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遗失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刘小华与赵从玉遗失物返还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原告:刘小华,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泽举,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从玉,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小华与被告赵从玉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泽举、被告赵从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返还价值5288元苹果手机和价值2799元华为手机各一部;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22日10时许,原告在合川区建玛特负一楼女厕所洗手时,将一部价值5288元苹果手机和价值2799元华为手机遗落在洗手台。经调取商场监控,发现系被告将两部手机拿走并据为已有。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被告均拒绝。故起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从玉辩称,被告没有看到原告所称的苹果手机以及华为手机,更没有拿走,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2月22日上午10时44分,原告到合川区建玛特负一楼厕所洗手时,将苹果手机(型号:苹果MG492CH/AiPhone6GOLD16GBA1586-CHN;于2015年7月15日在北京尚派正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公司购买;购买价5000元)一部和华为荣耀V8手机(名称:华为荣耀V8全网通高配版4GB+64GB;型号:KNT-AL20;颜色:玫瑰金;于2016年8月3日在京东商城购买;购买价2799元)一部放在该厕所洗手盆的右边面板上。10时46分左右,原告洗漱完毕后便离开。10时52分左右,被告左手提了一袋米、一袋红薯,右手拿电饭锅内胆进入厕所,在洗手盆边淘米等。10时55分左右,被告进完厕所后出来来到洗手盆边,右手拿起洗手盆右边面板上的两部手机,并将其中一部手机交到左手操作手机面板,之后将两部手机放入围裙口袋后离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到厕所洗手时,将苹果手机一部和华为荣耀V8手机一部放在厕所洗手盆的右边面板上。被告进完厕所后出来拿起两部手机并带走,其行为应认定为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而被告拾得原告手机后未返还给原告,其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赵从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给原告刘小华苹果手机(型号:苹果MG492CH/AiPhone6GOLD16GBA1586-CHN)一部和华为荣耀V8手机(名称:华为荣耀V8全网通高配版4GB+64GB;型号:KNT-AL20;颜色:玫瑰金)一部。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赵从玉负担,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兴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