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利用影响力受贿
2006年左右,怀化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霖公司”)董事长刘某某(另案处理)为顺利摘牌怀化市天星东路配置用地54号地块(俗称“鹤鸣洲土地”)以及在湖天北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顺利中标,刘某某两次找到时任怀化市建设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易天职,请其帮忙向时任怀化市建设局局长兼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总经理的易某某(另案处理)要标,并承诺事成后给易天职好处费。因易天职与易某某关系密切,易天职应诺帮助刘某某。在易天职的帮助下,刘某某顺利实现了其目的。刘某某为感谢易天职,共计向易天职行贿19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5、6月份,刘某某向被告人易天职提出欲从城投公司购买鹤鸣洲地块用于房产开发,请求易天职帮忙向易某某要标,易天职应允。后易天职带着刘某某向易某某汇报,表明想要购买鹤鸣洲地块。易某某表示支持,当即将其下属王某某叫到办公室,问王某某:鹤鸣洲地块是否有人要购买,如果没人要就给刘某某。并要求尽快将该地块进入交易程序。在易某某的支持和易天职的帮助下,刘某某以刘霖公司的名义与城投公司就鹤鸣洲地块签订了购买意向合同,并向城投公司缴纳了800万元保证金。2007年下半年,鹤鸣洲地块进入招拍挂程序,其间因周某某向刘某某提出补偿其300万元,要求刘某某退出竞拍程序,于是鹤鸣洲地块最终被周某某竞拍获得,后刘某某实际获得了160万元的补偿。2008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易天职,刘某某在其办公楼将10万元现金送给了易天职。2014年,因时任城投公司的总经理旷某某被查,易天职害怕就将10万元钱退给了刘某某。
2、2007年上半年,城投公司发布怀化市湖天北路道路路基、路面、绿化、亮化等工程的招标公告,刘某某获得此信息后,找到被告人易天职,请其出面向易某某要标,并答应事成后按工程造价总额比例给易天职好处费,易天职答应。易天职在投标前几天的一个晚上来到易某某家里,表明想和刘某某合作在湖天北路工程中承建一个标段,要易某某给予支持,易某某应允,并要易天职和刘某某与时任城投公司的工程科科长旷某某(另案处理)协调。后易天职和刘某某找到旷某某,旷某某表示支持。最终,刘某某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工程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湖天北路路基及附属工程第六合同段。为了中标工程顺利施工,土木工程公司与刘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湖天北路第六标段的基建工程分包给刘霖公司,由刘霖公司负责施工建设,再以工程总造价的3%向土木工程公司缴纳管理费,后刘霖公司支付了28.44万元的管理费给土木工程公司。刘某某顺利中标湖天北路第六标段之后,与易天职商定,将湖天北路六标段的总工程款定为3000万元,从中抽出8%即240万元作为好处费给易天职、易某某和旷某某,并约定按易天职180万元,易某某40万元,旷某某20万元分配。截止2011年上半年,湖天北路第六标段路基及附属工程基本建设完成,刘某某依约于2009年至2013年先后五次将180万元现金送给了易天职。
二、受贿罪
2008年上半年,城投公司对外发布江秀片区顺天桥、公路跨铁路桥、顺天南路等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公告。获得该信息后,刘某某找到时任怀化市住建局副局长兼江秀片区项目部经理的被告人易天职,请其在顺天南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予以帮助,易天职答应。后通过运作,刘某某最终以衡阳市市政公司的名义中标顺天南路第三标段。中标后,刘某某和易天职约定,从中标工程段的工程总款中拿出200万元给易天职。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期间,易天职又利用其担任江秀片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某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周边矛盾调处等方面提供了帮助。为了感谢易天职在工程中标及工程后续建设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刘某某于2010年至2011年分两次将80万元现金送给了易天职。
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易天职被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
(1)、公务员登记资料、任免通知及怀化市建设局关于局领导班子分工通知证明,易天职于2001年至2011年历任怀化市建设局副局长、市住建局副局长、市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及其在职期间分管的工作职责情况。
(2)、关于下达怀化市2008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重点项目计划表证明,2008年4月30日,怀化市建设局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该市2008年规划建设的相关重点项目,其中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包含:湖天北路、江秀片区基础设施项目。
(3)、韩某某、刘某某取款凭证、银行交易记录证明,以该二人名义开设的相关银行卡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的取款记录与刘某某行贿给易天职的事实能够印证。
