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0 0:00:00

李配峰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配峰,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于本市,高中文化,原系淮南市国润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居住地新疆奎屯市。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配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倩倩、代理检察员胡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配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7月,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以下简称谢桥矿)有改建职工食堂工程,时任淮南东辰公司下属科泰公司建筑公司经理的刘某想要帮助其朋友王某中标该工程,刘某找到李配峰要求其帮忙让王某挂靠的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同时与李配峰约定,按照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五给李配峰好处费。后李配峰找到时任谢桥矿矿长的其兄李某要求帮忙,李某安排谢桥矿工程科科长秦某帮助让王某挂靠的公司参与招投标并顺利中标。工程中标后,王某送给刘某人民币32万元,按照约定,刘某又把该32万元人民币送给李配峰。

二、2012年6月,谢桥矿有高层单身宿舍楼工程,时任淮南东辰公司下属科泰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工程项目管理部部长的刘某想要帮助其同学田某2钢中标该工程,其找到李配峰要求帮助田某2钢挂靠的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同时与李配峰约定,按照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五给李配峰好处费。后李配峰找到时任谢桥矿矿长的其兄李某要求其帮忙,李某安排谢桥矿工程科科长秦某让田某2钢挂靠的公司参与招投标并顺利中标。工程中标后,田某1送给刘某人民币50万元,按照约定,刘某又把此款送给了李配峰。

案发后,被告人李配峰将上述非法收受的82万元赃款退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李配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配峰利用其兄李某谢桥矿矿长的职务,让李某安排请托人所挂靠的公司参与谢桥矿地面工程的招投标并顺利中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行贿共82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配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配峰利用其胞兄李某担任谢桥矿矿长的职务便利,让李某安排请托人所挂靠的公司参与谢桥矿地面工程的招投标并顺利中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两次收受请托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以下简称谢桥矿)有改建职工食堂工程,时任淮南东辰公司下属科泰公司建筑公司经理的刘某想要帮助其朋友王某中标该工程,刘某找到李配峰要求其帮忙让王某挂靠的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同时与李配峰约定,按照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五给李配峰好处费。后李配峰找到时任谢桥矿矿长的其胞兄李某要求帮忙,李某安排谢桥矿工程科科长秦某帮助让王某挂靠的公司参与招投标并顺利中标。工程中标后,王某送给刘某人民币32万元,按照约定,刘某又把该32万元人民币送给李配峰。

2、2012年6月,谢桥矿有高层单身宿舍楼工程,时任淮南东辰公司下属科泰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工程项目管理部部长的刘某想要帮助其同学田某2钢中标该工程,其找到李配峰要求帮助田某2钢挂靠的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同时与李配峰约定,按照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五给李配峰好处费。后李配峰找到时任谢桥矿矿长的其胞兄李某要求其帮忙,李某安排谢桥矿工程科科长秦某让田某2钢挂靠的公司参与招投标并顺利中标。工程中标后,田某1送给刘某人民币50万元,按照约定,刘某又把此款送给了李配峰。

案发后,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李配峰主动到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平某电厂招待所办案区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万元;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调查,被告人李配峰适合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配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淮南矿业集团组织部出具的李某任职情况及干部履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收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刘某、王某、李某、秦某、田某1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配峰利用其近亲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配峰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且同意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配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配峰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二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雷

审判员金本永

人民陪审员胡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娟