃的帮助下安排15个学生入读暨南大学附中,我按每个学生2万给周跃,成绩比较差的就给3万,贿送周跃共计33万元。2016年,我找了周跃,让他安排帮助一个小孩入读暨大附小,我也答应给他人民币5万元的办事费,他同时也同意了。在上述事情办好之后,我在5月或6月份的一天,在广州市白云区永泰附近的一家工商银行里从我的账号转到周跃指定的账户上人民币5万元,后来他也告诉我收到我转给他的人民币5万元。

2.行贿人李某的供述:我任广州市智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智众公司主要经营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和耗材等业务,主要业务单位有暨南大学等一些院校。2010年至2014年,我曾先后5次送给了原暨南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周跃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证人陈某(暨南大学附属中学原办公室主任)的证言:暨大附中招收借读生的流程。

4.证人罗某(暨南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的证言:2016年周跃找到她,要求她所在的暨南大学附属中学接收一个初中毕业生到该中学借读的经过。

5.证人龚某(暨南大学附属小学校长)的证言:2016年周跃找到她,要求暨南大学附属小学接收一个学生到该小学借读的经过。

6.证人刘某(学生刘某某的家长)的证言:其是由于想女儿刘某某入读暨南大学附属中学,就通过朋友介绍直接找到暨南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周跃,并且通过转账给了周跃3万元要求帮忙,后其女儿在2016年9月顺利入读暨南大学附属中学。

7.证人邱某(学生王某某的家长)的证言:其是由于想儿子王某某入读暨南大学附属中学,就直接电话找到暨南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周跃,并且通过王某江转账给了周跃4万元要求帮忙,后其儿子在2016年7月收到暨南大学附属中学的入学通知。

8.暨南大学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该单位是事业单位。

9.暨南大学出具的关于暨南大学与暨南大学附属中学隶属关系的说明证实,暨南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由暨南大学聘任,任职期间享受正科级干部待遇,负责附属中学全面工作。附属中学校长目前由暨南大学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是学校正式职工。

10.暨南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证实,周跃于2007年6月被任命为暨南大学附属中学副校长,2008年8月被任命为暨南大学附属中学校长,2015年12月退休及周跃的身份情况。

11.暨南大学附中出具的2014级高一借读生名单(周某签认“以上15名经过我打勾的学生是2014年我托周跃办理暨大附中高一读书的,办理这些学生借读,共给了33万元)证实,周某找周跃办理学生入学的情况。

12.暨南大学附中入学申请表证实,借读生申请审批的情况(上面有周跃的签名)。

13.周跃、周某的银行流水清单证实,周某的银行账号62×××67通过ATM转账的方式于2016年5月30日向周跃的银行账号36×××12转入5万元。

14.刘某、王某江的银行清单证实:刘某(银行账号62×××83)于2016年5月31日向“周跃6217233602000824025”转账人民币3万元。王某江(银行账号62×××67)于2016年4月27日向“周跃6217233602000824025”转账人民币4万元。

15.广州市智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人是李某。

16.采购项目合同书证实,暨南大学与广州市智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

17.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该院于2017年5月3日对周跃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18.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该院于2017年5月4日对周某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19.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该院于2016年9月22日对李某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20.被告人周跃的户籍材料证实,其身份情况。

2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李某行贿案中,发现周跃有涉嫌受贿的犯罪嫌疑,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周跃主动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交代了其受贿赂的事实。2017年5月3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跃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周跃刑事拘留。

22.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实,周跃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人民币60万。

23.被告人周跃的供述:2009年至2014年,我在暨南大学附属中学任职期间,曾先后五次收受了业务单位总经理李某送予的现金的情况。在2013年或2014年的时候,我共帮助周某安排了约15名借读生到暨大附中高中部就读,共收取了她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33万元。2016年的时候,我找了暨南大学领导,成功安排四个学生入读暨大附中和暨大附小,这四个学生都是周某介绍来的,事后,王某江的账户在2016年4月27日转账给我人民币4万元,刘某的的账户在2016年5月31日转账给我人民币3万元,而周某的银行账户在2016年5月30日转账给我人民币5万元,这三笔钱加起来一共12万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周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外被告人周跃作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唯被告人周跃在离职后从周某处收到的贿款5万元应计入利用影响力受贿而不是受贿数额。被告人周跃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跃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周跃是自首,且能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跃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由于被告人周跃不符合缓刑的条件,故对其不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国强

人民陪审员刘?邦

人民陪审员陈飞燕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超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