(4)、怀化商城项目公告及相关协议、借款协议、周某一166万借款记账凭证、转账凭证、周某一166万元还款凭证证明,刘霖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与怀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怀化商城四家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后于2009年10月30日合约终止。在此期间,为投资经营怀化商城,刘某某从周某一处借资100万元,从刘某1处借资66万元,从易某1处借资34万元,从袁某某处借款40万元,后于2012年2月11日将所借款额还清。
(5)、冯某某、赵某某、周某2、周某一、乐某某房产资料证明,各自的房产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情况。
(6)、怀化市湖天北路路基及附属设施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作工程施工分包协议、收款收据、记账凭证2份和电汇凭证1份证明,怀化市湖天北路路基及附属设施工程(名义上)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中标,但之后中建五局土木公司将中标工程违约分包给了刘霖房地产集团公司,该工程实际由怀化刘霖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中建五局土木公司就该公司应交的500万元投标保证金和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实际上均由刘霖公司于2007年5月9日支付到怀化城投公司,刘霖公司于2010年6月8日向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28.44万元的管理费用,且这28.44万元的管理费不包含在刘某某因此项目而送给易天职的180万元当中。
(7)、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提交的商务标书及投标保证金收据、中标通知书、怀化市江秀片区顺天路路基及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证明,怀化市江秀片区顺天南路路基及附属设施工程由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中标,但之后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将中标工程违约分包给了刘霖房地产集团公司。该工程中建五局土木公司应交的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20万元投标保证金实际由刘霖公司于2008年3月24日支付到怀化城投公司。
(8)、记账凭证、广场二期ABC区面积差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代收款项合同、税收缴款书、房产证、国土证等证明,周某1于2011年3月在怀化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坐落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刘霖第一街)1栋201C房屋一套,交易价格363959元。
(9)、被告人易天职到案经过说明证明,易天职系传唤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其基本犯罪事实。
(10)、被告人易天职户籍资料证明,易天职的身份信息及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A)、2006年,他向易天职提出想到城投公司买鹤鸣洲那块地,易天职带着他找到易某某表明此意。易某某当场将城投公司经营科长王某某叫到办公室,问:鹤鸣洲那块地是否有人要,没人要就给他。他以刘霖公司的名义与城投公司签订了意向合同,并缴纳了800万保证金。2007年下半年,土地进入招拍挂程序,周某某跟他竞买,提出补偿他300万元,让他退出摘牌程序,他答应。后来周某某实际补偿他160万元。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易某某在他竞买鹤鸣洲土地上提供的关照,也为了求得以后的继续关照,他在办公楼送给易天职10万元,并委托易天职送给易某某10万元。
(B)、2007年3、4月份,易天职带着长沙土木公司的姚老板到他公司,说姚老板要转包“湖天北路路基工程项目”,他同意承包。安排郑某某具体负责。通过易天职的操作,长沙土木公司中标湖天北路路基工程6标段工程。城投与长沙土木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土木公司与刘霖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刘霖公司又与刘某2签订了合作工程施工分包协议。湖天北路六段完成后,长沙土木公司没有出资或派人参与建设。刘霖公司向土木公司支付了28.44万元的管理费,另还有30余万元管理费至今未付。2008年至2012年,他分5次在办公楼给了易天职180万元,其中2008年底20万元,2009年底50万元,2010年底40万元,2011年底40万元,2012年底30万元。
(C)、2009年,易天职任怀化市建设局副局长兼江秀片区项目经理,他找易天职想在江秀片区做一个项目。易天职安排他去投资华天南路3标(江秀片区的一个标段),并具体安排招投标事宜。他以衡阳市市政公司的名义参与招标,中标怀化市顺天南路项目。他与易天职商定按照工程造价3000万的8%计算管理费,即240万元,但因项目尚未完工,所以只给了易天职80万元。
易天职在湖天北路和顺天南路两个项目中没有投资,也没有提供过劳务或技术咨询等服务。他及其家人和公司与易天职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他给易天职送的钱,易天职没有退还。芷江五交化项目中他没有找易天职及其家人借钱。2013年,旷某某被纪委调查期间,易天职退还了10万元现金,另外260万没有退还。
