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配峰利用其胞兄李某担任谢桥矿矿长的职务便利,让李某安排请托人所挂靠的公司参与谢桥矿地面工程的招投标并顺利中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两次收受请托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以下简称谢桥矿)有改建职工食堂工程,时任淮南东辰公司下属科泰公司建筑公司经理的刘某想要帮助其朋友王某中标该工程,刘某找到李配峰要求其帮忙让王某挂靠的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同时与李配峰约定,按照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五给李配峰好处费。后李配峰找到时任谢桥矿矿长的其胞兄李某要求帮忙,李某安排谢桥矿工程科科长秦某帮助让王某挂靠的公司参与招投标并顺利中标。工程中标后,王某送给刘某人民币32万元,按照约定,刘某又把该32万元人民币送给李配峰。
2、2012年6月,谢桥矿有高层单身宿舍楼工程,时任淮南东辰公司下属科泰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工程项目管理部部长的刘某想要帮助其同学田某2钢中标该工程,其找到李配峰要求帮助田某2钢挂靠的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同时与李配峰约定,按照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五给李配峰好处费。后李配峰找到时任谢桥矿矿长的其胞兄李某要求其帮忙,李某安排谢桥矿工程科科长秦某让田某2钢挂靠的公司参与招投标并顺利中标。工程中标后,田某1送给刘某人民币50万元,按照约定,刘某又把此款送给了李配峰。
案发后,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李配峰主动到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平某电厂招待所办案区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万元;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调查,被告人李配峰适合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配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淮南矿业集团组织部出具的李某任职情况及干部履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收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刘某、王某、李某、秦某、田某1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