(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左右,易天职带着刘某某到他办公室,称刘某某是易天职亲戚,搞房地产开发的,想买块地搞开发,刘某某看中了鹤鸣洲旁那块地。他说可以,要易天职去找城投经营科科长王某某,后王某某向他汇报了易天职带刘某某找过他,他要王某某按规定办。刘某某与经营科谈好后,他代表城投与刘某某的刘霖公司签订了招商协议,刘霖公司也向城投交纳了保证金。相关土地报批、征地手续办好后,城投就将该块土地交由怀化市国土局于2006年底挂牌出让。挂牌后,王某某告诉他,刘某某没有摘到牌,被周某某摘去了。他安排王某某去与周某某协调支付刘某某所交保证金的利息的事情,经王某某协调,周某某与刘某某达成了协议,并补偿了160万元给刘某某。2007年春节前后,刘某某送了20万元给他。
2008年,怀化城投准备对江秀片区的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易天职带着刘某某到他办公室,说刘某某想参与招投标,想在里面做点工程。他要易天职、刘某某去找旷某某。后旷某某将易天职、刘某某去找她的事情向他汇了报。招标结束后,旷某某将刘某某中标的事情又向他汇了报。2009年春节,刘某某到他家里给他送了20万元。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刘霖房地产公司和刘霖建筑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刘霖建筑公司从城投承接了湖天北路6标和顺天南路3标工程。湖天北路6段是刘霖公司通过易天职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手里转包过来的,刘霖公司需交3%的管理费给土木公司,后支付了20-30万元的管理费给土木公司。刘霖公司再转包给刘某某的弟弟刘某2,由刘某2具体组织施工建设。中建五局土木公司没有派人参与管理。刘霖公司借用衡阳市政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顺天南路项目,并支付了衡阳市政公司20万的包干管理费。
(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刘霖集团在城投公司承建过湖天北路、顺天南路等项目。她负责刘霖房地产公司、刘霖建筑公司以及刘霖集团的其他关联公司的资金。刘某某所有的银行卡和存折都由她保管。
2008年左右的时候,刘霖公司准备做怀化商城项目,公司在外借钱,但后来没做成,公司就将借的钱陆续连本带息还给了借款人。
(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刘霖公司挂靠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了江秀片区顺天路路基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从刘霖公司收取了20万元的管理费,没有参与招投标和工程施工管理,都是刘霖公司负责实施。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易天职供述证明,他与刘某某都是怀化溆浦龙潭人,于1996年认识。2003年,他担任怀化市建设局副局长后,刘某某为了加深与他的关系,就按辈分称呼他为舅舅,两人关系随之好起来。
(A)、鹤鸣洲土地挂牌运作过程中收受刘某某10万元
2003年或2004年,易某某任建设局局长兼市城投公司总经理,市城投公司负责政府融资并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怀化市政府把新建城市主次干道两旁用地作为城建配套用地纳入城投公司储存建设基本用地。2005年,刘某某看中了鹤鸣洲一块100亩左右的地,要他去向易某某汇报。2005年5、6月份,他带着刘某某到了易某某办公室,表明意思后,由刘某某向易某某汇了报,易某某表示支持,要求尽快与国土等部门对接,进入交易程序。该块土地最终被周某某摘走,周某某补偿了刘某某160万元。2007年12月份,为了感谢他和易某某的帮助,刘某某送给他10万元,并托他送给易某某10万元,这10万元由他交给了孙某某(易某某指定要孙某某来拿)。2014年因城投公司总经理旷某某被查,他害怕就在刘霖公司楼下车内将收受的10万元钱退给了刘某某。
(B)、湖天北路六标工程项目中标后收受刘某某180万元
2007年上半年,怀化市城投公司发布湖天北路市政道路、新市政府大楼基础土石方、周边绿化等工程的招投标公告。刘某某找到他,要他找易某某要标。他与刘某某约定,只要他向易某某求情中标,他就可以拿8个点的工程款费用。招标前几天的一个晚上,他到易某某家求情要标,易某某答应,并要他去找旷某1。他和刘某某找旷某某衔接招投标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开标前,刘某某交了500万元保证金给市城投公司。且挂靠的公司中标湖天北路六标。中标后,为了感谢帮忙,刘某某按照中标标的3000万元计算出8个点好处费为240万元,分配给他180万元,易某某40万元,旷某某20万元。2008年至2011年,刘某某分五次给了他180万元,每次都是现金,最多一次是50万元。他将钱都交给了妻子乐某1,或存入乐某1的银行卡上,或存入周某一替其开办的账户上,让周某一帮助理财。
刘某某之所以给他这180万元,一是他投资了100万元,二是这个项目是他向易某某要的,没有他,刘某某根本拿不到这个工程项目,此外也是为了保持与他的关系。
(C)、顺天南路三标段工程项目中标后收受刘某某80万元
2008年,市城投公司对外发布江秀片区顺天桥、顺天南路、公路跨铁路桥等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公告。他时任江秀片区工程项目经理。刘某某看到招投标的公告后,找到他,提出想要在其中做一个标,要他带其去找易某某。一天晚上,他带刘某某去易某某家,向易某某求标,易某某答应了他们的请求。刘某某以衡阳市市政公司的名义中了顺天南路三标。他与刘某某商定,按顺天南路三标标的金额3000万元计算8个点好处费为240万元,给他200万元,给易某某和旷某某共40万元。因为顺天南路三标到目前未完工,所以刘某某2010年和2011年在其办公楼(地下车库)分别给了他20万元和60万元,共计80万元。
在湖天北路、顺天南路项目中,他没有给刘某某或刘霖公司提供过劳务和技术服务。
(D)、他与易某某的关系
他跟易某某是老乡,是易氏同宗,系易某某的长辈,工作上易某某直呼他的名字,但私底下称他为“老叔”。因为易某某在怀化市建设局任职工作其间,得到了他的支持,因而当他2007、2008年向易某某提出要搞湖天北路、顺天南路工程项目的要求时,易某某为表示感恩之情就答应了他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